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成立於2003年8月4日,它是由廣東省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廣東勞動學會廣東省人力資源交流市場、中山大學管理學院、華南師範大學經管學院、華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暨南大學管理學院11家單位發起成立的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GDHRMA)成立於2003年8月4日,它是由廣東省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廣東勞動學會、廣東省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廣東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廣東省勞動協調指導中心、廣東省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廣東省人力資源交流市場、中山大學管理學院、華南師範大學經管學院、華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暨南大學管理學院11家單位發起成立的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008年6月3日,為整合“兩會”資源,更好地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經業務主管單位省勞動保障廳研究決定,廣東勞動學會和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人馬,兩個牌子的體制。“兩會”將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我省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勞動者之間搭建起良好的互動交流平台,整合最佳化企業人力資源,規範引導相關市場行為,通過組織舉辦學術研討會、調研工作報告、培訓交流、考察交流、高端論壇、評優活動、成果推介、年度峰會等活動,以及建設“兩會”網站、會刊平台,為政府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為社會服務,推動我省勞動保障和人力資源管理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GDHR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企業、政府和高校專門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教學和科研工作人員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本會具備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提供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管理方略、管理工具為己任,努力搭建人力資源管理者與政府、高校、中介機構以及各企業之間交流、溝通、提升的平台,致力於服務企業發展,促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諮詢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一個企業、政府、中介機構、高校協同溝通、交流、提升的平台。舉辦人力資源管理主題論壇、沙龍、活動日,開展國際、國內交流,編輯出版、發行協會會刊,運營協會網站等。
(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研究,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學術活動,經相關部門批准組織人力資源經理、僱主品牌、管理成果、人力資源管理論文等評選活動;人力資源管理課題的調研解決方案。
(三)引進推廣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管理方略和管理工具。運用國際先進的管理技術或手段,提供適合中國企業的顧問服務。
(四)為會員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業務優勢互補的交流快車道。聯合國內外有關社團和專業顧問組織,為會員建立資源平台和資源通路。
(五)提供人力資源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法規諮詢、項目顧問設計、人力資源交流、事務代理和派遣等一系列服務。
(六)指導協調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和協調各類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服務機構的相關業務,促進各種業務規範和服務標準的建立,為政府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諮詢和服務。
(七)積極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認真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或委派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履行入會手續;
(三)對人力資源管理有需求,具有行業影響力。
第九條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履行入會手續;
(三)取得企業人力資源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優先吸收入會。
第十條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本會的當然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本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四)理事會員由秘書處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團體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和優惠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活動的建議;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將會員證交回秘書處。
第十五條對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會員,其會員資格自行終止;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個人會員,其會員資格自行被撤銷。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的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由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秘書處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六)推薦會員進入理事會;
(七)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八)制定本會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個職務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因特殊情況發生變動,需要作出調整或變更的,可採取函詢2/3以上理事會成員並獲所函詢的理事會成員2/3以上通過的方式表決生效。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書面回復的視為默認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理事會、秘書處的工作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實體上交的利潤;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規定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
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機關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和廣東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秘書處提請,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秘書處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09年4月3日本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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