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是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10月13日下午,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政策全文

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7年10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自尊、自立、自強,遵紀守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促進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建立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更好適應和諧社會養老服務需求。

健全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各項制度,關心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齡工作的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人口老齡化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推動老齡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

(二)受政府委託,擬定並協調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指導、協調、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開展老齡工作的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參與制定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政策措施;

(五)培育、發展老年人組織,並予以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具體工作人員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行人口老齡化省情教育,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引導老年人及其家屬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全社會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教育,對青少年進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傳播媒介應當通過新聞報導、公益廣告、開展公益性媒體活動等多種方式,宣傳孝親敬老、老有所為等先進典型,傳播科學健身、健康養生和預防老年病、慢性病等知識,引導老年人保持積極向上的精神狀態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每年九月為本省敬老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曆九月初九老年節和本省敬老月組織開展敬老、養老、助老主題活動。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老年人有權自主選擇養老方式。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其與配偶分開贍養,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贍養人對經濟困難並與其分開生活的老年人,應當按期給付贍養費、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倡導贍養人為有走失風險的老年人配備信息卡、定位手環等防走失物品。

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照料和護理費用。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二十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十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並對老年人自有住房負有維修義務。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購買、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時,應當優先滿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購買、建造、改建、拆遷房屋時,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額。

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贍養人應當將其代老年人領取的各種補貼和物品,及時交給老年人。

第十五條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滿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礙老年人參與有益身心健康的社會活動。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通過各種方式關心、問候老年人。家庭成員較長時間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或者養老機構等可以幫助聯繫、督促其前往看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鼓勵用人單位為贍養人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隱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財產、有關證件,或者以威脅、恐嚇、刁難等方式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姻生活。

第十七條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向老年人索要財產,以各種方式要求老年人給予其經濟資助和物質幫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因婚姻、購置資產等原因形成的債務,老年人有權拒絕。

第十八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贍養人之間簽訂贍養協定的,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定的履行。贍養協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第二十條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針對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和老年人組織發現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採取勸阻、制止、調解等措施,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公安機關接到有關老年人的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隨配偶、贍養人和扶養人遷徙、異地生存認證與養老金領取、醫療保險結算、享受養老服務等具體辦法,為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條件。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養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給予補貼。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擴大老年人醫療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減輕老年人的醫療康復負擔;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政策,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困供養老年人,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老年人和失獨老年人,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因災、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家庭,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通過發放臨時救助金或者實物等方式給予臨時救助。對給予臨時救助後仍不能解決困難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老年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醫療、住房等專項救助。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優先分配適於其居住的樓層;在農村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住房應當優先安排改造。

第二十七條凡具有本省戶籍且年齡在八十至八十九周歲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九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高齡津貼待遇。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提高津貼標準,擴大發放範圍,對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顧。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特別扶助制度為失獨老年人提供扶助。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失獨老年人及時發放特別扶助金。

失去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獨老年人,可以優先入住公立養老機構,其費用由縣級財政直接撥付。

失獨老年人死亡後的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由縣級財政承擔。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做好喪葬事宜。

第四章養老服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養老服務業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在設施建設、土地供應、資金投入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完善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加強對城鄉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完善。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城市社區建立日間照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企業和社會組織,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建設居家服務網路平台,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供餐服務、家政預約、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精神慰藉、醫療衛生、健康養生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項目,引導、支持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村地區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建設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等互助型養老服務設施,支持村民委員會、醫療機構、學校、老年人組織等開展農村老年人家庭入戶服務。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城市養老服務實體建立對口幫扶協作機制,採取提供服務、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提升農村養老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城鄉留守、空巢以及失獨老年人、無子女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生產幫助、房屋維修、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關愛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為本地區六十周歲以上的獨居、失獨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等老年人建檔立卡,定期了解其生活情況,並提供幫助。

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者與城鄉留守、空巢、失獨老年人以及無子女老年人結對,為其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建設,逐步推動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通過公建民營等方式管理運營,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服務設施。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為特困供養老年人提供無償供養和護理服務,為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低收費供養和護理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或者運營養老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興辦以長期照料、專業護理和臨終關懷服務為主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養護機構。

第三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應急、值班、服務協定、檔案管理等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和標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並改善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老年人營養膳食管理,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飲食。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居民家庭,逐步利用閒置醫療資源轉型創辦醫療養老機構。鼓勵醫療機構開辦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享受相關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政策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醫療機構為老年人增加康復護理病床,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鼓勵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建立業務協作機制,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協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

第三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支持候鳥式養老、異地養生等夏季養老服務業發展。

市、縣級人民政府支持大型養老機構、療養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發夏季品牌旅遊線路、醫療旅遊養老等特色服務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夏季養老宣傳,搭建異地養老協作平台,與異地養老服務實體或者養老聯盟組織建立候鳥式置換性服務合作機制,逐步實現夏季養老宣傳促銷專業化、市場化。

提供夏季養老服務的從業單位,應當執行本省有關服務規範,提升管理服務質量。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補貼保險費等方式引導養老機構參加責任保險,並推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工作。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用地予以優先保障;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且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優先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用地,並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營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條養老機構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優惠政策。

養老機構用水、用氣、用熱和生活用電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電視用戶終端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照居民用戶的80%交納,固定電話、寬頻網際網路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發展服務業的資金應當重點向養老服務業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比例不得低於50%。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服務企業依法通過股權交易、發行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為養老服務項目進行融資,並為其融資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領和放大作用,通過設立養老產業投資基金或者提供政策性擔保、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養老產業的發展。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的信貸投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發展專職、兼職的養老服務人員和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縣級以上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制定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規劃,將其納入城市再就業人員、農民工及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培訓範圍,並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等設定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人才。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服務和產品納入省級扶持行業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藥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儲蓄、投資、以房助養等金融產品;支持保險機構發揮商業保險對養老產業的促進和保障功能,開發各類養老保險產品。

第五章社會優待

第四十四條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託運行李、物品,優先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和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

(二)優先辦理金融、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電信、電視等業務;

(三)在醫療機構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

(四)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進入收費旅遊景區免收門票,六十周歲以上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門票半價優惠;

(五)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輪渡等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六十周歲以上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老年人在出行尖峰時段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的具體規定由市級人民政府制定;

(六)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農村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特困供養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資義務;

(七)扶貧對象中的農村老年人可以優先得到扶持;

(八)其他優待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前款第四項、第五項優待服務的單位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並可以逐步擴大享受優待政策的老年人範圍,提高優待標準。

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場所和設施,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待視窗、等候專區、老年人座席等助老設施,並在醒目處設定優待標識,公示優待服務內容。有關工作人員或者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主動告知老年人優待服務內容。

第四十五條公共文化場所應當為老年人文藝團體開展活動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場地。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活動場地,不得對進入場館的老年人進行年齡限制,並做好老年人體育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向老年人提示相關風險。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或者場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在固定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領取養老金、撫恤金、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便利條件和優質服務,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屬關係變更,以及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向其本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公安、土地、房產、公證、金融機構等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務或者上門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建立日常聯繫、巡訪制度,經常走訪老年人,及時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現狀,並給予必要的幫助。

金融機構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當進行風險提示。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欺騙、誤導老年人購買商品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老年人預防詐欺知識宣傳等活動,及時制止、查處針對老年人的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器材等行為。

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大對無證行銷老年商品以及虛假廣告的打擊力度,並予以曝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在許可的保健食品經營場所外,舉辦保健食品宣傳推介時現場銷售保健食品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前,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廣告,不得發布。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公安等管理部門、電信和金融機構應當加強預防和打擊針對老年人的電信網路詐欺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完善掛號、診療系統管理以及開設專用視窗或者綠色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失能、殘疾老年人掛號(退換號)、就診、轉診、綜合診療提供優先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減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就醫診察費,為老年人提供義診、上門醫療等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點、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體制,並為轄區內常住的六十周歲以上失獨老年人以及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體檢和健康指導,並逐步增加免費體檢項目。

第四十九條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對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簡化程式,優先受理、審查和指派人員辦理。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法律服務收費。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優先受理老年人的調解申請。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蹤老年人尋找機制。社會求助服務平台應當為尋找失蹤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六章宜居環境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老年人宜居環境建設,統籌規劃適宜老年人的生活、衛生、文化、體育、娛樂設施建設,完善老年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生活環境。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財政等部門和老齡工作機構,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區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計畫,推進宜居環境建設。

老年人家庭設施無障礙改造應當重點解決居家生活基本需要,優先安排經濟困難、病殘、高齡、獨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的無障礙改造。

居住區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應當重點推進居住區緣石坡道、輪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築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樓梯、電梯候梯廳及轎廂等設施和部位的無障礙改造。鼓勵、支持已經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運輸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五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與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活動中心。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老年人室內活動場所,或者將現有空置室內場所改造成適合老年人活動的場所,為老年人冬季活動提供條件。

第七章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

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五條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可以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依法參與基層民主監督、社會治安、公益慈善、移風易俗、民事調解、文教衛生、全民健身等社會活動。有關部門、組織應當為其創造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社區老年教育服務體系,整合利用現有社區教育資源,以及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開展適應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扶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大學,推動有條件的各級各類學校定期向老年人開放場地、圖書館、設施設備等資源。

鼓勵老年大學、開放大學、廣播電視大學、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和完善老年教育課程,開展老年人科學文化、養生保健、心理健康、職業技能、法律法規、家庭理財、閒暇生活等方面的教育。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適合老年人體育健身的場地、設施納入體育健身圈建設內容,在公園、廣場、綠地及現有空置場所建設適合老年人體育健身的設施,做好夜間照明、休息座椅和公共衛生間等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和日常維護。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指導老年人體育組織利用全民健身日、節假日、紀念日等,組織老年人開展體育表演展示交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老年人體育活動。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和老齡工作機構等應當通過舉辦文藝會演、放映影視節目、組織書畫攝影展覽等方式開展文化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文化生活。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民眾文化工作者免費指導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健全文化活動室、圖書室、文化廣場等場所,組織開展老年人文化娛樂活動。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人組織建設的指導和支持,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老年人組織應當結合老年人自身特點、健康狀況,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查處的意見或者建議。

有關部門收到意見或者建議後,應當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老齡工作機構。

第六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或者老齡工作機構投訴或者舉報,有關部門或者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

(二)未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的;

(三)未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給予供養或者救助的;

(四)未落實高齡津貼待遇的;

(五)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的;

(六)未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區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計畫的;

(七)未落實養老服務稅費優惠政策的;

(八)未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監督檢查職責的;

(九)未對老齡工作機構提出的查處意見或者建議進行調查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的;

(十)未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的;

(十一)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侮辱、誹謗老年人或者家庭成員盜竊、詐欺、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服務,或者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以及有其他侵害老年人權益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10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由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13日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大部分意見,已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10月12日上午,經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老年人組織的培育和指導,使其更好地為老年人服務。據此,細化了老齡工作機構職責,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培育、發展老年人組織,並予以指導。”(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擴大老年人文體休閒和交通出行優待範圍,降低旅遊景點對老年人實行門票減免的年齡,對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出行的老年人實行免費或者半價優惠。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進入收費旅遊景區免收門票,六十周歲以上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門票半價優惠;”第五項修改為:“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輪渡等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六十周歲以上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老年人在出行尖峰時段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的具體規定由市級人民政府制定。”(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非獨生子女陪護假應當延長。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二十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十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第三款)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農村老年人權益的保障。據此,增加了三方面內容。一是增加一款,規定:“贍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二款中增加“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因婚姻、購置資產等原因形成的債務,老年人有權拒絕”。三是增加一項,規定:“扶貧對象中的農村老年人可以優先得到扶持。”(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醫療機構為老年人開設專用視窗、為老年人就診提供優先服務等醫療優待的內容。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完善掛號、診療系統管理以及開設專用視窗或者綠色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失能、殘疾老年人掛號(退換號)、就診、轉診、綜合診療提供優先服務。”第二款修改為:“鼓勵醫療機構減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就醫診察費,為老年人提供義診、上門醫療等服務。”(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強基層醫療機構對老年人的服務功能。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中增加“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政策,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中增加“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點、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體制”。(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內容。據此,增加了三方面內容。一是規定了家庭暴力的定義,明確家庭暴力包括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二是增加“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三是增加“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管。據此,增加一款,規定:“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前,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廣告,不得發布。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七條第四款)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公共體育場館不得以年齡為由限制老年人進入。據此,增加一款,規定:“公共體育場館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活動場地,不得對進入場館的老年人進行年齡限制,並做好老年人體育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向老年人提示相關風險。”(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十、建議本條例的施行日期為2018年1月1日。(草案表決稿第六十七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中的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以上匯報,請審議。

內容解讀

2017年10月13日下午,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結束,《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保障老年人權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分為十章,共六十七條,最引人關注的當屬擴大了老年人享受文體休閒和交通出行優待的覆蓋範圍,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進入收費旅遊景區免收門票,60周歲以上未滿65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門票半價優惠。

在乘車優惠方面,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輪渡等城市公共運輸工具,60周歲以上未滿65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

《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還加入了子女享受帶薪看護假的內容,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其陪護假。

其中,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二十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十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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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老年人進入收費景點和乘車的免費年齡縮減至65周歲,獨生子女陪護假每年累計20日,老人就醫將享綠色通道。

進入收費景點優惠方面:(包括省內各級各類景點:無論政府投資修建或私人修建景區)規定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進入收費旅遊景區免收門票,60周歲以上未滿65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門票半價優惠。

乘車優惠方面:規定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輪渡等城市公共運輸工具,60周歲以上未滿65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老年人在出行尖峰時段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的具體規定由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條例》規定,公共文化場所和公共體育場館應當為老年人免費或者低收費提供場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或者場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在固定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條例》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20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10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條例》規定,失去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失獨老人,可以優先入住公立養老機構。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因婚姻、購置資產等原因形成的債務,老年人有權拒絕。

為使老年人免受家庭暴力,《條例》規定,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由於老人走失數量逐年上升,《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建立失蹤老人尋找機制,社會求助服務平台應當為尋找失蹤老人提供幫助。倡導贍養人為有走失風險的老年人配備信息卡、防走失手環等防走失物品。

《條例》規定,老年人有權自主選擇養老方式,子女不能違背老年人的意願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並對老年人自有住房負有維修義務。

《條例》規定,與老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通過電話、網路等方式關心、問候老人。對較長時間未看望老年人、老年人提出看望要求的,社區或者養老機構等可以幫助聯繫、督促家庭成員前往看望。

《條例》還從老年人就醫便利的角度出發,規定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完善掛號、診療系統管理以及開設專用視窗或者綠色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失能、殘疾老年人掛號(退換號)就診、轉診、綜合診療提供優先服務。

《條例》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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