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學會宗旨:聯繫和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風水科學套用研究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國家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風水科學套用發展,促進風水科學套用的普及和全民族風水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促進風水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和風水科學人才的培養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學會的主要任務:組織和支持會員開展國內外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地理科技書刊;宣傳普及風水科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組織開展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涉及人居風水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討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進行涉及風水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接受委託進行涉及風水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稱評定;開展對會員和風水科學套用研究工作者涉及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培訓工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風水科學研究工作者的權益;表彰優秀風水研究工作者,評選優秀風水學論著、圖集,發現舉薦優秀風水學人才;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共同把中國風水學推向現代化、科學化、國際化。
學會的主要工作,是聯絡全國各大專院校、民間團體和對易學風水的研究機構。在研究中國風水學術傳統文化的過程中,擁護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尊嚴,維護國家和平統一,模範發揚社會主義文明道德風尚,批判偽科學,破除封建迷信;在研究過程中對中國風水文化批判吸收兼顧,去其粗粕,取其精華,客觀辨證地研究中國風水文化的起源、產生、發展、實際運用等客觀規律,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融合東西方文化精華,正本清源,傳承文明,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以振興中華,維護國家統一,維護社會安定和諧為己任,引導人民民眾擁護中國共產黨,執行國家各項法令,使人們正確認識中國傳統文化風水學術,使之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資文明建設服務,促進人類社會文明進步,共建和諧社會,貫徹國家主席胡錦濤同志提出的:“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是一件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大事”,造福人類。學會提倡以科學的精神態度和方法,弘揚中華傳統優秀文化,提倡科學研究與系列預測套用。
學會主要工作和業務,除執行上述總目標之外,學會主要是負責聯絡和召集全國的風水研究機構和先進個人,每年召開學術研究會,共同探討中國風水學術新成果,並每年評出既模範執行國家法律,又在中國風水學術研究中有突出新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學會成立學術資質權威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考核。中國風水學術相關的專業技術資質,通過嚴格考核,頒發相關的資質證書。
學會領導成員
裴春雲 中國風水學會會長裴春雲,1977年出生於中國廣東高州市,祖籍山西聞喜縣裴柏村(又名中華宰相村),
是中國堪輿地理地圖學之父裴秀嫡系傳人。清華大學國學研究生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風水科學套用>與人居環境策劃高級研修班主講教授
清華大學商業實戰風水智慧高級研修班客座教授。
現任“中國風水學會會長”“中國吉祥物協會理事長”中國風水設計院院長
裴翁中國風水學會主席羅李華 中國風水學會名譽會長
裴周玉 中國風水學會名譽主席
溫石華中國風水學會常務副會長
李超仁中國風水學會常務副會長
張運明 中國風水學會常務副會長
潘榮海 中國風水學會常務副會長
陳冠生 中國風水學會常務副會長
林泰 中國風水學會常務副會長
藍志勇中國風水學會常務副會長
王蹤華 中國風水學會常務副會長
鄭富國 中國風水學會常務副會長
羅乘鵬 中國風水學會常務副會長
張其龍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李懷忠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裴鵬翔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裴仕進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黃雲聖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梁煥鎮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王家寶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梁林勝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潘炳龍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方為民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孫得洞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梁建華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劉敏漢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李康勝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鄧瑞海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羅顯國 中國風水學會副會長
學會章程
中國風水學會章程(中國風水學會全國代表大會2006年7月19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 稱
中文:中國風水學會
英文:Feng shui societychin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
中國風水學會是經註冊成立的專業從事傳統中國風水文化科學理論與套用領域研究的非營利性學術研究機構。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由全國自風水學工作者和熱心風水學事業的工作者、和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公益性、學術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中國風水學會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規範;促進風水科學的學習、研究和套用;加強風水科學工作者與社會科學工作者的聯盟,為中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為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哲學做出貢獻。
本會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走改革開放之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遵從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地址是: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五橫路臨江大道新墟吉慶園二巷一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圍繞易經風水學與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堅持為國服務方針,積極參加國家和各行各業、各部門、各地區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參與對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諮詢工作,為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宣傳和普及風水科學知識,促進風水學科發展,提高風水學課程的教學質量,推動風水科學與社會科學的聯盟;
(三)、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思維,傳播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
(四)、開展風水科學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編輯出版學術書刊;
(五)、開展全國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全國的學者、專家等學術團體的聯繫與合作;
(六)、國內外熱愛風水文化和從事風水研究及套用的專家學者、奇人異士,共同對中華傳統易學風水文化遺產進行深入、細緻的挖掘、整理、歸納、研究,從而實現去偽存真、去粗取精、不斷充實和完善風水文化的內涵,不斷提高風水學的科學價值。宗旨是:正本清源,傳承文明,弘揚科學,造福人類。
(七)、發現和舉薦風水學研究、教學與普及人才,表彰、獎勵在自然辯證法研究、教學與普及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相關工作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於風水科學事業並具備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成果。
(五)、中國風水學會成員,必須要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發揚愛國精神,維護祖國尊嚴。
(六)、用科學的發展觀,進行學術研究,求實創新,奉獻、協作,抵制一切的不良傾向。
(七)、學會成員個人活動超出學會章程之內容,視個人行為,不涉及本學會,如有涉及本會聲譽的將在網上及本會有關刊物上作通報批評,更甚者作開除處理。如構成危害社會、國家或人民利益的行為由國家法律制裁。
(八)、各地分會的職能與業務:
1.各地分會組織,必須嚴格遵守學會的紀律章程。
2.各地分支機構認真落實發掘、收錄當地從事或愛好風水文化專業人員。
3.各地分會必須對新增人員進行嚴格考核。
4.各地分會須定期組織會員學習探討,加強專業的風水學道德修養和教育。
5.各地分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學會紀律章程。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個人學術論文。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本理事會授權地方分會、批准個人會員入會。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全國統一編號的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訂購本會編印的刊物、資料時享受各種優待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三)、經常保持與本會的聯繫,若單位或聯繫方式變更,應及時通知本會;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時,由本會辦事機構提醒後,如果無正當理由,繼續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時,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應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討論重大學術問題;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由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3、籌備召開下一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2006年7月19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