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技能工資制(Job Skills Wage System)
基本定義
崗位技能工資制是近幾年我國企業改革中普遍採用的新的工資制度,它是一種以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
動條件等基本勞動要素為評價依據,以崗位或職務工資和技能工資為主要內容,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勞動質量和數量確定報酬的多元組合的工資類型。從性質上講,崗位技能工資制是一種把勞動者的收入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是我國國有企業工資制度改革中推行的一種工資形式,主要是為了改變原有的,以行政機制句定企業雇員收入的計畫經濟模式,建立一種與市場經濟接軌的,與現代企業制度配套的企業雇員勞動報酬分配製度。因此,其目的是雙重的:
建立國有企業與國家之間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
合理調整企業雇員之間的工資關係,培育有效的內部競爭和勞動激勵機制,從收入分配的角度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不斷增長。
具體特點
崗位技能工資制的特點主要有:
1、體現了按勞取酬的原則,使勞酬掛鈎。
2、是對傳統的等級工資制的一種制度性改革。
3、把企業的工資水平和經濟效益掛鈎,有利於發揮工資的效益職能。
4、崗位技能工資制從結構上把崗位勞動評價與雇員個人的勞動績效評價區分開,即分為基本工資和輔助工資。
基本內容
崗位技能工資制是以按勞分配為原則,以加強工資巨觀調控為前提,以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和勞動條件等基本勞動要素評價為基礎,以崗位、技能工資為主要內容,按職工實際勞動貢獻(勞動質量和數量)確定勞動報酬的企業基本工資制度。它是企業內部分配製度的主體和基礎。1、崗位勞動評價體系
崗位勞動評價是將各類崗位、職務對職工的要求和影響歸納為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四個基本要素,通過測試和評定不同崗位的基本勞動要素,科學評價不同崗位的規範勞動差別,並以此作為確定工資標準的主要依據。四大要素進行分解、細化以後就成為便於具體測評的若干子要素,即崗位勞動評價指標。
1)勞動技能要素評價。勞動技能要素評價主要反映不同崗位、職務對職工素質的要求,評價指標包括受教育程度、實踐經驗和實際工作能力等。根據不同崗位的需要,還可以再將指標細分,例如,受教育程度分解為高等、中等、初等和文盲等不同層次,時間經驗也可按照工作年限分為不同檔次。
2)勞動責任要素評價。勞動責任評價主要反映不同崗位、職務對雇員勞動責任的要求,評價指標包括在產品的質量、數量、成本和消耗,以及設備、財產、安全衛生、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勞動責任程度。
3)勞動強度評價指標。勞動強度評價主要反映不同崗位、職務的負荷強度,主要通過勞動緊張程度、勞動疲勞程度、勞動姿勢和工作利用率等指標衡量。
4)勞動條件要素評價。勞動條件要素評價主要反映不同崗位、職務的危險程度、危害程度以及自然地理環境和不同工作班次對勞動者生理、心理的損害程度。
勞動崗位評價是一個系統,它是由評價指標、評價標準、評價技術與評價方法等子系統組成。
2、工資單元的設定
崗位技能工資屬於基本工資制度,由技能工資和崗位工資兩個單元組成。
1)技能工資。技能工資主要與勞動技能要素相對應,確定依據是崗位、職務對勞動技能的要求和雇員個人所具備的勞動技能水平。技術工人、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能工資都可分為初、中、高三大工資類別,每類又可分為不同的檔次和等級。
2)崗位工資。崗位工資與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三要素相對應,它的確定是依據三項勞動要素評價的總分
數,劃分幾類崗位工資的標準,並設定相應檔次,一般採取一崗多薪的方式,視勞動要素的不同,同一崗位的工資有所差別。我國大多數企業在進行崗位技能工資制度改革中,只設定技能和崗位兩個工資單元,主要便於與四個勞動要素相對應,有利於滿足特殊崗位對勞動者質量和數量的客觀要求及為了操作簡單。
3)輔助工資。崗位技能工資是一種基本工資制度,在推行中,還要以輔助工資制度作為補充。輔助工資包括三個工資單元。
A、年功工資單元。隨僱工工齡增長而變動的工資部分。年功工資是對長期從事本職工作的雇員的一種報酬獎勵形式,目的是承認雇員以往勞動的積累,激勵雇員安心本職工作。年功工資單元以雇員的連續工齡作為工資上升的依據,定期提高工資檔次。例如,1992年我國鐵路系統年功工資單元的計算方法如下表(年功工資計算方法):
企業工齡 年功工資
5年以下 5元
5到8年 10元
8到10年 15元
10到15年 20元
15到20年 25元
20到25年 30元
30年以上 40元
B、效益工資單元。隨企業經濟效益而變動的工資部分。為了體現雇員報酬與企業效益掛鈎,設定效益工資單元,隨企業效益的波動而增加或減少。在企業具備了長期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效益工資有可能轉為基本工資。
C、特種工資單元。特種工資主要是指津貼,它是對在特殊作業環境、勞動條件、勞動強度下職工生活、生理和心理損害的工資性補償。津貼一般分為四種性質:特殊工種的崗位津貼、流動人員的野外作業津貼、從事有毒或有害作業的保健津貼和到邊遠艱苦地區作業的補償津貼。
3、崗位技能工資標準
鑒於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發育情況,不可能完全由企業自主制訂工資標準,採取國家控制下的企業崗位工資標準方式。由國家制定最低、最高標準,提出標準參照系,即確定各類工資標準和工資單元比重的制訂原則,並對企業實行總量控制。企業在國家政策的允許下,制訂和選擇本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形式,以平衡企業各類雇員,特別是工人與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間的工資關係。
4、崗位技能工資制度的管理
崗位技能工資制度的正常運行,需要一系列企業外部和內部環境的支持,一個良好的運行機制是基礎,包括:
1)工資標準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勞動生產率提高、物價變動和勞動就業變化等適時進行工資標準調整。
2)正常增資機制。
3)崗位工資動態管理機制。
4)工資結構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