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9年8月5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運行〔2009〕37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附則5章36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運行〔2009〕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相關行業協會:
為加強和規範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進一步推動運行監測和行業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九年八月五日
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管理,有效、科學地組織開展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在行業管理工作中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是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開展的部門統計活動,重點負責工業運行監測、典型調查與通信業、軟體業、信息化統計及相關信息發布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業和信息化的生產、經營、研究等經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統計調查對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基本任務是:全面貫徹國家統計工作法律法規,在國家統計局工業統計工作基礎上,結合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工作實際,制定統計制度,建立統計指標體系,運用各種統計方法,系統、準確、及時地對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發布統計信息,做好統計諮詢服務,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監督檢查全國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統計調查對象應認真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保障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運行監測協調局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工作主管職能司局,統一核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統計調查項目並報國家統計局審批備案;統一聯繫和協調與其他單位的統計資料交換;統一對外提供信息服務;統一管理和指導行業協會、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重點企業的統計工作。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統計工作中履行如下職責:
(一)對全國範圍內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統計工作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完成國家和部門統計調查任務;
(二)依法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統計規劃,統計標準,統計制度,統計調查項目。建立健全統計指標體系,監督和檢查統計制度及統計調查項目等實施情況;
(三)組織實施對全國範圍內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情況的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四)依法檢查、審定、管理、發布全國範圍內工業和信息化的統計調查信息、統計分析報告或其他統計資料;
(五)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資料、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資源;
(六)組織開展全國範圍內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培訓和業務技術交流工作。
第七條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統計工作中履行如下職責:
(一)完成工業和信息化部部署的相關統計調查任務;
(二)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同級統計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
(三)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對統計調查制度及調查項目的執行和實施;
(四)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情況的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五)依法審定、管理、公布、提供和出版本行政區域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信息、統計分析報告或其他統計資料;
(六)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資料、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資源;
(七)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培訓和業務技術交流工作。
第八條 統計調查對象承擔如下職責:
(一)按照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計主管部門的要求,制訂、實施本單位的統計調查制度,執行各項統計法規和相關制度;
(二)配合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計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本單位統計活動,及時、如實填報本單位統計調查報表及統計資料,並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各項統計調查報表及統計資料;
(三)對本單位經濟運行和經營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時提交統計分析報告;
(四)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和核算制度,嚴格統計工作責任制,加強統計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獎懲;
(五)負責並實施本單位統計工作和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條 統計機構及其統計工作人員享有統計調查權、報告權、監督權等權利,並負有及時填報統計資料、保障統計資料真實性等義務,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相關統計法律、法規。
第十條 行業協會(含聯合會,以下統稱行業協會)受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託,開展部門統計調查工作,定期上報統計數據和分析資料。
第十一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統計調查對象,應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建立採集、處理、傳輸、存儲統計信息的網路和信息化管理系統,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和最佳化統計工作的軟硬體環境。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情況數據進行統計調查,可採取普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等方式。
第十三條 統計調查計畫按統計調查項目編制。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計畫必須列明: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範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內容等。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分為全國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由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編制,並按下列規定經審查機關批准後實施:
(一) 全國統計調查項目,調查計畫和調查方案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編制,運行監測協調局負責歸口管理,統一報送國家統計局審批備案。
(二)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調查計畫和調查方案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由其統計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各調查項目經其審查後,統一報送同級統計主管部門審批備案,並報上一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調查對象不得超出工業和信息化範圍。全國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調查對象超出工業和信息化範圍的,須經國家統計局批准,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調查對象超出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和信息化範圍的,須經同級統計主管部門批准,重要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統計調查項目,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編制。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統計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嚴格審查,由其統計主管部門歸口負責。
第十七條 按照規定程式批准的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准或者備案機關、批准或備案文號、有效期限。被調查單位或人員應準確、及時地按調查方案填報。
對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權予以廢止。
統計調查方案所規定的指標涵義、調查範圍、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統計編碼等,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修改。
第十八條 統計調查對象應準確、如實、及時填報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統計調查報表。
第十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統計調查對象填報的統計調查報表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或覆核,確定統計調查報表的有效性,並依據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標準進行整理、加工和分析,形成統計分析報告。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應根據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及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委託,認真編制和實施本行業的統計調查方案和統計調查報表,保證統計調查內容的準確、及時和完整。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對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 統計資料是指以紙製品、磁介質、光介質等載體保存的、反映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情況等的數據、文字、圖表等統計信息資料,主要分為:
(一)統計原始記錄、台帳和統計調查報表;
(二)經過分析、研究和加工整理的綜合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保管、借用、歸檔、銷毀等管理制度,應依據法律或行政法規中有關檔案管理規定,管理檔案中所保存的原始記錄、原始台帳、調查統計報表或其他統計資料。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其統計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統計資料,並建立與其他部門的資料共享與服務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妥善保管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統計工作中形成的統計調查報表及統計分析報告,按照規定設定保管期限。對涉及經濟運行、行業發展的重要數據和年度報告,應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制度,實行由統計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分口負責的審核制度。各單位提供的統計資料,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後送統計主管部門覆核,單位領導人或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蓋章後上報。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時限提供統計資料,提供後發現有誤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訂正。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統計資料發布制度。全國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資料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審核和對外公布。地方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資料,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對外公布。
為避免數出多門、多頭對外,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其統計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對外發布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資料,未經其同意,其他部門無權對外發布。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規劃政策、分析經濟運行、考核發展績效、實行獎懲措施等所使用的統計資料,應以本單位統計主管部門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執行國家政務公開條例規定,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統計信息為社會公眾服務,大力推進統計信息發布渠道的多元化,利用網路、報刊、會議等多種媒體,為統計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諮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加強對統計調查對象及各單位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控和評估。
第三十條 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切實加強對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統計調查對象上報的統計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需要單獨發布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信息的,應事先徵得其同意。
統計調查對象未經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對外提供其反饋的統計信息。
第三十一條 為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承擔統計支撐工作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要嚴格遵守統計保密規定,涉及到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時,堅持“業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的原則,業務主管部門應與支撐單位簽署保密責任書,切實落實保密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建立獎勵和懲罰機制,定期評定工業和信息化統計機構及統計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對評定優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通報表揚,予以獎勵;對評定不合格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境外機構或人員需要在境內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活動的,應委託境內具有涉外統計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和國家菸草專賣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統計工作管理辦法,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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