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名稱 本會名稱為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英文名: GUANG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縮寫 GZPMA。
協會性質
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並經政府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 “三個代表”理論為指導方針,努力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經濟體系的建設和健康發展,不斷推進物業管理的專業化、市場化、規範化服務,積極發揮協會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認真研究物業管理行業的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總結、創新、推廣先進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強物業管理的宣傳和信息交流,切實維護物業管理行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努力促進廣州地區物業管理的進步與發展,積極推進廣州地區和諧社會的發展。
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其他相關
地址:天河區體育西路1號峰源大廈附樓六樓
郵編:510620
協會章程
廣 州 市 物 業 管 理 行業 協 會 章 程
(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英文名:GUANG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GZPM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並經政府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 “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方針,努力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經濟體系的建設和健康發展,不斷推進物業管理的專業化、市場化、規範化服務,積極發揮協會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認真研究物業管理行業的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總結、創新、推廣先進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強物業管理的宣傳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切實維護物業管理行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努力促進廣州地區物業管理的進步與發展,積極推進廣州地區和諧社會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市
第六條本會住所設在: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1-3號峰源大廈附樓六樓608室,郵政編碼:510620電話:8559054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宣傳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研究探討有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模式及方法。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立法,代表會員參加政府的決策論證和調研,向政府反映行業中的困難、問題和要求,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獻計獻策。
(三)為會員單位開展多方面的業務指導,為會員單位及社會提供物業管理方面的諮詢、項目策劃、評估、代理招投標等服務。
(四)積極為會員單位提供多種服務;收集整理國內外管理信息,組織參加國內外研討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經驗交流,提供物業管理招投標等多方面的信息和理論交流,舉辦各類技術業務培訓及再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管理水平和專業隊伍素質。
(五)制定物業管理行規行約,組織創優達標考評,推行行業自律管理,監督和規範會員單位的物業管理行為,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協調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嚴肅處理會員單位違法違規及有損行業聲譽、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維護業主的正當權益。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單位調解糾紛,化解矛盾,代理訟訴,為會員單位的正當行為提供支持。
(七)推行行業內外的橫向聯合,加強與內地、省內珠江三角洲、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物業管理界的溝通與交流,擴大廣州物業管理在全國乃至世界的影響。
(八)協助政府部門或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物業管理資質評定及物業管理質量評優活動。
(九)開展各種符合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有償服務,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
(十)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廣州地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本會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願意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及具有物業管理資質。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營業執照、物業管理資質證等相關資料;
(二) 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有權使用本會會員的稱謂;
(四)參加以本會名義舉辦的活動;
(五)獲得本會提供培訓、諮詢、信息資料、糾紛處理、業務指導、經驗交流等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六)對本會的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
(三)遵守行業誠信自律守則,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5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8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一般會員單位如果連續二年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常務副會長單位和會長單位一年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每年會費繳納時間為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會員如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將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如有嚴重違法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嚴重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或除名後不得再以本會成員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或被除名,繳交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會議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及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請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的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 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1人、監事2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品德端正,辦事公正,不謀私利;
(三) 從事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專業工作5年以上,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協會工作,且有較強的領導組織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不得在相關企業兼職。秘書長和會長不得在同一企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會理事會享有對秘書長的聘任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名譽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但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的成員總數不可超過常務理事會成員總數的2/3。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能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指導、監督秘書處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對外交流與協調,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聘請相應的工作人員。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副秘書長總人數不能超過6人。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切
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政府有關領導和社會(行業)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可列席本會的常務理事會會議及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為加強本會的專業指導工作,本會可根據行業的專業特點設定顧問、指導等若干專業小組,專業小組是本會聯繫會員單位以及開展會務工作的工作機構。專業小組的組成及任務是:
(一)專業小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專業小組由組長、副組和若干成員組成;
(二)專業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本會的宗旨開展工作,並針對行業工作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專業特點開展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幫助指導。
(三)專業小組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計畫,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專業小組的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經由本會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正當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並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長應主持制定本會的財務管理制度,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秘書處每年應向理事會公布年度財務收支狀況。
第四十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活動、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以及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等,在活動前應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事記
1995年6月8日 在廣州市五羊新城富臨門酒家召開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原建設部房地產業司謝家瑾司長、建設部房地產業司房地產處徐俊達處長、廣州市戴治國副市長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
1995年11月6日 在華僑賓館舉辦了首期物業管理培訓班,聘請了省、市建委以及市公安、消防、規劃、市政、環衛、園林等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全國優秀管理住宅小區標準》以及相關的法規、規定,結合廣州市物業管理的實際和物業管理日常操作的需要進行授課。
1995年 主辦的《物業管理信息》出版了創刊號第一期,廣東省建委陳之泉主任為刊名作了題詞。10月15日,謝家瑾司長作“規範行為、交流信息、大力宣傳、服務行業”的題詞。11月24日,五羊新城富臨門酒家二樓召開了第一次《物業管理信息》通訊員會議。
1995年 出版《物業管理常用法規彙編》,收集歷年來有關物業管理方面政策法規,成為廣州市及各地物業管理工作者必備的工具書及物業管理業務培訓的必修教材之一。
1995年 受廣東省建委的委託,協助籌備成立廣東省物業管理協會,負責擬寫《章程(討論稿)》、籌備工作報告以及具體組織發起工作。(2000年8月28日,廣東省物業管理協會成立)
1995年 1995年國家建設部首次開展全國物業管理考評工作,共55個城市144個小區(大廈)參加了考評。協會積極配合市建委、規劃局、國土房管局、市政管理局、園林局、公安局、市質監站等多家專業主管部門,對各參評小區進行預評預驗、綜合驗收。我市的8個參評單位全部獲得優秀項目稱號。因參評成績突出,廣州市戴治國副市長榮獲“全國城市物業管理優秀市長”稱號。
1996年12月~1997年1月 第一次組織物業管理考察團赴港參觀考察,香港房屋署處理署長許致重先生、香港清潔商會會長溫世泉先生熱情接待了考察團一行,並為今後進一步開展穗港兩地物業管理的交流進行了磋商。
1996年 配合市建委制定《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規定》、《廣州市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實施辦法》、《廣州市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使用辦法》、《廣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評辦法》。
1996年 配合市建委、市物價局等部門制定《廣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細則 》。期間,與市建委、市物價局以及我市十多家物業管理企業前後三次召開“物業管理收費辦法”研討會,並在中山、珠海、深圳等城市開展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調查活動。
1997年5月 與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在廣州舉行了第一屆“穗港物業管理交流會”,以發展兩地人才培訓、加強兩地聯絡互訪、定期舉辦物業管理信息經驗交流報告會為主題,並為今後的聯絡互訪簽定了“計畫書”。
1997年 組織各培訓講師編寫教學提綱,並編輯成《物業管理業務培訓教材》。
1998年2月13日~15日 作為東道主與常州、深圳物業管理協會一同發起,在廣州組織召開了首屆全國物業管理協會秘書長聯誼活動。十四個城市物業管理協會的代表參加了此次盛會。建設部馮俊副司長參加了此次活動並作了重要講話。
1998年2月21日~22日 “第三屆穗港物業管理交流活動”在麗江花園舉行,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香港房屋經理學會、英國皇家特許房屋經理學會香港分會、香港地產行政人員學會四會聯訪,與我會進行了實質性溝通,加深了穗港兩地同行共同搞好物業管理、開拓市場的願望。
1998年 協助華南理工大學開辦了“物業管理”大專班。
1998年 與深圳福田物業管理公司聯合推薦出版了《ISO9002質量體系與管理實務》一書,並為部分物業管理企業進行ISO9002物業管理質量體系認證提供了諮詢和幫助。
1998年 配合省物價局在番禺麗江花園進行全省物業管理收費的改革試點工作。
1998年 牽頭起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邀請省法工委、省人大建設委員會等單位到華南理工大學舉辦研討會,為條例的擬定與實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並於當年8月份獲省人大頒布實施。
1999年12月28日 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16樓會議室舉行年會暨換屆大會,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領導成員,李卓彬副市長、市房管局李維傑局長等領導到會並發表講話,充分肯定了本會在推動廣州市物業管理工作方面做出的貢獻。
1999年 協助政府部門制訂一系列物業管理法規及配套政策。包括:《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業主委員會備案制度》、《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評定等級標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廣州市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 配合全國、省、市物價部門對物業管理費用的成本構成等進行了大量的調查、核算工作,使得各級物價部門加深了對行業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全國、省、市物價部門分別出台了《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關於規範全省城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通知”、“關於規範全省城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中公共水電電費分攤問題的通知”、“轉發省物價局關於規範全省城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通知”等法規性檔案。
1999年 何樹林秘書長、穆漢卿副秘書長、李卓章副秘書長與華南建筑西院潘蜀建教授共同編寫了中國第一部關於物業管理的專業書籍——《物業經營與管理》。
2000年3月31日 協助市國土房管局組織開展廣州市第一個物業管理招投標項目——麗水庭園小區的首次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標誌著廣州市物業管理打破了“誰開發、誰管理”的局面,使物業管理工作從此轉入專業化、市場化的軌道。
2000年4月 配合市國土房管局開展以翠湖山莊為試點的指導業主委員會籌備成立的相關工作。
2000年6月 與《信息時報》合作,開闢“物業管理專版”(每周出四版,歷時一年多)。
2000年 協助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制訂、修訂了一系列物業管理法規及配套政策。包括:修訂《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城市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辦法》,制訂《廣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物業管理行業行為準則》。
2001年初 召開首次物業管理行業新聞媒體座談會。邀請南方日報、廣州日報、羊城晚報、信息時報、粵港信息日報、新快報、廣東建設部、廣州建設報、南方都市報、人民日報華南分社、南方周末、中國房地產報廣州記者站、新華社廣東分社、南方房地產、房地產導刊、廣東電視台、廣東有線電視台、廣東商業電視台等新聞媒體代表就廣州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了交流座談。
2001年7月20日 與《羊城晚報》聯合舉辦了第一期“廣州市物業管理沙龍”,旨在加強同行之間的交流,探討物業管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為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出謀獻計。
2001年9月 受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委託承辦中物協中南地區物業管理工作交流會。參加會議的有來自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廣西和廣東六省的中物協會員單位、中物協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南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領導、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和廣州市的有關科研單位代表共250人。此外,還負責編輯出版了《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中南地區物業管理工作交流會論文彙編》。
2001年11月6日 本著“兩會攜手、共創輝煌”的意願,與英國特許屋宇經理學會亞太區分會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共識,在廣州舉行了“穗港房屋管理專業友好合作簽字儀式”。在保持穗港兩地經常聯繫的基礎上,加強兩地房屋管理專業的交流與合作。
2002年4月28日 與廣州市民眾文化藝術館、羊城晚報《新聞周刊》聯合舉辦“2002年廣州居住社區文化論壇暨首屆廣州大型優秀居住社區文化行”活動。該活動周期歷時為一年,以綜合性文藝節目表演為主,全年共在有關社區巡迴演出300場次,促進了社區文化建設。
2002年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物業管理及配套政策。具體包括:《廣州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辦法》、《廣州市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規定》、
2003年8月 市國土房管局授權協會全面負責廣州市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考評、廣東省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初評、國家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預評,以及對行業的培訓工作。
2003年9月2日 協助市國土房管局制訂了《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程式》。
2003年12月30日 開展2003年度廣州市物業管理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活動,評定“2003年度廣州市物業管理先進工作者”125人。
2004年2月4日 協助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規定》,建立物業管理專家系統。
2004年2月 配合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廣州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程式》及相關示範文本。
2004年4月6日 受海珠區國土房管局委託,對海珠區的街道辦事處及各業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業務指導培訓,這是協會首次將業務培訓拓展到政府部門及業主組織。
2004年7月1日 舉辦第一期“物協茶座”由光大花園物業公司發起,針對“國稅局對代收代付水電費業務徵收增值稅”的問題進行了探討,並達成相關共識及應對措施。此後該茶座針對物業管理的難點、熱點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商討行業有關改善措施及解決辦法。
2004年8月16日 針對國稅局要求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分攤水電費業務繳交增值稅的問題,發文廣州市供電局、廣州市自來水公司,要求水電部門與國稅局進行協調,發動其聯合物業管理行業的主管部門、物業管理企業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代表與國稅局進行論證,尋求妥善解決辦法。
2004年9月 首次組織專家組開展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復檢工作,經對1995年~1998年獲得國家、省、市優秀、示範稱號項目進行復檢,核定達標項目34個,不達標項目10個(含6個放棄參檢項目)。
2004年9月 接受省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的委託,組織海運物業、粵華物業、保利酒店物業等單位編制《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技術質量標準》(草案)。這是自本會成立以來,政府職能部門首次撥付經費委託本會開展行業相關工作。
2005年5月 參加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組織的與“蘭州市民間組織考察團”來穗共同舉辦的有關社團建設、社團自律管理等經驗交流座談會,本會作為指定參加單位在會上作了經驗交流發言。
2005年7月 針對綠化用水徵收排污費的問題,組織相關物業管理企業進行了座談,並將行業意見專文報自來水公司、市國土房管局、市物價局、市政園林局。
2005年11月12日 在城建大廈召開第二屆屆滿改選暨會員大會,349個會員單位代表、主管部門領導及來賓出席了大會,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領導成員。
2006年3月19日 在廣州市天虹賓虹舉行“成立十周年慶典大會”,來自全國各地的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友好兄弟協會以及協會的會員單位代表共400多人參加了會議,中物協謝家瑾會長、省建設廳杜挺處長、市國土房管局劉仲國副局長到會並發表講話。大會對“2005年度獲評國優項目”、“2004及2005年度市優考評復檢達標項目”、“百名優秀物業管理處經理”等進行了表彰,並由部分會員單位獻上了精彩的文藝表演。
2006年3月 藉協會十周年慶典舉辦之際,為求全方位地真實反映協會成立十年以來的歷史軌跡及行業發展歷程,由秘書處自行組織人力、物力完成了“騰飛十載情”暨十周年紀念畫冊的編纂工作。
2006年3月~5月 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組織開展對市內各區街道及居委會幹部、業委會主任等人員的物業管理政策法規及業務常識培訓,共舉辦12期,培訓人員達2500人,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他們對物業管理行業的認識,提高了他們的業務指導能力,對行業發展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
2006年4月 受廣州市政協邀請,參與市政協副主席林生珠帶隊組成的“建設平安和諧社區”專題調研組,分別與政府部門、企業代表、業主代表召開了研討會議,並受邀赴上海、大連等城市進行考察活動,為其提供了行業相關發展建議與專業意見。
2006年4月~7月 受市國土房管局授權負責開展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庫的管理工作,在原有的物業管理行業專家有關行業規範和操作指引的基礎上,制訂了《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管理規定》及《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並依據有關規定開展了調整及完善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庫的相關工作。
2006年9月~10月 針對國家建設部、人事部於10月份舉辦的“全國註冊物業管理師”認定考試,受省建設廳及市國土房管局的委託,完成了申報參加考試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並配合省考試中心跟進廣州地區的各項考前準備工作。
2006年下半年 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及省、市民政部門的相關檔案要求開展各項清理整改工作。7月在自查工作基礎上提出了清理整改工作計畫;8月、10月、11月、12月分別召開了三屆三次常務理事會、三屆四次常務理事會、三屆三次理事會、三屆四次理事會部署相關整改工作,形成相關決議事項。
2006年12月 為進一步促進行業信息交流,給會員單位搭建更好的平台,協會建立了簡訊交流平台管理系統以便更快捷、更系統化的與會員企業、從業人員、行業專家、主管部門、關聯行業等單位進行溝通與聯繫。
2006年 以給物管企業提供專業性指導為出發點,協會邀請了行內的相關專家有針對性地開展了6期的專題培訓班,近1400人參加了培訓,培訓主題包括保全管理、綠化管理、清潔管理、物業設備管理、建築物消防管理等,從理論及實操的角度進行了專業性的剖析及講解,受到了企業的廣泛好評,起到較好的指導作用。
2006年 為進一步促進行業的規範發展,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協會草擬了有關物管企業與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契約》、物管企業與業委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契約》以及物管企業與自來水公司簽訂的《代收代繳水電費協定書》等藍本,並刊載在協會網站上,供物管企業參考、借鑑使用。
2006年12月30日 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16樓會議室舉行2006年年會暨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要求,調整組織架構並更名為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2007年1月 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廣州越秀分公司聯合舉辦以 “至善物管,信息領航” 為主題的廣州市物業管理信息化論壇。與會120家物業管理公司嘉賓對移動信息化業務為工作管理和日常生活帶來的便利產生了濃厚興趣。
2007年4月-9月 為幫助各會員單位及物業管理企業全面、系統地學習、理解、運用《物權法》,先後舉辦了四次《物權法》大型培訓講座,共有近1350人參加了講座,培訓效果良好。
2007年7月 分別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廣州越秀分公司、北京搜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廣州眾為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利用其在移動信息化、網路媒體和軟體技術上的優勢,推進物業管理信息化。
2007年8月 受廣東省、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完成了廣東省第一個物業管理行業的地方標準——《廣東省住宅小區物業規範服務標準》的編寫工作。
2007年8月 與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搜房網聯合開展廣州市第一屆和諧社區物業服務滿意度評選活動。
2007年8月 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行業與媒體、公眾的溝通,引導公正的言論方向和掌握新聞宣傳的主動權,建立《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新聞發言及提示制度(試行)》,由會長辦公會下設協會新聞辦公室,會長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秘書處負責工作的聯繫落實。
2007年8月 為提高行業整體水平,促進業務互動交流,活躍學術研討氣氛,培育物業管理精英,制定了“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業務管理專業小組”有關方案,通過建立、充實和提高行業專業隊伍,提升協會高效工作執行力和實現為會員單位提供多方位服務的計畫。
2007年10月 完成《會員手冊》的編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