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增強市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開展以及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而逐步增加。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建立體育健身輔導站(點)等基層體育服務場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體育、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宣傳,普及全民健身知識,推廣科學的健身方法,支持全民健身科學研究。
第七條 國家規定的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本市全民健身周。
全民健身周期間,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宣傳和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章 健身活動

第八條 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循科學、文明、安全、自願、因地制宜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和《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作為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國家課程標準開設體育課程和開展課外體育活動。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當天沒有體育課的,中國小校應當組織學生進行不少於一小時的課外體育活動。課外體育活動包括課間操等學校組織的學生健身活動。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每年對學生進行一次體質抽樣監測, 並根據學生體質監測結果,指導學生科學開展體育活動。
第十二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體育考試成績按照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納入中考總分。
第十三條 體育總會和各類體育協會應當根據章程,在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發揮專業優勢,組織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督促未成年人參加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經營性體育健身組織,滿足公眾健身需求。
第十五條 經營國家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中的體育項目的,應當按照《全民健身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並辦理相關的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舉辦大型全民健身活動和高危險性體育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公民參加健身活動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場所的規章制度,愛護設施,保護環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全民健身活動進行封建迷信、邪教、賭博等違法活動。

第三章 健身設施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協調、城鄉兼顧、合理布局、規範實用和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十九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林業和園林、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不低於國家對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規定的指標,根據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城市和村鎮的公共體育設施設定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根據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城市和村鎮的公共體育設施設定標準,規劃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居住小區級和居住組團級的公共體育設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公共體育設施預留建設用地,興建並逐步完善公共體育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興辦的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園、廣場和建設珠江、河涌堤岸等市政工程,應當根據全民健身活動的需要,依照有關設定標準配建健身路徑等公共體育設施。
第二十二條 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區公共體育設施不足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逐步補建。
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區配套體育設施不足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擴建、改建該區域的公共體育設施時,應當提高該區域的公共體育設施的服務規模。
第二十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並符合市民的實際需要。
已經投入使用的公共體育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因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向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整功能布局。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壞或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但因維修、保養、訓練、舉辦賽事或者季節因素關閉的除外。
公共體育設施每天開放時間應當不低於十二小時,但因氣候以及安全因素關閉的除外。
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體育設施應當適當延長每天開放時間。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人應當向公眾公告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需要臨時調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向公眾公告。
第二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人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收費收入應當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成本費用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在規定時段免費開放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收取成本費用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確定管理和維護責任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產權人是管理和維護責任人。
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受贈單位是管理和維護責任人。無法確定受贈單位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指定的組織是管理和維護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
(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並在顯著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安全提示;
(三)定期對設施進行保養、檢查並及時維修;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安全防護設備以及人員;
(五)符合國家和省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體育設施。
配套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配套體育設施的用地性質,不得降低其用地指標或者縮小建設規模。
第三十條 在法定節假日和課餘時間,具備開放條件的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對本校師生免費開放。經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需要收取成本費用的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對本校師生優惠開放。
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學校體育設施。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一條 公辦的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在優先滿足本校學生體育健身需求的前提下,在非教學期間,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學校體育設施。
公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該費用專項用於學校體育場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辦學校向公眾開放學校體育設施的,應當建立校園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保障校園安全,並定期對學校體育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
公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以及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的必要支出,由政府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補助。
公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健身保障

第三十二條 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全民健身工作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六十。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贊助、捐贈等形式支持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全民健身活動。
向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設施和器材的,捐贈人可以依法享有留名紀念和稅收優惠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廣州市體育基金會依照章程接受社會捐贈,用於支持全民健身事業。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基金會的有關規定,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台,為市民提供全民健身指導信息,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途徑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免費和收取成本費用的公共體育設施名錄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學校體育設施名錄,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設施名錄應當包括設施名稱、地址、開放時間、收費方式、管理單位、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本市實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
市、區、縣級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民體質監測網路,會同統計、教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每年開展一次國民體質監測。國民體質監測結果應當納入社會統計指標並向社會公布。
國民體質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實施體質監測,並建立國民體質監測檔案,公布研究報告,指導市民科學健身。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體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評定標準和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為本轄區內市民的體育健身活動提供指導。
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傳授體育健身技能、組織指導體育健身活動。
第三十八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的,可以向體育主管部門投訴,體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回復處理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體育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體育主管部門依照《全民健身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公民在健身活動中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公共體育設施,或者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或者利用健身活動進行封建迷信、邪教、賭博等違法活動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和維護責任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未規劃公共體育設施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侵占、損壞或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公共體育設施管理人未公告服務項目以及開放時間,未按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或者優惠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和維護責任人未履行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責任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居民住宅區,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體育設施的,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體育、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工商、價格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體育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本條例規定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告知體育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處理的,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議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體育設施,包括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各類健身場館、場地和設施。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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