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廉政賬戶與1993年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和1995年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均明文規定“應在收受禮品的一個月內如實登記、上繳”,是一脈相承的,單單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動退贓從寬處理”,也與“存入‘廉政賬戶’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是吻合的。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收受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釋,為“廉政賬戶”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機。
廉政賬戶最早源於浙江省寧波市。2000年初,在原市委書記許運鴻等多名 主要官員因腐敗被查處後,該市在全國首開了“581”(取中文發音“我不要”之意)黨員幹部廉潔自律專用賬戶,旨在讓黨員領導幹部通過上交其收受的“無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現金、有價證券,促進自身廉潔自律,“挽救瀕臨犯罪邊緣的黨員幹部”。
此後,這一舉措被當成反腐倡廉的新舉措,由寧波到全省,由浙江到全國,迅速普及開來。轟轟烈烈之後,事情又有了戲劇性變化。黑龍江在開設不久之後撤銷了廉政賬戶,甘肅兩次建立又兩次撤銷,福建也撤銷了全省所有的廉政賬戶。
實施案例
2014年9月,為堅決制止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收送“紅包”歪風,嚴格執行中央、省和市禁止收送“紅包”紀律規定,廣東中山市委、市政府發出通知,要求全市各單位各部門嚴格執行收送“紅包”紀律規定。
據悉,市紀委、監察局將加強對各鎮區、市直部門處理收送“紅包”問題的檢查覆核,對收送“紅包”雙方實行同時實名曝光制度。對收送“紅包”問題治理不力,將先作出免職處理而未免職,加強對“兩節”收送“紅包”禮金違紀行為的監督檢查。
另外,該通知要求加強中山市廉政賬戶的監管,完善賬戶多幣種功能和匿名存款轉賬功能,簡化繳存手續。引導領導幹部樹立“紅包禮金我不要、無法拒收就上交”的理念。對所收受的“紅包”確實無法拒收或不能當場退回的應在30天內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退繳,或到中山市各商業銀行營業網點,以不署名或實名的方式,存入“廉政賬戶”,並領取相關憑證。對未按規定上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存入廉政賬戶,以及在收送“紅包”一方接受調查後才上交或存入廉政賬戶的,一律按違紀論處。
主要作用
廉政賬戶 主要是從預防腐敗角度出發的一種制度,其目的是開通一條腐敗官員自我挽救的通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被動受賄”問題,挽救瀕臨犯罪邊緣的黨員幹部懸崖勒馬。更何況,“廉政賬戶”並非反腐防腐制度建設的全部,而只是一種補充,它作為一種內部的監督和處理,從微觀上來說是一種體諒人性弱點的做法,這樣一個非常細微的心理影響,會有助於社會個體的自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