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屆1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號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屆1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慶良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等,並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遵循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原則。

2012年本市應當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系統。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具體實施區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分類後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

(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危險廢物(分類後的有害垃圾)、餐飲垃圾的回收和處理,加強對危險廢物、餐飲垃圾的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

(四)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宣傳媒體發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的監督管理;

(五)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規劃內容的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納入城市規劃,通過規劃布局、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和動員單位、個人積極參加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國土房管、環保、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轉運、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安排、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的技術創新以及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並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九條 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報刊亭、捷運、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採取各種形式進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教學活動進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積極參與推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條 本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宣傳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宣傳媒體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制定宣傳計畫並加以實施。

第十一條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垃圾,如紙類、塑膠、玻璃和金屬等。

(二)餐廚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飲垃圾、廚餘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製作過程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廢舊電器以及電子產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膠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渣土類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物品,包括家具和家電等。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由各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負責。

收集容器實行設定責任人制度。設定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有物業管理的商品住宅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單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產生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四)公共場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場所主管部門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區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設定責任人應當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有明顯標誌,標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和相關標準,設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和處理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預約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或者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上門收集搬運。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實施細則等,並定期進行修訂。

第十五條 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危險廢物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

第十六條 分類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運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的運輸由各區、縣級市環衛運輸車隊負責或者委託具有生活垃圾運輸許可證的企業負責,並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路線將垃圾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十七條 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處置。

餐廚垃圾中的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場(廠)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中餐飲垃圾的收集、貯存、處理、處置管理辦法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嚴控廢物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閒區等公共區域進行可回收物分揀、貯放。

處置有害垃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將區、縣級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績效考評,並定期公布結果。

第二十三條 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上報。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統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後,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在接受舉報、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有害垃圾、餐飲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等規定的行為,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設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每次5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進行分類收集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不按規定進行分類運輸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接納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區域進行可回收物分揀、貯放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宣傳媒體不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內容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一)有害垃圾運輸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規定的;

(二)有害垃圾不按規定進行處置的。

第二十八條 有害垃圾運輸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的;

(三)未按規定設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運轉和處理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建立分類信息反饋和公開機制的,或者未及時反饋、公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的;

(六)對舉報、投訴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或者未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者的;

(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時間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新版《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號

《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屆1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5年6月20日

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市政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糞便、動物屍骸、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廢棄物、綠化垃圾、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資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制定相關技術規範和再生資源回收目錄,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 本市環衛、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規定。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志願者組織、環保組織等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商務、國土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制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收運、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安排,包括建設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公開規劃草案,徵求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由國土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戶外廣告、公交視頻、樓宇視頻、網站、圖冊等宣傳媒介增強市民的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本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每周固定免費發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廣告。

本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知識納入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商場、集貿市場、捷運、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採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領域。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套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四條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予以標註並明確回收方式和回收地點。

第十五條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關工作指引由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塑膠袋使用。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檔案,推動生產、銷售和流通各環節生活垃圾的減量化。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並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木料和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廚餘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棉、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菸蒂、清掃渣土等。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等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和轉制社區,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責任區,單位為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

(三)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使用本市規定的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並交由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企業)、個體回收人員;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廚餘垃圾應當瀝乾水分後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 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投放:

(一)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預約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或者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二)廢棄盆栽應當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收集點,由收運單位按盆、泥、花(植物)分類收集運輸。

(三)居民裝飾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築廢棄物,應當裝袋並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資包裝廢棄物應當單獨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點,其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投放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收集點。

(五)禁止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屍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動物屍體應當按規定單獨投放處理。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網路的布局規劃,市供銷總社負責具體實施該規劃,按照便於交售的原則,每1500戶至2000戶居民設定1個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每個街道應當至少設定1個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建築面積不得少於50平方米。沒有條件單獨設定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的,可以與垃圾收集站合併設定。

鼓勵物業服務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定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勸導。

市民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投訴。

第四章 分類收集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市國土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中的有關內容。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規劃設定標準,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本市規範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定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契約中明示。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範,按以下規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或者社區至少設定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至少設定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設定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條 每個自然村應當建設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擋雨功能,做到無暴露,日產日清,並不得焚燒,保持收集點及周邊環境整潔;

(二)收集點應當設定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臨時收集區;

(三)垃圾桶(廂)應當帶蓋密閉,選用不易被盜的材料製作,並配套專用運輸車輛;

(四)定期清潔,定期噴灑消毒和滅蚊蠅藥物。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垃圾收集點及配套工具等進行編號標識,登記入冊。

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

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有害垃圾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閒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章 分類運輸

第三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設。

市供銷總社負責建設與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資源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

第三十二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統一規範和設定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網路,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收集站(點)。

第三十三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範。

運輸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相應運輸類別的生活垃圾標誌,並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檢查機制。運輸車輛和設備應當安裝生活垃圾運輸進場電子卡,並符合地方技術規範。

第三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轉運、壓縮作業的服務單位,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不得混裝混運,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並規範作業,確保專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

第六章 分類處置

第四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採用國內外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採用循環利用,對有害垃圾採用無害化處理,對餐廚垃圾採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採用園區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再生利用、焚燒、生化、填埋等技術綜合套用的原則,編制循環經濟產業園規劃和園區管理規範。循環經濟產業園的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管理規範。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四十三條 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有害垃圾應當交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處置。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置。

鼓勵大型農貿、果蔬市場以及農村地區產生的餐廚垃圾採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處理。支持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廚餘廢棄物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套用。

第四十四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膠、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畫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管理台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畫,委託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五)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線上監測系統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並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安裝攝像頭、感測器、LED(發光二極體)顯示屏等,便於實時線上遠程監管;

(六)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狀況良好、外觀整潔;

(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八)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並正常運行;

(九)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月度環境報告和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調度工作,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活動進行監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監管,並根據其監管報告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 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按規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並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定期對循環經濟產業園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水、氣、聲、渣等污染物進行監督性監測,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監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各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十九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定期上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

第五十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應逐步與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設定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舉報、投訴。舉報或者投訴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投訴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處理舉報、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有害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建設而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投放相應的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置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零星建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屍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使用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混合收集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車輛未標示相應標誌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對每車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沒有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或者沒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相關信息並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處置餐廚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八)項規定進行處罰。

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不遵守作業規範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轉移、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運輸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的;

(三)未按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建設運轉和處理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分類信息反饋和公開機制的,或者未及時反饋、公開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處置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職責的;

(七)對舉報、投訴的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或者未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者的;

(八)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53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為何要制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答:2011年2月,我市出台了全國第一部規範垃圾分類管理的地方政府規章《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實施四年多以來,政府和市民對垃圾分類的重要性和垃圾圍城的緊迫性形成共同認識,對治理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確實起到了顯著作用。但是,隨著城市管理越來越講精細化、市民對生活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我市原來比較注重末端處理的垃圾管理模式已不適應環境發展要求,而是應該推行一條從源頭減量、控制前端分類排放和中端分類運輸、末端分類處置的主動型、綜合型的垃圾治理路徑,真正實現垃圾處理的三化原則。此次制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正是遵循這個理念和目標進行制度設計,從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五大環節入手,詳細地規定了每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和權利義務關係,將管理任務分解到各個部門,將行為規範到公民個人,形成一個全流程管理體系,並將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市行政區域,包含農村地區。二、對於生活垃圾運輸車輛“跑冒滴漏”問題有何措施?答:在本次立法過程中,我們特別注重如何解決前期實施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比如垃圾運輸車輛的滴漏問題。對此,我們專章規定了分類運輸:一是區、街、鎮相應建設完善的收運和轉運網路,便於規範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二是對運輸車輛進行規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範。生活垃圾收運車輛的要求應當標示明顯的相應類別的生活垃圾標誌,並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三是對分類運輸服務單位作業進行規範: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不得混裝混運,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並規範作業,確保專用功能有效。四是對混收混運進行嚴格執法和處罰。《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對每車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目前,我市已加強了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升級改造,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動態檢測(隨機路面抽查),截止2014年底,檢查車輛總體合格率約85%,防滴漏取得了穩步成效。三、有市民反映即使前端分類投放了,但仍有中端混收混運現象發生,新的《管理規定》對整治這一現象有何舉措?答:新的《管理規定》對混收混運行為進行了專門規範,職能部門加強全流程監管,真正把垃圾分類落在實處。首先,在分類收集環節,除了規定分類收集生活垃圾的總體要求外,還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使用本市規定的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既方便環衛工人辨識,又方便執法人員檢查及民眾監督。二是專章規定分類運輸的要求,明確生活垃圾運輸單位的職責,禁止混收混運行為。三是監督管理責任貫穿始終。在收集環節,由街、鎮及居委會、村委會督促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分類收集職責。在運輸監管環節,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台帳檢查,對運輸車輛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檢測,交通、公安等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等手段和措施。四是加大處罰力度,對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未按規定使用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收集環節,對混合收集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在運輸環節,運輸單位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加強處罰,使分類運輸單位真正落實分類運輸的職責。隨著我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陸續建成並投入使用,混收混運的現象有望得到根治。四、垃圾分類立法實施多年,宣傳是有力推手,請問下一步有哪些垃圾分類宣傳措施同步推進?答:一是加大公益廣告的投放力度,並且針對市民的出行特點,在商場、集貿市場、捷運、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加大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的投放力度,配以圖解說明,明確告知分類規定的內容,不按照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二是突出垃圾分類廣告的創新性、針對性。針對各類客群的接受度,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加強與廣告設計公司合作,讓垃圾分類廣告更有創意,讓人過目不忘;同時,廣告直接展示如何實施分類和分類方法;三是加強學校教育,從孩子抓起。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著手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納入學校、幼稚園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目前,這項工作正在進行。“垃圾分類,人人有責”,除了政府主動做好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外,還要動員和發動其他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力量,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志願者組織、環保組織等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五、前一段時間在市城管委官網上掛出關於改變垃圾收費方式的公眾調查問卷,請問本次立法中對垃圾收費有何具體規定?答:本規章主要是針對垃圾分類管理,其中第十條只對垃圾收費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即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具體關於垃圾收費制度將會通過垃圾收費立法進行專門規定。總體思路是:既體現“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又能推動垃圾減量和垃圾分類。六、新的《管理規定》對居民投放模式是怎樣規定的?答:通過2014年在越秀、黃埔等區二十幾個街道實行“定時定點+誤時定點”投放模式試點後,市政府總結了經驗教訓,並將其寫進新的《管理規定》中。即市政府只規定分類方法,不統一規定投放模式,而是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區居民生活習慣,並考慮街道管理便利、中轉網路的運行情況,靈活地制定本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並向本區居民公布實施;具體是由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所在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落實。即推行自上而下的投放模式轉變為推行自下而上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模式,使垃圾分類真正成為“全民參與”的事情,使立法更接地氣,更具實操性。七、此次垃圾分類立法為吸引民眾廣泛參與,有什麼獎勵措施?答:垃圾分類的成敗與每個市民的行為息息相關,光靠處罰是不夠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為吸引居民和單位積極參與垃圾分類,此次立法專門規定了獎勵制度,既注重物質獎勵,又提倡精神獎勵。一是政府財政獎勵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二是鼓勵社會獎勵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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