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信息網路安全協會

廣州市信息網路安全協會是由廣州市信息網路安全領域的管理機關,科研和教育部門,宣傳媒體,從事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服務以及產品研究開發、生產製造的企事業單位。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廣州市信息網路安全協會是由廣州市信息網路安全領域的管理機關,科研和教育部門,宣傳媒體,從事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服務以及產品研究開發、生產製造的企事業單位,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網路重點保護單位和使用單位,以及從事信息網路及安全工作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信息網路安全愛好者參加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是本著遵守憲法,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計算機安全管理部門與計算機用戶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管理機關規範和加強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的管理,維護我市信息網路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的發展,提高網路用戶的安全意識,保障信息的社會化和產業化健康發展。
廣州市信息網路安全協會主管部門是廣州市公安局,直接受廣州市公安局網監分局指導和監督下具有法人的行業社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局局長李昭任協會顧問委員會主任,國家信息化專家諮詢和會會常委、中國工程院院士沈昌祥任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原廣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鄔夢兆、市人大主任曾慶申擔任名譽會長。原廣州市市長、市人大副主任郭向陽任會長,廣州市信息網路安全協會籌委會主任黃麗玲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協會目前擔負著構建廣州市信息安全聯動機制、信息安全領域的產品測評、安全信息發布、安全體系評估、等級保護制度具體實施和相關安全人員培訓、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等工作,是一個在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之間起著橋樑和紐帶作用的權威組織。
協會目前已成立會員部、技術服務部、網咖事業部等以及培訓中心、華南信息安全測評中心、信息安全聯合實驗室、應急回響服務中心等下屬機構,最近正在構思籌建廣州市信息安全社會聯動應急回響體系。
業務範圍:圍繞信息網路安全開展徵詢研討、培訓、檢測、評估、工程監理、電了數據恢復鑑定,公眾服務,評審、鑑定安全技術成果,研發、推薦、展覽信息網路安全產品等活動。

協會章程

廣州市信息網路安全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廣州市信息網路安全協會,英文譯名為: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 of Guang Zhou.(GZINSA),(以下簡稱“廣州信安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廣州市信息網路安全領域的相關機關、科研和教育部門、宣傳媒體,從事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服務以及產品研究開發、生產製造的企事業單位,廣州市行政區劃內的信息網路重點保護單位和使用單位,以及從事信息網路及安全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備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憲法,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信息網路安全管理部門與計算機用戶和IT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管理機關規範和加強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的管理,開展行業自律,維護我市信息網路的安全,促進信息網路安全技術的發展,提高網路用戶的安全意識,保障信息的社會化和產業化的健康發展。做到為會員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為實現社會信息網路安全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公安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辦公地址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黃華路26號一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開展行業自律,促進信息網路安全行業的建設與發展;
(二)依法維護會員利益、維護信息網路安全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信息網路使用單位和管理人員以及用戶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經營環境和秩序;
(三)協助會員企業開拓產品銷售市場,提高產品質量,創造優質產品和名牌企業;
(四)反映行業訴求,向政府提出有關本行業的建設性意見,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巨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五)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級各類套用單位及有關信息網路安全機構的現狀、進行市場調研和預測,為政府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提供有關論證和諮詢等相關服務;
(六)開展信息網路安全及相關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能培訓、崗位培訓和考核、執業資格認證,提高信息網路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
(七)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開展信息網路用戶之間以及IT企業與機關、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研討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課題,推廣行之有效的網路安全管理經驗;
(八)組織信息網路安全講座和論壇、專業知識競賽、舉辦展覽;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的專業人才、優秀的科研成果、優秀的管理和學術著作及論文;
(九)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委託,協助制訂行業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和開展相關評審。
(十)協助政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部門宣傳貫徹、監督落實國家及職能部門有關信息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信息網路用戶的安全意識和安全保護水平;
(十一)協助政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部門加強信息網路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控、檢測信息網路安全漏洞、評估網路安全等級,並積極建立全社會的聯動機制,對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突發的重大信息網路安全事件提供應急處置協助,維護本市信息網路正常運行;
(十二)協助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評審、鑑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成果,推介計算機及網路安全產品,監理網路安全工程;
(十三)創辦專業刊物和網站,出版和發行理論專著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推廣普及網路安全知識,活躍信息交流;
(十四)促進國內與國際間的交流,組織本行業有關單位和機構開展與加強同國內外計算機及信息網路安全組織的聯繫,開拓視野、吸取經驗、增進友誼;
(十五)發展與本行業相關的公益事業;
(十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會員條件。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有志在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領域從事有益的工作,自願申請,經協會審核批准,可成為會員。
(一)個人會員
從事與信息網路安全相關業務,或熱心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有加入本會意願,承認本會章程,可以申請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二)單位會員
與本行業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套用、傳媒等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的申請書;
單位會員由單位申請,並派一名代表;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或二個以上會員推薦;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代為審查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優惠取得本協會掌握的最新信息資料;
3. 獲得本協會開展的所有服務項目的優先服務權;
4. 可承擔本會信息網路安全方面的課題研究和技術項目的研發;
5. 可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重大安全預警及解決方法的通報;
6. 優惠享有本會組織的安全應急回響、數據災難恢復服務;
7.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8.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先獲得與公安機關或協會有關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溝通,處置會員單位發生的信息網路安全事件或案件;
3. 可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重大安全預警及解決方法的通報;
4. 優惠享有本會組織的安全應急回響、數據災難恢復及安全業務外包等服務;
5. 獲得協會會員單位冠名權,並可與協會聯合在合法範圍內合作開展有關產品技術推介交流、企業形象宣傳推廣、專業人才培養評價等活動;
6. 免費或優惠提供一年兩次的網路安全系統巡視檢查,並提供安全網路檢測評估報告;
7. 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優先取得協會收集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8. 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網路安全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技術、市場方面的服務;
9. 請求協會組織認證和檢測計算機安全產品或本單位的系統安全方案;
10. 請求協會組織評審、論證和鑑定學術論文、技術方案;
11. 優先在本協會主辦的刊物上刊登論文、著述或產品廣告,經協會評審通過的優秀論文可推薦到國家級刊物上刊登;
12. 可享受在協會網站專業欄目上的免費宣傳;
13. 獲得由協會協辦、主辦的各種安全展覽會、學術或產品技術推介交流活動的優先參與權;
14.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15. 對協會工作或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專業的發展作出貢獻者,有權享受本協會的獎勵;
1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理事會成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
1. 本協會單位會員,經選舉並被批准擔任協會理事會職務的單位,享受單位會員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2. 獲得所擔任協會職務的冠名權,並可與協會聯合在合法範圍內合作開展有關公益或商業活動;
3. 副會長、常務理事作為協會核心成員將參與制訂協會工作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參與協會工作的研究,並可以根據其優勢特點安排承擔由協會承接或自行開展的信息網路安全相關業務、項目;
理事單位將根據其單位實力及對協會工作的參與程度安排承擔部分由協會承擔或自行開展的信息網路安全相關業務、項目。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2. 帶頭遵守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3.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 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撰寫學術論文,交流科技情報資料;
5. 團體會員按規定繳納會費,個人會員自願繳納會費;
6.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支持協會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牌)。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遲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須重新修改章程,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和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督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契約及重要檔案。
4. 召集、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5. 提出其它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起草協會工作規劃、工作報告及重要檔案,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協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國內外在業界有一定影響力,有較高的管理水平或學術造詣的領導幹部、專家、學者,擔任協會的顧問、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國內外在信息安全領域有影響的機關幹部、企業家和專家、學者,擔任協會的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不參加選舉。
第三十一條為推動開展業務活動,協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社團法人,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1. 成立分支機構的的申請在理事會審議同意後,由秘書處實施組織申報批准成立分支機構的有關手續;
2. 分支機構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等組成,負責處理本機構的日常工作;
3. 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針對本機構成員的共同需求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4. 分支機構應根據本章程制訂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分支機構的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由協會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協會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主要用於補充協會經費不足和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人才交流等。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件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0年 4 月 20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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