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簡介
法國與英、俄、德等國一樣,也在瓜分風潮中向中國提出侵略要求。1898年3月法國向清政府提出不許把雲南、廣西、廣東讓與他國、由法國人擔任中國郵政總管、允許法國修築越南至雲南的鐵路、在中國南部海岸設立屯船之所等四項要求。英、法在華南爭奪激烈,法國的要求引起英國的強烈反對。英國政府立即出面干涉,企圖迫使清政府拒絕法國的要求。但是法國有沙俄為後台,態度蠻橫,加緊向清政府施加壓力。法國外交部向清政府駐法公使表示,如果拒絕法國的要求,就要"派艦重辦"。在武力脅迫下,清政府讓步,授權李鴻章與法國駐華代辦呂班進行會談。
1898年4月上旬,呂班兩次照會總理衙門,重申了四項侵略要求,明確提出將廣州灣租給法國99年,並且聲稱,法國所提方案不得更改一字,要清政府立即作出答覆。在法國的囂張氣焰威逼之下,清政府徹底屈服,按法國限定的日期復照同意。只是在由法人管理中國郵政大權一點上,由於英國的反對,才不得不聲明現時郵政由海關兼辦,將來郵政成為一個單獨機構需聘請外人主持時,法國可以推薦一名候選人。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簽訂後,法國政府訓令法國駐華公使畢盛,法國在廣州灣必須得到與英國"同樣多的領土"。法國不等兩國官員會勘,擅自派軍艦駛進廣州灣,強行登入,占領炮台,製造事端,任意擴大租借地範圍。由於法國故意拖延,直到1899年(光緒二十五年)11月16日,中法才正式簽訂《廣州灣租界條約》。
這個條約共有7款,主要內容有:1.中國允許將廣州灣租與法國,租期99年。2.法國所租之地,全歸法國一國管轄,中國不得過問。法國可制定章程徵收進口船舶的入港費;可在租借地內駐紮軍隊,修築炮台及各種軍事設施。3.中國船隻駛入廣州灣須向法國交納各項稅鈔。4.法國有權修築自廣州灣至安鋪的鐵路,敷設電線。
根據這個條約,廣州灣實際上成了法國的殖民地。條約不僅使法國在中國西南增強了它的侵略勢力,而且使法國在香港附近地方建立了一個重要侵華基地,從而取得了在華南同英國抗衡的有利地位,確立了法國在中國西南三省的勢力範圍。
條約原文
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廣州灣。第一款 因和睦之由,中國國家將廣州灣租與法國國家,作為停船躉煤之所,定期九十九年,惟在其租界之內,訂明所租情形於中國自主之權無礙。
第二款 議定在停船躉煤之界,以守衛、備運、興旺等情,所有租界水面,均歸入租界內管轄,其未入租界者,仍歸中國管轄,開列於下:
東海全島。
硇州全島,該島與東海島中間水面,系中國船舶往來要道,嗣後仍由中國船舶任便往來租界之內停泊,勿得阻滯,並毋庸納鈔、徵稅等事。
其租界定在遂溪縣屬南,由通明港登岸向北至新墟,沿官路作界限,直至志滿墟轉向東北,至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為赤坎、志滿、新墟歸入租界;黃略、麻章、新埠、福建各村均歸中國管轄。復由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出海水面,橫過調神島北邊水面,至兜離窩登岸向東,至吳川縣屬西炮台河面,分中出海三海里為界(即中國十里),黃坡仍歸中國管轄。又由吳川縣海口外三海里水面起,沿岸邊至遂溪縣屬之南通明港,向北三海里轉入通明港內,分中登岸,沿官路為界。
此約訂明並繪圖畫明界址,互相劃界分執後,兩國特派委員會勘明確,妥定界址,以免兩國爭執。
第三款 於九十九年內所租之地,全歸法國一國管轄,以免兩國爭執。又議定,租界內華民能安分並不犯法,仍可居住照常自便,不可迫令遷移。其華民物業,仍歸華民管業,法國自應一律保證。若法國需用物業,照給業主公平價值。
第四
款 在租界之內,法國可築炮台,駐紮兵丁,並設保護武備各法。又在各島及沿岸,法國應起造燈塔,設立標記、浮樁等,以便行船,並總設整齊各善事,以利來往行船,以資保護。
第五款 中國商輪船隻在新租界灣內,如在中國通商各口,一律優待辦理。其租界各地灣內水面,均歸法國管轄,法國可以立定章程,並徵收燈、船各鈔,以為修造燈樁各項工程之費。此款專指廣州灣內水面而言,至硇東水面,已在第二款內聲明。
第六款 遇有交犯之事,應照中、法條款互訂中、越邊界章程辦理。
第七款 中國國家允準法國自雷州府屬廣州灣地方赤坎至安鋪之處建造鐵路、旱電線等事,應備所用地段,由法國官員給價,請中國地方官代向中國民人照購,給與公平價值。而修造行車需用各項材料及養修電路各費,均歸法國辦理。且按照新定總則數目,華民可用線路、電線之益。至鐵路、旱電線若在中國者,中國官員應有防護鐵道、車機、電線等務之責;其在租界者,由法國自理。又議定,在安鋪鐵路、電線所抵之處,水面岸上,均準築造房屋,停放物料。並準法國商輪停泊上落,以便往來,而重邦交。
此約應由畫押之日起開辦施行,其現由大清國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國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批准後,即在中國京都互換,以法文為憑。此約在廣州灣繕立漢文四分、法文四分,共八分。
大清國欽差廣州灣勘界大臣太子少保廣西提督蘇
大法國欽差廣州灣勘界全權大臣水師提督高
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號
附註
本條約見《光緒條約》,卷60,頁10-12;法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946-949。中國方面於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批准本條約; 交換批准日期未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