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將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劃給縣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將原縣人事局的組織工程類中工藝美術專業職稱評定職責劃給縣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將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將原縣人事局的組織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相關職責劃給縣財政局。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推動創業、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等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擬定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組織擬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全縣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實施對基金的預防、調節和控制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組織落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七)擬定連職及連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全局的印信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及勞動保障方面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調查統計;負責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財務審計股。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承擔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制定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仲裁股。擬定爭議調節仲裁工作計畫和實施;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仲裁機構組織規則;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完善爭議仲裁調解員和仲裁員隊伍建設;協調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之間的關係;負責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事項;負責維穩工作;承辦縣長熱線和縣信訪辦交辦的信訪案件;負責縣信訪領導小組紀要的落實;負責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負責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工作;制定事業單位(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指導、協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簽轉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監督指導職稱考試;制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外國專家引進事宜。
(五)人才流動開發股。擬定全縣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政策,監督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管理服務工作;承辦縣屬機關、事業單位從縣內外調配人員事宜;提出急需並應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考錄和接收工作;負責隨軍家屬、退役運動員安置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制定縣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考試錄用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擬訂並協調落實全縣連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全縣轉業軍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縣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勞動關係股。貫徹執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負責牽頭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負責勞動用工和勞動契約備案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負責特殊工時管理工作;承辦企業從縣外調配人員事宜;會同縣直有關部門制定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負責全縣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作;審核和指導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革、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規範企業裁員行為,指導改制破產企業職工託管服務和企業職工檔案保管認定工作;負責核准企業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和工效掛鈎方案;參與縣級勞動模範和廠務公開評定工作。
(七)工資福利股。承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政策及離退休人員退休、福利政策的落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及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縣直機關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工作。
(八)勞動保障監察局。組織實施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公務員管理股。負責縣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隊伍建設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職位分類、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制度;制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核定全縣機關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職數;負責全縣機關直屬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資格的審核;綜合管理並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公務員及縣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縣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工作;綜合管理縣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和協調縣政府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制定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負責機關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
(十)職業能力建設與技術教育股。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與開發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負責工勤人員崗位規範、考核考評標準和考核考評辦法,指導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全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技工學校發展規劃,負責技工學校設立申報、初審及招生、就業、教學、師資隊伍、學籍綜合管理工作;技工學校評估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一)就業促進股。全縣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就業管理辦法;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參與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分配方案及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與監督;建立並實施就業失業登記制度;負責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組織實施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負責企業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的認定等服務工作;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和相關管理工作;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及崗位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鄉鎮、社區公共服務崗位開發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服務工作;負責基層工作人員和公共服務崗位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負責農民工培訓的經費籌集、組織實施、技術支持和質量監控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負責組織開展“春風行動”及“農民工引導員”崗位的開發、工作實施和人員管理工作。
(十二)社會保險股。制定全縣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被征地農民轉入城縣戶籍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未就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待遇標準;負責參保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審批、生活待遇和增加離退休費審核、參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制定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制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準並組織鑑定工作;制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負責監督指導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流動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和調整;負責外省縣離休幹部易地安置工作;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支付和基金運營;制定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和措施,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預防、調解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縣失業預警制度;制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方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制定失業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提出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及失業保險有關其他費用使用意見;制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負責監督指導全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制定全縣醫療、生育保障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制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標準、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日常管理與服務,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調整工作;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和特殊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組織指導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職業病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工傷認定工作;貫徹執行工傷保險基金收繳、調劑、管理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標準相關政策;貫徹執行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實施辦法;貫徹執行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及再次鑑定工作;貫徹執行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辦法; 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業務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30名,工勤人員編制 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領導職數1名,股長12名,副股長10名。
五、其他事項
(一)將就業管理局、人才中心、仲裁院、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農村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局機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