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工作間歇時間是指企業在保障正常生產運營的情況下,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應當保證勞動者享受不少於20分鐘的工間休息時間,工間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每日最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從事影響公共安全利益的機動車駕駛員等崗位人員,每駕駛2小時應當保證不少於10分鐘的休息時間。
分類
一個工作日間
一個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是指職工在每日的工作崗位上生產或工作的過程中的工間休息時間和用膳時間。工間休息時間和用膳時間因工作崗位和工作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一般休息至小時,最少不能少於半小時。間歇時間一般於工作4小時後開始,不算作工作時間。有的崗位由於生產不能間斷不能實行固定的間歇時間,應使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有用膳時間。有些單位實行工間操制度,即在上午和下午各4小時的工作時間中間規定20分鐘的休息時間,一般在工作兩小時後開始,這種工間操時間與間歇時間不同,計入工作時間。
兩個工作日間
兩個工作日之間的間歇時間,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日結束後至下一個工作日開始的期間內所享有的休息時間。其長度應以保證勞動者的體力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復為標準,一般為5至6小時。實行輪班制的,其班次必須平均調換,一般可在休息日之後調換。在調換班次時,不得讓工人連續工作兩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