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金會基本情況介紹
一籌備情況
平陽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金會(以下簡稱綜治基金會)於2009年9月開始籌備,其當時籌備的基金會名稱為平陽縣見義勇為基金會。基金會籌備領導小組成立以後,積極籌備基金會基金。並通過鄉鎮推薦、縣政法委篩選,最後確定了20名熱心於社會公益事業的部分縣機關單位領導和社會各界人士作為基金會的首屆理事會成員。經報請市、省綜治辦批准,於2011年6月份在省民政廳註冊登記。二開展工作
基金會成立以來,緊緊圍繞平陽縣綜治中心工作,積極開展了以下幾方面工作:1、開展經常性的撫恤慰問。基金會會同縣綜治辦、公安部門,對工作在一線的綜治工作人員開展慰問,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十分困難的綜治工作人員給予補助,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綜治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2、開展綜治工作宣傳教育活動。
平陽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平陽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浙江省平陽縣。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參與協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群防群治,發揚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弘揚社會正氣,為建設“平安平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個人捐款和政府及基金增值。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綜治辦。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平陽縣昆陽鎮五顯殿街3號樓2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參與協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積極分子和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提供經費支持;
(四)激勵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倡導見義勇為行為;
(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見義勇為的宣傳;
(六)組織開展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調查研究和對外交流;
(七)基金會、理事會決定指出的其它費用;
(八)接受政府委託的其它有關任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先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
(三)熱心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人;
(四)具有完全民主行事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強求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主要享有以下權利: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二)理事應盡以下義務:參加理事大會或理事會組織的相關活動;完成理事會全體會議決定的各項工作;積極為見義通國事業做貢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件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各界的合法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委託金融機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以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積極分子和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提供經費支持;
(三)對在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中犧牲人員家屬及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康復治療給予撫恤和資助;
(四)組織開展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調查研究和對外交流;
(五)基金會日常工作經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費用;
(六)基金會、理事會決定支出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大型公開募捐;
(二)基金保值、投資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在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愛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的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專入其他慈善機構;
(二)用於公益事業;
(三)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