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的工業用地儲備及其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
第三條 工業用地儲備應當遵循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的原則。
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土地供應計畫,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工業用地儲備和公開出讓工作,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國土房管分局)負責組織實施。
除特別要求市級進行儲備和出讓的工業用地外,區土地開發中心和經區政府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的產業園區管委會等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工業用地儲備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儲備、分區實施。各區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產業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市限制用地目錄和工業用地市場總體需求狀況等,制定本區一定年期的工業用地儲備規劃。在各區工業用地儲備規劃基礎上,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經貿、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統籌編制全市一定年期的工業用地儲備規劃,報市政府審批。
第六條 工業項目單位向區發展改革或經貿部門提出工業項目預申報後,區政府應當組織區發展改革、經貿、國土房管、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預評估,並將經評估的需供地工業項目信息報市統籌高效利用工業用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建立全市工業項目用地信息庫。項目用地信息應包括選址意向、用地面積、產業類型、建設規模、投資估算、時間要求等內容。
市統籌高效利用工業用地工作領導小組依據我市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等,對全市工業項目用地信息庫中的項目進行篩選,確定全市需供地工業項目目錄,為合理安排工業用地的儲備和出讓提供依據。
第七條 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工業用地儲備規劃制定本區年度工業用地儲備計畫和投資計畫。區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工業用地儲備計畫和投資計畫,並結合新徵集體土地農民經濟發展留用地,擬定年度工業用地的儲備規模,報區國土房管分局審核並經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對納入土地儲備計畫的工業用地,由區土地儲備機構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規劃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或儲備紅線。
第八條 區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出讓前應當推進實施土地儲備,依法按計畫分批次辦結土地的農轉用或土地徵收審批以及收回或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落實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
第九條 區國土房管分局應當根據當年區內工業用地儲備情況和市需供地工業項目目錄,制訂本區年度工業用地公開出讓計畫,經區政府審核後報市國土房管局。
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統籌平衡各區工業用地儲備和出讓規模的基礎上,擬訂全市年度工業用地公開出讓計畫報市政府批准,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公開出讓計畫跨年度執行至下一年度公開出讓計畫公布之前。
對於已成片儲備的產業園區或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出讓計畫可先不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只明確園區或項目等計畫供地的總量。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後,再根據工業項目的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用地控制指標等要求合理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
第十條 工業用地的儲備和公開出讓原則上應在計畫內執行,但各區可根據工業用地需求情況和計畫執行情況在年度中期對工業用地年度儲備和公開出讓計畫作出適度調整,並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一條 通過預評估篩選的工業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對列入年度工業用地公開出讓計畫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區土地儲備機構提出用地預申請,同時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區國土房管分局根據年度工業用地公開出讓計畫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公開出讓,預申請人應當參加出讓用地的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第十二條 儲備地塊公開出讓前,由區土地儲備機構向區發展改革、經貿、規劃、環保等部門徵詢工業項目產業、規劃、環保等初步審核意見,由區國土房管分局根據年度工業用地公開出讓計畫、有關部門的用地初審意見和用地意向申請等情況擬定土地公開出讓方案。
公開出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塊位置範圍;
(二)地塊面積;
(三)規劃條件;
(四)產業類型和生產技術要求;
(五)投資強度和土地產出率要求;
(六)競買資格或市場準入條件;
(七)土地使用年期;
(八)公開出讓價格;
(九)公開出讓方式;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在前款的情形下,公開出讓方案應依據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規劃限制、企業投資運營特點和生產周期等具體因素選擇適宜的出讓方式,並安排合理的使用年限。產業類型須符合市產業規劃布局,各項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須符合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的要求。
對具有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有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工業用地,可採取招標方式,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也可設定專項條件,採取掛牌、拍賣方式,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但公開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價格標準;設定公開出讓底價的,在出讓活動結束前應當保密。
對已納入公開出讓計畫的地塊,公開出讓方案應當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核。未納入公開出讓計畫的,公開出讓方案應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公開出讓方案經批准後,由區國土房管分局組織公開出讓。已建立土地有形市場的區,可委託區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開出讓。未建立土地有形市場的區,委託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進行公開出讓。
土地交易機構應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組織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工作。
第十四條 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成交後,土地交易機構應當與地塊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市國土房管局應當與地塊競得人或中標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採取招標方式或設定專項條件採取掛牌、拍賣方式出讓的工業用地,在簽訂出讓契約前必須按規定時間將供地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經批准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方式確定競得人(中標人)的分期建設項目,市國土房管局應當與競得人一次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再按照土地使用標準分期供地,自出讓契約簽訂之日起2年內辦理完供地手續。
第十五條 受讓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後,區國土房管分局應當通知相應的區土地儲備機構交付土地。
區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向受讓人交付土地。
第十六條 受讓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後,可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按規定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七條 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南沙、蘿崗區除外)。
由區土地儲備機構作為主體實施儲備的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收入扣除市財政按規定上繳、計提的專項資金和墊支稅費後返撥給區,並在地塊出讓並繳齊出讓價款後3個月內由市財政返撥至區財政。
第十八條 受讓人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國有土地使用證》向各級發展改革、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和環評等審批事項,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原出具的初審意見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內容進行許可或審批。受讓人按規定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檔案後方可實施建設。
確因政策變動和城市規劃調整等原因無法維持原初審意見的,有關行政審批機關應作出解釋或說明。若受讓人無法按新的審批意見實施建設的,市國土房管局應與受讓人協商解除出讓契約,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區國土房管、規劃、環保、發展改革、經貿等相應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對受讓人取得工業用地後的出讓契約履行情況、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項目建設和竣工驗收情況等進行後續監督和管理。對於受讓人未能按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標執行的,應當追究土地受讓人的違約責任。採取招標方式或設定專項條件採取掛牌、拍賣方式出讓的工業用地,供地後又改變用地條件的,應當依法收回土地。
受讓人未按出讓契約約定時間動工開發建設的,區國土房管分局應當及時開展閒置土地調查和處置工作。受讓人因非主觀原因未按期開工、竣工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期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工業用地的公開出讓參照經營性用地出讓的有關規定及操作執行。
第二十一條 從化市和增城市工業用地的儲備和公開出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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