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號
《廈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賜貴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廈門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本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以及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檔案;
(二)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以下統稱政府部門)或者派出機關名義發布的檔案;
(三)市、區政府部門發布的檔案;
(四)市、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發布的檔案;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的檔案。
第三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下列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一)表彰和獎懲的命令、決定、通報;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
(四)轉發上級檔案而沒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通知;
(五)對具體事項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
(六)會議紀要;
(七)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規程);
(八)階段性專項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實施方案、應急預案以及年檢、註冊、申報、參展、評獎的通知;
(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或者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和監督。
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授權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的。
第六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福建省相關授權及規定,制定符合海峽西岸經濟區先行先試和金融改革試點政策的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法律、法規、規章相一致,不得相互牴觸;
(二)依照本機關法定職權制定,不得超越法定許可權;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不得為本機關設定權力以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追加義務、限制權利;
(四)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規定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五)符合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合理、適當,不得顯失公正、公平;
(六)符合法定程式要求。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二章 起草與審查
第九條 行政機關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並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職責或者與其他行政機關關係密切的,制定機關應當充分徵求有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起草的規範性檔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對本地區、本行業建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以下規範:
(一)符合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格式和程式;
(二)名稱一般為規定、辦法、規則、決定、決議、意見、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不得使用法、條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名稱;
(三)內容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四)內容應當邏輯嚴密,用語應當規範、準確、簡潔,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當正確、規範。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由其授權的部門負責解釋,未明確解釋部門的,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統一審查制度,規範性檔案在發布前應當交由其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部門應當將規範性檔案文本以及起草說明和制定依據等材料一併提交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政府規範性檔案,不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區長)辦公會議研究,不予簽發。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政府規範性檔案工作時,可就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事項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進行審查修改,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制定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交由其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初審,並在發布前將以下材料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一)報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公函;
(二)擬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的說明。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的名稱、條款;被徵求意見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主要反饋意見和對重點條文的說明等;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等;
(五)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的部門負責送審。
第十六條 對於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提出予以通過的書面審查意見;
(二)雖然與法律、法規、規章無明顯牴觸,但內容明顯不當,或者相關部門爭議較大的,提出予以修改的書面審查意見;
(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提出不予通過或者不予審查的書面審查意見並說明理由,退回制定機關。
對內容複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規範性檔案,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的,經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並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制定機關。
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即時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應當加蓋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專用章。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部門規範性檔案時,需要向其他行政機關徵求意見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意見;需要制定機關補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說明。
前款需要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九條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與區政府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相關的行政機關先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條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通過的,不得發布。擅自發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二十一條 因發生重大災害事件、流行性疾病、保障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實施的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發布實施,並自該檔案發布之日起5日內,參照本辦法第四章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發布前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實施合法性審查。
第三章 決定和發布
第二十三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部門局(委)務會議或者其他方式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發布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簽署意見,政府負責人簽發。
發布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簽署意見,由部門負責人簽發。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後15日內將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電子文本送交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向社會公開發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對管理相對人不具有約束力,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性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和發布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的方式應當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報》及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上發布並全文刊登;市政府部門和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交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報》及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刊登。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公告欄、網站等形式發布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具體的實施日期。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可能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或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註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檔案實施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暫行(試行)類檔案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檔案自行失效。
未註明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其有效期適用前款檔案的最長有效期規定。
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按照相關程式重新發布。
第四章 備案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依照本辦法第二章實行前置審查的以外,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條 應當報送市、區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15日內履行相應備案手續。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制定依據;
(五)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備案報告應當包括規範性檔案的名稱、文號、生效日期以及發布形式。
第三十一條 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制定機關;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但依據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不齊備、不規範,可能影響備案工作正常進行的,應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正,制定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檔案未報備。
第三十二條 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後,發現內容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及時修正或者廢止,也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案機關。
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彙編已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和清理,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對已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及時修訂或者廢止,同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行政機關修訂規範性檔案的程式,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本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和下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發文目錄、檔案文本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情況應當作為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評估的內容進行評估,並占一定分值。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可以通過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途徑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申請。
審查申請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名稱稱、發文字號以及申請審查事項、理由等。
第三十九條 屬於審查範圍的規範性檔案,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情況複雜的,經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5日。經審查,規範性檔案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處理。
不屬於審查範圍的,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制定或者報送審查備案規範性檔案的,由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並產生不良後果的,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效能告誡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廈門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府〔2007〕4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