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根據新一輪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保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建市公務員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市公務員局將合署辦公。

職責概述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賦予的職責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我市實際,擬定相應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在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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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制定本市就業和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指 ?導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全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組織實施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綜合管理境外勞動力在本市的就業工作及相關的服務機構。

(四)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按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制定職業技能開發和就業訓練的規劃及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歸口負責全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鑑定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負責管理職業資格鑑定及有關職業資格證書的認定和核發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農村勞動力培訓、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承擔市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市企業勞動關係調整工作;負責擬定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勞 動定額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組織實施和監督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負責有關勞動力的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推薦和評定國家、省、市級企業勞動模範。

(六)綜合管理企業勞動工資工作;制定企業工資總量調控及行業工資收入調節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不斷深化工資分配製度改革;測算並發布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及勞動力市場工種(職位)工資指導價位;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七)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爭議仲裁的規則;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九)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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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制定機關、企事業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一)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負責對全市勞動保障幹部專業知識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市勞動保障社團組織建設。

(十三)負責接待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範圍內的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處理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辦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的有關勞動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工作。

(十四)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規則;組織實施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十五)統籌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體制建設,指導監督區級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負責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直屬單位。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我市就業的管理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負責人力資源開發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綜合管理來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全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參與組織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化用工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貫徹落實離退休政策;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繼續教育。

(八)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社會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定點單位管理和結算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完善應對預案,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九)負責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十)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建設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網路,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文秘、信訪、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行政後勤、政務(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辦理有關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答覆。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的評估工作;組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普法及相關法律諮詢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組織行政權力的定期梳理、動態調整和公開工作。扎口組織辦理本局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服務項目,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下屬單位的行政服務工作。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三)規劃和信息處

牽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類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審核確認和對外發布工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目標管理和重點任務考核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信息系統管理及本局入口網站、電子政務和社會保障卡等系統建設的規劃、規範、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

(四)財務和基金監督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負責本局部門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與其合署)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政策體系;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對全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市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就業相關信息統計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辦理軍隊轉業幹部的信訪及有關事項;負責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調隨遷及現役軍官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評價、激勵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型人才獎勵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全市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綜合管理教育教學、招生、教師職稱評審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政策;指導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和繼續教育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推行和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參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人才開發處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引進和培養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市級拔尖人才等選拔、申報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資助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核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統計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公務員錄用管理處

依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錄用、登記、職務任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分類、競爭上崗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公務員科級非領導職務設定、科級職數使用、職務晉升資格條件的審核;負責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流動和綜合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按規定程式進行的人事任免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科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工作的指導檢查;承擔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公務員考核培訓處

依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機關公務員考核辦法;協同負責全市公務員考核工作的檢查,督促考核結果的運用;落實政府績效考核和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的相關責任;擬訂全市公務員在職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規定;指導和參與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承擔國家、省、市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懲戒制度的貫徹落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公室)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科教文衛等行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並指導轄市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解聘辭聘等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政策規定;負責國家、省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派、調配和有關人員政策性安置;承辦市屬事業單位人員調動、人才引進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的信息統計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幹部身份的認定和恢復工作、大中專畢業生戶口遷入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深化分配製度改革的辦法和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及部分駐常部省屬單位工資總額和人員工資、津貼及退休(退職)費的核准;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畫;組織優秀公務員健康休養活動;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勞模提高退休費比例的核准工作;負責市區企事業單位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和延期退休的核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化用工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人事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按上級規定擬訂全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全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標準;依照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實行監督;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按上級規定,指導企業年金工作。

(十五)農村社會保險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準和調整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範圍及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費用統籌辦法、行業差別費率標準、基金管理政策和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傷停工治療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組織擬訂工傷醫療的藥品、治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範圍及標準;承擔市本級工傷認定案件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貫徹實施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和鑑定機構管理規則;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勞動關係處

擬訂全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指導和監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特殊工時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貫徹實施最低工資的有關政策;指導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依法監督檢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情況,綜合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承擔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等信息統計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程式、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實體機構、基層工作網路建設和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動人事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推進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招錄聘用、勞動工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出國(境)選派審查及手續辦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局計畫生育工作。規劃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的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領導

姓名 職 務

林建農 黨組書記、局 長

陳建榮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李欽輝 黨組成員、副局長

吳學香 黨組成員、副局長

林權水 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家雄 辦公室主任

劉雪濤 辦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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