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乘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應為持有效車、船票,乘坐商業營運的火車、汽車或輪船的乘客。
第三條本保險契約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二)殘疾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殘疾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一)身故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二)殘疾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及殘疾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三)醫療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在符合本條款第二十五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的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餘部分的保險責任。
責任免除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七)恐怖攻擊;(八)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險人嚴重違反承運人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三)被保險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於任何交通工具;(四)被保險人乘坐非商業營運的火車、輪船或汽車期間。
第八條下列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一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九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分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第十條被保險人乘坐商業營運的火車時,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自進入火車車廂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火車車廂止。被保險人乘坐商業營運的汽車時,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自進入汽車車廂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汽車車廂止。被保險人乘坐商業營運的輪船時,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自踏上輪船甲板起至抵達目的地離開輪船甲板止。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中途自行離開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因故轉乘客運部門安排的其他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至到達客票終點站並離開所乘交通工具時止。
保險人義務第十一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後,儘快做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傳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需要治療的,應在釋義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在三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根據病情及時轉入釋義醫院。若確需轉入非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給予答覆,對於保險人同意在非釋義醫院就診的,對這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本保險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第二十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身故保險金申請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保險單原件;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4.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6.承運人或交通安全部門提供的意外事故證明;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二)殘疾保險金申請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保險單原件;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5.承運人或交通安全部門提供的意外事故證明;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