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職責
掌管的主要事務有:收購海外運來的貨物,用來專賣或上繳;接待各國貢使,招待外商,並對外國商人的經營進行管理和監督;管理本國商船及海外貿易徵稅等等。杭州港和明州港是宋朝針對朝鮮、
日本等國貿易的主要港口,後隨著海外貿易的不斷發展,北宋政府經常在沿海日岸設定新的市舶司,到北宋末年已經增至6個。
宋代設定市舶司(務),為外商活動提供了方便,也推動了本國經濟的發展。而港口則一般選擇在近海受潮汐影響而又能通航的河口,為後來中國沿海通商口岸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續資治通鑑卷
唐宋時期
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唐玄宗開元間,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使於廣州,以後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於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山東諸城)設立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後又專設提舉官。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一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政府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達,所造海舶載重量可達5000石(300噸)。北宋後期,指南針已廣泛套用於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六十國,進出口貨物在400種以上。
元明時期
元代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閩等地後,立即在泉州、慶元(今浙江寧波)、上海、澉浦(今屬浙江海鹽)4處港口設立市舶司。後來又陸續添設廣州、溫州、杭州三處。經過裁併,到13世紀末,只在慶元、泉州、廣州3處港口設定。市舶司初建時,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嚴重影響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訂了整治市舶司勾當的法則22條。延祐元年(1314),又修訂頒布了新的市舶法則22條。這兩個法則,對市舶司的職責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加強政府對海外貿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見於記載的與中國建立海道貿易關係的國家和地區在100個以上 ,海外貿易的開展,有助於中外經濟、文化的交流。明代沿襲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諸國朝貢和貿易事務。市舶司隸屬於布政司。因此稅收大權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長官手中。直至明末,採取了定額的包稅制,才改由提舉負責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