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實施規定

規定發布人

廣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實施規定(1992年11月13日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發布)

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建房[1992]162號《關於加強城鎮地產價格評估工作的通知》,和建房[1992]259號《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廣州市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規定。
第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城鎮各類建設用地及其附著的房屋的價格評定。
第三條廣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工作,由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負責,交易所依法對房地產價格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評估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及核發資格證書,並負責對各評估機構進行賀質審定,業務指導;負責對房地產價格的審裁,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
第四條涉及國家徵收稅費等下列六項評估業務,必須由交易所負責評估。
(一)房地產的贈與、繼承變更的評估。
(二)房地產拆遷補償的價格評估。
(三)房地產抵押處分的價格評估。
(四)土地轉讓計算增值的價格評估。
(五)房地產價值糾紛的審判、裁定和訴訟中各類別的評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評估。
第五條要求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均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資審同意後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資審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健全的房地產評估事務機構的管理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含三名)評估專業人員;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四)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有五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
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價格標準和評估程式,實行公平合理,按質論價的原則。對評估的標的物,應參照其所處地段、環境以及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綜合予以評定。
房地產權利人應交納的稅費,按交易所核定價格計算,成交價高於評估價的,按成交價徵收稅費,成交價低於評估價的,按評估價徵收稅費。
第七條委託的房地產評估,委託人應和評估機構簽訂房地產評估委託書。
第八條評估程式:
(一)委託評估:當事人向評估機構申請委託評估;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職業、地址;
2、標的物的名稱、面積、結構、座落;
3、申請評估的理由、項目和要求;
4、當事人認為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後,指定不少於兩名有資格的專職評估員承辦。
(二)評估作業:評估員根據評估標的物收集有關資料,併到現場實地的查勘。綜合各種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可採用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剩餘法或成本法等具體評估。
(三)評估核定:評估結果應有書面報告,其內容應有如下幾點:
1、評估的原因,標的物的名稱、面積、結構、地理位置、環境條件、使用情況;
2、標的物及其附著物的質量等級評定;
3、評估的原則、方法、分析過程和評估結果;
4、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評估結果書由承辦人員簽名後,移送專職人員覆核,經主管領導審核簽署同意並加蓋單位公章。
(四)資料歸檔:所有評估資料,評估結果書發出後應整理歸檔。
第九條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結果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覆核。
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交易所或向市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房地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由委託評估者交付評估費。收費辦法按《廣州市房屋交易暫行辦法》執行,由於委託的原因,中途撤銷評估的,評估機構視評估工作完成量,作出退還部分預交評估費或不予退還的處理。
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將收入總額(稅前)向交易所繳交3%管理費。
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依法按國家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一條房地產評估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具有中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本市戶口。
(四)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由廣州市國土局、房管局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房地產評估管理規定,遵守評估員守則。
第十三條評估人員與申辦評估的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四條評估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吊銷評估人員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不按照評估程式和價格標準,造成嚴重評估失誤的。
(二)弄虛作假,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的物的價格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失職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五條市屬各縣(市)國土、房地產管理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國土局、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從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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