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 國務院科學技術幹部局擬訂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國務院批轉)
為了認真培養和正確使用工程技術幹部,做好考核和晉升工作,充分發揮工程技術幹部的積極性,加速實現四個現代化,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工程技術幹部的技術職稱定為: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技師。
第二條 確定和提升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幹部,必須擁護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鑽研科學技術,努力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三條 確定和提升工程技術幹部的技術職稱, 以工作成就、 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技術工作的資歷。
第四條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擔任技術幹部,見習一年期滿,成績良好,或具有同等學力和同等技術水平的,確定為技術員。
第五條 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畢業生、技術員和具有同等學力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提升為助理工程師:
(一)能夠完成一般生產、設計、試驗、科研任務;
(二)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
(三)能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助理工程師,提升為工程師:
(一)有獨立承擔工程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夠解決本專業範圍內比較複雜的技術問題,並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績;
(二)掌握本專業比較系統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
(三)掌握一門外語,能夠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工程師,提升為高級工程師:
(一)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能夠解決本專業的重要技術問題, 並在工作上有顯著成績;
(二)有系統深入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
(三)能組織和指導較大的工程技術設計、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學術上有獨到見解的論著,或能制訂、審核現代化重大工程的生產建設、科研、設計項目;
(四)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八條 在技術上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某些特長,能解決某些關鍵性技術問題,並在工作上有比較顯著成績的工人或技術員,提升為技師。
第九條 確定或提升工程技術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考核。對於有突出成就的,可隨時考核,破格提升。
第十條 對各級工程技術幹部的考核,主要根據他們的工作成果、 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進行評議。對其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本專業必須的基礎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和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十一條 工程技術幹部確定或提升技術職稱,按科學技術幹部管理許可權,經過相應的技術(或學術)組織評定。各級技術(或學術)組織的組成,由各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申請授予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幹部,必須填寫業務簡歷表,提出工作報告或學術報告,經過技術(或學術)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技術職稱,記入人事和業務考績檔案。對取得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
第十三條 確定或提升工程技術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和打擊壓制科學技術幹部的,應當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稱的,應當撤銷其所騙取的技術職稱,並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生產、設計、施工、科研、教學單位和各級管理機構中的工程技術幹部。對長期擔任教學、科研工作的工程技術幹部, 根據他們的具體情況,也可以採用教學人員或研究人員的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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