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險
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生存保險不同於死亡保險在於保險金的給付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因此,生存保險以儲蓄為主,亦被稱為儲蓄保險。
生存保險的特點
1、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滿一定時期仍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則沒有任何給付,也不退還保險費。因此,不保險公司給付滿期生存者的保險金,不僅包括其本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滿期前死亡者所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
2、生存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被保險人一定期限之後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資金、婚嫁金或被保險人的養老金等。
3、生存保險具有很強的儲蓄性。
生存保險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險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險外,其主要類型是年金保險。
生存保險的險種都有哪些?
單純的生存保險,是指以生存為給付條件的險種,也就是活著才能給,死了反而不給。
以我國情況而言,99年以前有一些養老險是屬於生存保險。但是這種生存險道德風險太大,以我國的國情來看不合適。因為被保人一但身故,保費就算白交給公司了。居說還發生過一些小公司收完錢後,找人謀殺被保人的情況。所以,這一類的生存保險在我國已經禁賣了。
現在我國現存的生存保險,主要集中於一些消費型的重疾險和意外殘疾型,要求被保人在出險後一定時間內生存(常見的是30天)才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