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信息
(2007年12月7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事業發展應當與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完善扶助殘疾人的優惠政策,不斷提高殘疾人權益保障水平。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內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並且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衛生、教育、勞動保障、文化、體育、工商、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公安、交通、司法行政、人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法履行維護和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職責。
第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康復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協助各級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實施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政策、規劃、計畫;
(三)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義務的情況,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指導、管理本地區各類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推進社區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六)聯繫、教育本地區的殘疾人,依法扶助殘疾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
(七)動員社會力量,扶持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衛生、教育、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編制為殘疾人服務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權益保障及其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應當安排殘疾人事業方面的公益宣傳內容。
第九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
第十條政府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殘疾人供養、托養、康復、教育等機構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並且可以通過向其購買服務的方式扶助殘疾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用於殘疾人事業的資金和物品。
第十二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國務院制定的殘疾人評定標準核發殘疾人證。
貧困殘疾人申請殘疾人證的,免交評定費。
持有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本市對殘疾人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本市實行殘疾兒童首報登記制度。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殘疾兒童首報登記管理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兒童登記工作。
第二章 康復與醫療
第十四條殘疾人在政府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進行康復醫療和康復訓練的,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費用,其中貧困家庭的殘疾兒童在政府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接受康復訓練的,免交康復訓練費。
第十五條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採取措施幫助殘疾人接受康復醫療和康復訓練,對殘疾孤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殘疾兒童和貧困殘疾人實施康復救助。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就醫提供幫助,給予殘疾人優先掛號、就診、取藥的照顧。
貧困殘疾人在區、縣級市以上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免收普通掛號費,減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費、檢查費、手術費;在鎮衛生院就醫的,免收掛號費。
第十七條未經殘疾人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披露、傳播殘疾人的醫療資料、康復資料或者其他個人隱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殘疾人康復醫療的有關項目按照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
殘疾人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確有困難的,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貧困或者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購置或者更換輔助器具,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資助。
第三章 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條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原則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民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機構接受義務教育階段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政府應當向其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
第二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學生免收書本費。
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學和特殊教育學校對接受高中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對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還應當減收一半以上比例的書雜費,對其中貧困家庭的殘疾學生還應當免收書雜費。
政府舉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家庭經濟困難或者貧困家庭的殘疾學生減收一半以上比例或者免收學費和書雜費。
政府舉辦的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貧困殘疾人的未成年子女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免收書本費。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貧困殘疾人的子女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相應規定減免學費和書雜費。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建設不同類型的特殊教育學校。
所轄區域人口在四十萬以上、殘疾兒童和少年較多並且尚無特殊教育學校的區、縣級市,其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至少一所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所轄區域人口不足四十萬並且沒有特殊教育學校的區、縣級市,其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應數量的特殊教育班,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高等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在高等院校設立特殊教育學院,開展殘疾人高等特殊教育。
第二十三條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對師範類專業學生開設特殊教育課程。幼稚園、普通學校中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特殊教育機構的教師應當完成規定課時的特殊教育培訓課程。
盲文翻譯、手語翻譯和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隨班就讀教師,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有計畫地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開展殘疾人成人繼續教育和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
受殘疾人聯合會委託開展殘疾人成人繼續教育和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政府舉辦的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接收具有學習能力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並且減收一半以上比例的培訓費用。殘疾人參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職業技術培訓,免交培訓費。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及其他福利性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前款規定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及其他福利性單位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在稅收、政府採購、產品生產等方面享受扶持待遇。
第二十七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市戶籍的殘疾人持殘疾人證自主擇業的,政府舉辦的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應當為其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與殘疾職工依法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按時足額支付殘疾職工工資,並依法為殘疾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適合其特點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並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
第三十條 在城鎮街道、住宅小區設立的售報亭、電話亭等社區服務點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政府應當設立工療機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一條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經戶籍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稅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款;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願組織聯合從事工商業的殘疾人,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優惠待遇,殘疾人聯合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所經營的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
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手工業等生產勞動的殘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信息諮詢、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免費提供技術服務。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安排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資助殘疾人醫療和康復,扶持殘疾人輔助器具開發;
(二)補貼殘疾人教育、職業技術培訓;
(三)資助興建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購置殘疾人服務機構所需的設備;
(四)資助殘疾人特殊藝術和體育事業;
(五)資助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項目;
(六)其他按規定經審核同意的殘疾人事業支出。
前款用於殘疾人事業的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該項資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情況應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撫養人、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法定撫養人、贍養人、扶養人無撫養、贍養、扶養能力的,按照下列規定獲得救濟:
(一)屬於城市戶籍的殘疾人,享受全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屬於農村戶籍的殘疾人,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納入五保供養。
市殘疾人安養機構和本市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前款規定的殘疾人入住。
對在本市流浪乞討生活無著的殘疾人,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救助。
第三十四條 貧困殘疾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享受殘疾人專項補助金。
殘疾人專項補助金由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發放,發放範圍和標準應當隨著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擴大和提高。
第三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殘疾人,其非本市戶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並且減免有關費用: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屬於晚婚;
(三)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法律法規;
(四)一、二級殘疾人結婚滿兩年,三、四級殘疾人結婚滿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