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承辦大中專自費生的“農轉非”工作。
2.取消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項指標審批。
(二)劃出轉移的職責
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徵收征繳職責交給區地方稅務局。
(三)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原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承擔政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
3.負責全區政府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報批工作。
4.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工作。
5.綜合管理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調動工作。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職業培訓職責,推進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強統籌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職責,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體系,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協調推動農民工工作職責,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職責,推動街道(鎮)和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
2.強化對公務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加強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
3.加強人才市場管理,加快人才市場發展,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主要職責
廈門市翔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人事人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人事人才事業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統籌規劃、指導和協調人事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全區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制度。
(四)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推進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全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全區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
(六)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監督制度,並對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審核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八)組織實施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承擔勞動標準及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九)指導全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關政策及實施細則。
(十)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擔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綜合管理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貫徹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相關配套政策;負責制定全區政府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
(十四)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職稱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青年專業人才選拔和管理工作。
(十五)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與核准。
(十六)綜合管理人才流動和引進工作,負責擬訂全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負責擬訂全區人才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人才市場和人才中介機構。
(十七)制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八)綜合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退休工作,組織實施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指導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九)綜合管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組織實施全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承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二十)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擬訂全區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承擔以國家、省、市、區政府名義表彰人員和集體的審核推薦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全區系統先進評選表彰活動;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紀律懲戒工作。
(二十一)貫徹落實中央制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具體政策、辦法和計畫,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二十二)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區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承擔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承辦區管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事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廈門市翔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1.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局機關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
2.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
3.負責局機關績效評估、效能建設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工作;負責匯集和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
4.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及對外接待等事務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5.負責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6.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政治理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統戰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計畫生育工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等。
7.根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檔案及本系統工人檔案的歸檔、傳遞、保管、檔案機密等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1.負責監督實施人事人才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有經濟企業人才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承辦政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控告案件;承辦相關行政聽證、應訴工作;綜合管理全區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指導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依法處理人事爭議,承擔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綜合管理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定;負責全區政府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報批工作;承擔代區政府向區人大提交區政府組成人員任免提案工作,承辦以區政府名義任免工作人員的任免手續;負責政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動審批工作;負責全區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登記工作。
3.綜合管理政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負責以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和集體的審核推薦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全區系統先進評選表彰活動,按規定負責公務員獎勵的審核工作;按規定負責懲戒工作綜合指導和處分決定審核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建設政策,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辭職辭退的政策;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繼續教育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政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4.負責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實施人事制度改革,規範事業單位全員聘用制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事業單位綜合改革的方案調研、擬訂、推行等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原有聘用制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改制事業單位解聘人員經濟補償金的審批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改革相關信訪工作。
5.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承擔全區事業單位崗位聘任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組織實施本區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政策;負責本區各系列(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庫)組建及更新的審批工作;承擔本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確認及本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
6.負責擬訂人才流動和引進政策並協調管理,承辦企事業單位人才的引進、調進工作,負責辦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調動或就業審批手續,負責擬訂全區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企業和農村實用人才開發政策;組織實施非師範類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管理工作,承擔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派遣和就業統計分析工作,培育和管理畢業生就業市場。
7.負責擬訂全區人才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人才交流會審批;監督管理人才市場和人才中介機構;負責人才市場執法工作,打擊人才市場違法行為,查處人才市場違法和投訴案件;負責人才市場供求信息發布工作和人才市場基本情況統計工作;綜合協調全區人事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監督人事檔案管理。
8.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退休政策的組織實施;參與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組織實施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核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計,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齡的審核;承辦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地方性補貼政策;承辦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手續審核、審批。
9.貫徹落實中央制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具體政策、辦法和計畫;負責營職以下和專業技術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綜合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相關規定協調軍隊轉業幹部家屬的隨調、隨遷安置問題。
(三)勞動科
1.承擔相關的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指導、協調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執法監察工作。
2.組織實施全區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規範勞務派遣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推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平台建設,指導就業服務機構開展用工備案工作;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進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標準和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全區社保經辦機構開展失業保險業務工作。
3.組織實施全區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政策,並負責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區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組織全區優秀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庫,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 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鑑定標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全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負責技工院校綜合管理,並按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職業培訓機構管理。
4.組織實施全區城鄉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及管理全區各類人員(不含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負責核准參保人員退休、退養及從事特殊工種、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職);指導、監督、檢查全區社保經辦機構開展養老保險業務工作;指導開展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5.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全區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審定辦法、管理考核辦法及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參與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參保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工作;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的監管工作;做好與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業務工作。
6.組織實施全區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工傷認定,完善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全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全區社保經辦機構開展工傷保險業務工作;負責對工傷保險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7.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區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審計監督;組織或協助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負責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管。
8.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負責有關勞動力政策性安置工作;按政策規定辦理企業員工落戶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落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綜合管理企業勞動工資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法規、政策情況;做好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發布、實施工作;指導企業搞好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及搞好內部分配工作;會同區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並牽頭組織實施。
9.組織實施國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全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相關政策、規則;指導監督全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協調、指導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工作;組織協調處理本區有影響的重大勞動爭議,參與區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工作;協調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就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溝通與協作;負責全區勞動爭議仲裁員聘任、管理、考核、培訓。
10.負責職業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承辦民辦技工學校設立的審批事項;負責核發職業資格證書;承擔企業集體契約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職工跨地區調動工作;承辦企業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事項;承擔《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報備工作等。
人員編制
廈門市翔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