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環境科學學會

廣州市天河區環境科學學會,是由天河區環境科學技術單位和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簡介

廣州市天河區環境科學學會是由天河區環境科學技術單位和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環境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學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區從事環境科學技術和環境管理工作的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環境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為把天河區建設成經濟、社會、環境與資源協調發展的現代化生態文明城區作出貢獻。學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學術上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全稱廣州市天河區環境科學學會(Tianhe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以下簡稱學會,THAES)。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天河區環境科學技術單位和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環境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區從事環境科學技術和環境管理工作的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環境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為把天河區建設成經濟、社會、環境與資源協調發展的現代化生態文明城區作出貢獻。學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學術上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
第四條 本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天河區環境保護局。本學會接受天河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位於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東郊工業園建華路89號天河區環保局辦公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結合天河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和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積極開展環境科學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普及環境科學技術知識;出版科普和學術刊物。
(二)努力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進行和提供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接受委託承擔環保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推動環保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三)認真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天河區環境保護局下達的各項任務。
(四)發展同市、區各級有關學術團體或環境組織的學術交流以及經濟技術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可以是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章程;
(二)願意參加學會活動和承擔學會安排的工作;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是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本科以上學位的技人員;或是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有關環境科學技術工作者;或是熱心環保工作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或是從事環境管理和積極支持環境科技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單位會員應是環保相關學會和科研、企業、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經本人申請,會員一人介紹,單位會員由單位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對於環境科學家或有特殊貢獻者,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邀請為會員;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學會的刊物和其他學術資料,享受學會可能給予的其他優惠待遇;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資源、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學會決議和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個人會員每年繳會費50元以上,團體會員每年繳會費500元以上;
(四)積極撰寫環境學術論文,科普作品或作學術報告;
(五)為學會的發展出謀獻策,積極推薦新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本屆期間二年不參加學會活動,及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學會本章程、觸犯刑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民主推選或組織推薦。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選舉產生理事組成理事會;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學會工作計畫;
(十一)評選和推薦優秀學術論文、科技成果及學會積極分子;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形勢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所繳納的會費;
(二)區環保局補助;
(三)科技實體及諮詢服務收入;
(四)個人或單位捐款;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5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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