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設施是發展體育事業,實現《體育法》確定的我國體育工作方針的重要物質基礎。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更是實行全民健身計畫,進一步改善國民體質與健康狀況,提高中華民族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條件。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對體育場地建設的要求和城市規劃關於運動場地面積的定額指標。”國務院印發的《全民健身計畫綱要》也明確提出:“體育場地設施要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落實國家關於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和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定。”
大型公共體育設施也是現代城市的標誌性建築,成為城市建設中的亮點。原城建部和國家體委聯合發布的《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中,根據不同規模城市的人口密集程度,對各種體育場、體育館、游泳池、訓練房等設施的規劃標準、觀眾規模、用地面積、人均面積等指標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國家要求設定的最基本的體育設施及其用地定額提出了具體的指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