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國家統計局擬訂1980年5月16日國務院批轉)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廣大統計幹部的積極性,鼓勵統計幹部熱愛本職工作,積極鑽研業務,提高統計工作的科學水平,使統計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定為:高級統計師、統計師、助理統計師、統計員。
第三條 確定和晉升技術職稱的統計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積極鑽研統計科學技術,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技術職稱,以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和工作貢獻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資歷。
第五條 見習一年期滿的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的統計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統計員:
一、掌握一般統計專業知識和計算技術;
二、能夠按照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的規定,正確填報報表;
三、能夠對統計資料進行加工整理和初步分析研究。
第六條 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具有同等學力的統計幹部,或擔任統計工作三年以上的統計員,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助理統計師:
一、掌握統計理論基礎知識和有關業務知識;
二、熟悉有關的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能夠擬訂比較簡單的統計調查方案;
三、能夠對統計資料進行比較系統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有獨立進行調查研究的能力,能夠寫出一般的統計調查報告。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助理統計師,晉升為統計師:
一、掌握比較系統的統計理論知識和較多的有關業務知識;
二、有比較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能夠擬訂有關的統計調查方案,能夠指導一個單位、一個專業的統計工作,成績良好;
三、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寫出有相當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統計師,晉升為高級統計師:
一、掌握系統的統計理論知識和比較豐富的有關業務知識;
二、有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和解決統計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能夠指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專業、一個大型企業的統計工作,並做出顯著成績;
三、能夠對統計理論、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進行科學研究,提出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著,或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寫出有較高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
四、掌握一種外語。
第九條 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考核。對有突出成就的,可隨時考核,破格晉升。
第十條 對各級統計幹部的考核,主要根據他們的工作成果、工作報告或統計學術論著進行評議。對其中具有同等學力的,還應當對統計理論知識和有關的業務知識進行測驗。晉升高級統計師的,還應當對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十一條 統計幹部確定和晉升技術職稱,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過相應的統計幹部技術職稱評審組織評議審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各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提出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評審組織評議審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技術職稱,並記入人事和業務考績檔案。
第十三條 確定和晉升統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和打擊壓制統計幹部的,應當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統計幹部已按工程技術幹部確定了技術職稱的,可不再評定統計幹部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家統計局制定。
第十六條 過去有關統計幹部技術職稱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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