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平保養發[2009]46號,2009年6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其它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人可選擇投保一類或多類客運公共運輸工具對應的保險責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險責任的基礎上,可選擇所投保的客運公共運輸工具對應的可選部分保險責任的一項或兩項進行投保。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按約定承擔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2.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的,本公司給付各對應項意外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程度不同時,給付較嚴重程度的殘疾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該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意外殘疾保險金的,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的,視為已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二)可選部分
1.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並在醫院進行治療的,本公司就其該次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發生的、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合理醫療費用,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醫療費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約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本公司在本契約保險責任範圍內給付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已從其它途徑(包括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工作單位、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取得補償,本公司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的限額內僅承擔剩餘的且與當地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相符的合理醫療費用的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如在境外就醫的,本契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合理醫療費用按國內當地相同治療的平均水平確定。
2.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經醫院確診必須住院治療的,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的合理住院日數乘以約定的每日補貼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
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累計給付日數最多為180日,累計給付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的日數達到180日時,對被保險人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住院或醫療費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患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二)被保險人患椎間盤突出症(包括椎間盤膨出、椎間盤突出、椎間盤脫出、游離型椎間盤等類型);
(三)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五)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六)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武裝叛亂、化學污染或恐怖行為;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和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最短為1日,最長為1年。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保險,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為投保人辦理續保手續,並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的風險性質重新厘定費率並收取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契約的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殘疾保險金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中載明。
本契約的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為每份每日人民幣10元。投保份數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中載明。
本契約的各項保險金對應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於解除本契約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解除本契約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退還淨保費。
第七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除另有約定外,意外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被保險人應在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約定醫院就診的,應在就診後3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根據病情好轉情況及時轉入約定的醫院。若確需在非約定的醫院就診的,應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本公司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給予答覆,對於本公司同意在非約定的醫院就診的,本公司按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九條 保險金申請和給付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由意外殘疾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殘疾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鑑定書;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請
由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4.醫療費用結算清單;
5.醫療病歷;
6.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四)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醫院出具的入出院證明;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七)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八)受益人對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一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第十二條 契約解除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約。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釋義
【本公司】指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指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為目的的民航班機、列車(包括客運列車、捷運、輕軌列車)、輪船及汽車(包括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
【意外事故】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醫院】指本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合法經營的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院。
【醫療費用】指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不包括自費和部分自費項目及藥品)規定的醫療費用。包括床位費、手術費、藥費、治療費、護理費、檢查檢驗費、特殊檢查治療費、救護車費。
(一)床位費
指住院期間使用的醫院床位(不包括觀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費用。
(二)手術費
手術指被保險人為治療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術,不包括活檢、穿刺、造影等創傷性檢查以及康復性手術。
手術費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手術項目的費用。包括手術室費、麻醉費、手術監測費、手術輔助費、材料費、一次性用品費、術中用藥費、手術設備費。
(三)藥費
指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用藥範圍內的中、西藥費用。
(四)治療費
指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提供醫學手段而發生的治療者的技術勞務費和醫療器械使用費,以及消耗品的費用,包括注射費、機療費、理療費、輸血費、輸氧費、體外反搏費。
(五)護理費
指住院期間根據醫囑所示的護理等級確定的費用,包括護工費、消毒費、換藥費、陪人費、煎藥費、烤火費。
(六)檢查檢驗費
指以診斷疾病為目的,採取必要的醫學手段進行檢查及檢驗而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醫處費、診查費、婦檢費、X光費、心電圖費、B超費、腦電圖費、內窺鏡費、肺功能儀費、分子生化費和血、尿、便常規檢查費。
(七)特殊檢查治療費
包括CT、ECT、彩超、活動平板、動態心電圖、心電監護、介入治療、PCR、體外碎石、高壓氧、體外射頻、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費用檢查治療項目費。
(八)救護車費
指為搶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護車費用及醫院轉診過程中的醫院用車費。
【境外】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被保險人於港、澳、台地區就醫的按境外就醫處理。
【住院】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入住醫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時監護治療的過程,並正式辦理入出院手續,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掛床住院。掛床住院指辦理正式住院手續的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每日非24小時在床、在院。具體表現包括在住院期間連續若干日無任何治療,只收護理費、診療費、床位費等情況。
【毆鬥】指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100毫克。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淨保費】淨保費指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扣除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各項費用(含營業費用、代理費、各項稅金、保險保障基金等)後的餘額,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險費的30%。
【未滿期淨保費】未滿期淨保費=淨保費×(1-保險經過日數/保險期間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1日的按1日計算。
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
等級 | 項目 | 殘 疾 程 度 | 給付 比例 |
第 一 級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2 )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3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 100% |
第 二 級 | 九 十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5 )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 75% |
第 三 級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7 )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8 )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 50% |
第 四 級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縮短 5 公分 以上的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10 )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30% |
第 五 級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兩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兩眼眼瞼顯著缺失的(注 11 )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 12 ) | 20% |
第 六 級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15% |
第 七 級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10% |
註: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 0.02 ,或視野半徑小於 5 度,並由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 2 )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3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 4 )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 5 )上肢三大關節系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系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階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 7 )聽覺機能的喪失系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 90 分貝,語言頻率為 500 、 1000 、 2000 赫茲。
( 8 )手指機能的喪失系指遠位指節間關節切斷,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 10 )語言機能的喪失系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並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 11 )兩眼眼瞼顯著缺損系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 12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系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上述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后,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