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莆田商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商會簡介

在廈門、莆田兩市黨政的關心支持下,廈門市莆田商會凝聚在廈莆商的力量,努力貫徹科學發展觀,沐浴特區改革開放的春風,緊隨海西新一輪跨越式發展步伐,於2007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
在廈門市政府經發局、民政局的直接領導下,莆田商會從小到大,不斷發展,始終以繁榮廈門、建設莆田為己任,將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企業作為商會工作永恆主題,主動融入廈門經濟特區發展的歷史潮流,充分發揮政企溝通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充當政府和企業的參謀,以團結、交流、發展、服務為宗旨,團結廣大莆籍企業家及各界鄉親,促進合作與交流,引導參會企業家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熱心公益事業,回報社會和家鄉。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廈門市莆田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Xiamen Putian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為:XP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在廈門市依法建立、註冊和登記的莆田籍人士經營管理的各種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和團結廈門市莆田籍各界人士,增進友誼、團結互助、共享信息、共謀發展,促進廈門和莆田兩地的經貿合作和技術與文化交流,為廈門特區新一輪跨越式發展和建設湄洲灣港口城市,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添磚加瓦,成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祖國統一大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隊伍。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廈門市廈禾路415號光明大廈西塔樓21層K單元。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企業家進行雙向座談交流,為會員提供投資與商貿、市場信息;開展技術、管理協作與諮詢服務,為會員的發展出謀獻策。
(二)舉辦適合會員企業需要的各種形式的活動(如培訓班、講習班、研討班、考察活動等),組織會員交流經驗,開展調查研究和聯誼活動,提高會員整體素質,樹立商會良好形象。
(三)深入了解會員在經營管理、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排憂解難,調解糾紛,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服務。
(四)組織會員開展經貿活動,促進廈門與莆田兩地的經濟技術協作;加強與海內外工商社團和人士的聯繫,推進與國際商會接軌。
(五)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活動,回饋社會。
(六)辦好會刊,報導本會活動信息,宣傳會員和企業家的業績和事跡,塑造企業品牌。
(七)堅持“規範建會、民主辦會、活動興會、創新強會”的方針,使本會成為名符其實的“會員之家”。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事項,發揮橋樑、中介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是指由莆田籍以及曾在莆田市學習、工作和生活過的人士在廈門投資、依法建立、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各種經濟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商會工作,積極參與商會活動;
(四)關心和支持家鄉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單位會員須委派一名代表,並指定一名聯絡員;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其他重大的工作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創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會的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創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領導和組織能力,有奉獻精神,事業心、責任心強,社會影響力、知名度高;
(四)本會會長、創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未參加非法組織;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創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創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輪值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創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輪值期間,負責召集和主持輪值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輪值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在會長不在的情況下,輪值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本會秘書處工作遵章守法;
(四)督促會員(代表)大會及本會重大決議的貫徹落實;
(五)審核本會經費按規定開支;
(六)監督本會工作人員盡心履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監事會,領導和組織監事會成員積極履職;
(二)列席會長辦公會,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研究決策。
(三)在監事長不在的情況下,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推選,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經費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_2010_年_09_月_11_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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