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

馬克思主義以前資產階級思想家用來表示以財產關係為核心的社會關係的術語。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也曾使用過這一術語,一般指資產階級社會,有時指資產階級社會的經濟關係。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他開始從唯物主義立場批判黑格爾的法哲學,得出了不是政治國家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的著名結論,但對市民社會本身尚未作出科學的分析。這時,市民社會這個術語已經是在資產階級社會經濟基礎的意義上使用的歷史唯物主義範疇:“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產力所制約、同時也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頁)。

正文

馬克思主義以前資產階級思想家用來表示以財產關係為核心的社會關係的術語。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也曾使用過這一術語,一般指資產階級社會,有時指資產階級社會的經濟關係。

市民社會市民社會

隨著近代市民資產階級的興起,經濟關係及其設施逐漸擺脫了古代的和中世紀的政治共同體而具有獨立的意義。與這種歷史現象相適應,在18世紀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著作中,開始出現“市民社會”這個術語,用以概括從物質生產和個人交往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切社會關係和組織。但是這些思想家們並不了解市民社會對生產方式發展的依賴關係,而是用人的本性、政治、立法和道德等原因來說明它的形成。G.W.F.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從客觀唯心主義的立場出發論述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關係。他認為,雖然政治國家是從家庭和市民社會中發展起來的,但它仍是後者的原則和基礎。馬克思在《萊茵報》時期,也大體上持有同樣的觀點。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他開始從唯物主義立場批判黑格爾的法哲學,得出了不是政治國家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的著名結論,但對市民社會本身尚未作出科學的分析。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合著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第一次系統地闡發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這時,市民社會這個術語已經是在資產階級社會經濟基礎的意義上使用的歷史唯物主義範疇:“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產力所制約、同時也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頁)。馬克思和恩格斯後來較少使用這個術語,一般是在資產階級社會意義下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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