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發改委

負責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六)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全市能源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牽頭負責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區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研究、協調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

主要職能: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綜合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的戰略目標及政策。統籌協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綜合分析國內外及全市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全市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重大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並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年度重點改革工作,推進有關領域改革,指導有關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和協調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
(四)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與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全市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統籌協調市政府各類投資資金的使用,提出資金年度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竣工驗收、後評價工作,按照許可權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蘇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新興產業發展。參與組織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參與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負責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參與研究提出全市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
(六)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全市能源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能源戰略布局,推動結構調整。監測能源發展狀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參與煤電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總量平衡的建議。按照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核准、審核上報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價,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牽頭編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業的專項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電力行政管理工作。
(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政法、民政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組織全市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
(八)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本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照許可權核准、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參與開發區設立審核和政策協調工作。
(九)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工作。按分工編制全市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牽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牽頭負責商務服務業和會展業的規劃和協調工作,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糧食、食用植物油等儲備。
(十)牽頭負責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區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研究、協調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城市(鎮)化發展、沿江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安排區域重大生產力布局。推進流域治理,參與擬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負責我市參與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以工代賑工作。
(十一)統籌協調全市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研究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參與擬訂全市金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創業投資和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參與審核並監督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節約型社會建設,負責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參與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
(十三)統籌協調我市與其它地區的經濟協作,負責組織全市對口支援、南北掛鈎、援建協調等工作;扎口管理全市引進內資工作;參與東西部合作和與省內外對口市際間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擬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檔案。
(十五)負責全市經濟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經濟動員規劃和有關計畫、預案,協調經濟動員與國家經濟、國防建設之間的重大問題。
(十六)負責編制價格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年度控制目標建議及相關的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七)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地方價格管理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市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八)貫徹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標準,提出價格和收費調整的建議,並組織具體實施。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年審工作。
(十九)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並調整市管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收費標準,制定市管價格和收費的作價原則、辦法,合理安排各種差價和比價關係,發布價格公告,組織價格聽證,加強價格行政指導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路工作,組織開展價格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和全市行業價格管理工作。
(二十)依法履行市場價格行為監管職能,對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參與市場的規劃、培育工作,規範各類市場價格行為。
(二十一)承擔建立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責任制度以及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和實施特殊情況下的價格干預措施等責任;建立健全市場價格監測和預警制度,適時調動價格動態補貼機制。完善民生價格採集公布系統,提出價格調控及相關經濟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十二)依法開展價格檢查工作,查處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以及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健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推行明碼標價,開展價格誠信活動,負責全市價格違法案件的行政複議工作。
(二十三)依法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對實行財政補貼的重要農產品和公益公用事業項目實行成本調查和監審。
(二十四)依法開展涉案財產價格鑑證工作,指導全市價格認證工作。辦理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鑑證人員資質認定的初審工作。指導價格協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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