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在機構改革中加強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建設幾點意見的通知(2000)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在機構改革中加強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建設幾點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審計署
國辦發[2000]6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審計署《關於在機構改革中加強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建設的幾點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十月八日
關於在機構改革中加強市、縣級人民政府
審計機關建設的幾點意見
(審計署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全國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指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指縣、自治區、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自組建以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在嚴肅財經法紀、維護經濟秩序、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目前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是:審計經費普遍不足,審計手段落後,辦公條件簡陋;有些審計機關人員結構不合理,學歷層次偏低,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為更好地發揮審計機關的職能作用,根據黨的十五大關於加強執法監督部門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的有關精神,現就在市、縣級政府機構改革中加強審計機關建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審計機關。為確保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在這次機構改革中,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必須保證一定數量的具有審計專業資格的審計人員,具有財政、金融、稅務、投資、會計、審計及相關專業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的應占機關總人數的70%以上。同時,考慮到國家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財政審計,市轄區應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完善的財稅管理體制和健全的財政、稅務、國庫機構。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可暫不設立獨立的審計機關,待條件成熟後再設立。
二、暫不設立獨立審計機關的縣級人民政府,其審計業務工作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直接承擔,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三、市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支狀況、審計對象分布、業務工作規模等情況,在暫不設立獨立審計機關的縣級人民政府設定審計派出機構。
四、市、縣級人民政府在這次機構改革中,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的有關要求和上述精神,對本級審計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及內設機構做相應調整,保證其履行正常的審計監督職能。
五、逐步建立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人員資格認證和公開考試、聘用制度。在這次機構改革中,凡擬留任或調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的人員,必須實行競爭上崗,經培訓、考核、考試合格方能錄用。考核、考試錄用辦法及審計崗位任職資格由審計署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市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中具有審計專業資格的人員,也必須達到機關總人數的70%以上。
六、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經費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七、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機構改革工作,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黨委和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同時,要加強業務工作指導,並切實做好市、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人員的培訓、考核、考試、錄用等工作,確保機構改革中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公署審計機關,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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