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現代產業體系統計和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三)加強對市各部門和各區、縣級市統計工作的指導與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四)加強生產總值下算一級和下管一級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和統計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實施,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二)擬訂地方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市及區、縣級市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區、縣級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及房地產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對外經濟、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六)組織市各部門和各區、縣級市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依法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基本統計資料,組織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和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九)依法協助管理區、縣級市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指導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統計科學研究與統計國際交流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本系統事業單位和區、縣級市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省、市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組織建立並管理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系統,建立並管理巨觀經濟資料庫,指導各區、縣級市和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的實施工作,指導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統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管理機關行政財務和國有資產;負責局統計經費的財政預算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區、縣級市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省、市級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的劃撥;承擔統計系統財務收支內部審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統計改革、法規制度和地方統計業務建設;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協調重大國情國力和市情市力普查;組織實施國家各類統計標準和統計制度;管理本局各專業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各處室之間的統計關係;依法審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三)綜合統計處。
負責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決策諮詢建議;管理和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組織、協調、管理全局統計分析和統計信息工作,管理巨觀經濟資料庫;組織市統計年鑑的編纂工作;組織指導綜合統計基礎工作;指導市統計學會工作。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生產總值及有關領域、有關產業和行業的增加值;核算和管理區、縣級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投入產出調查,編制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開展國際比較項目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指導國民經濟核算業務和業務考核工作。
(五)工業交通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交通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郵政和電信業統計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中的工業、交通、郵政和電信企業普查;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與研究。
(六)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中的全社會能耗生產、消費普查以及有關的專項調查;組織實施對全市及主要行業和重點耗能企業節能降耗、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與研究。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包括施工和勘察設計)及房地產業(含房地產市場)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與研究。
(八)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對外經濟合作及旅遊業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與研究。
(九)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服務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區、縣級市服務業統計調查;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與研究。
(十)人口和社會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和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負責市級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的統計監測和社會發展水平評估;對人口、勞動力和工資進行動態監測和分析;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協助開展經濟普查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與研究。
(十一)農村統計處。
組織實施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生產統計調查、農村基本情況統計調查、農產品生產價格調查、農村住戶收入消費抽樣調查及都市農業統計調查等;組織實施區、縣級市農民收入抽樣調查;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與研究。
(十二)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組織、人事、黨建、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宣傳、統戰、紀檢、監察、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工青婦、離退休幹部、統計國際交流等工作;協助管理區、縣級市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組織指導統計人員業務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四、人員編制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8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統計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專職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專職紀檢組副組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8名。
單列行政編制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0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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