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鼓勵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的暫行規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鼓勵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山西省鼓勵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的暫行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促進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外留學人才是指:出國留學(含已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人員中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國內已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公司等進修或工作並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員。重點是在國際某一學科或技術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擁有技術含量較高、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員;我省支柱產業、新型產業、重大工程等領域需要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有特殊專長並為我省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三條

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的方式包括:創辦、承包、租賃各類高新技術企業、其他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以專利、技術、資金、實物等入股各類經濟實體;到我省國有企事業單位任職或兼職;受聘擔任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顧問或諮詢專家;來晉開展科研合作、學術交流、諮詢服務、人才培訓、技術開發等活動;進入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等。

海外留學人才可長期來晉工作,也可短期來晉服務,來去自由。

第四條

海外留學人才憑用人單位證明或所投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向縣級以上人事部門申領《山西省海外留學人才回國工作證》;其中對已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人才,按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發給《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留學人才可憑上述證件享受相關待遇。

第五條

持中國護照的海外留學人才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戶口的,憑《山西省海外留學人才回國工作證》,由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外籍留學人才(含隨遷外籍直系親屬)可憑《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外國人居留許可》;對符合在華永久居留條件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受理審批永久居留資格。

第六條

海外留學人才中國籍的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隨遷在晉落戶,並享受當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對其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入托,當地有關部門應妥善安排;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高考的,參照歸僑子女入學的規定予以照顧。

第七條

海外留學人才受聘到企事業單位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經雙方協商確定,可與本人的技術管理、業績貢獻掛鈎。受聘到企業工作的可實行年薪制、期權、獎勵股份等激勵政策;由事業單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優確定。

第八條

海外留學人員出國前和回國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對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其攻讀學位的時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九條

海外留學人才或配偶來晉工作後,按規定參加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相應待遇,其實際繳費年限可與本人出國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對已與我國建立社會保險協定的國家,按協定出具由外方指定經辦機構簽發的已參加社會保險證明的人員,免徵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工作,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後予以確認;沒有專業技術職務的或者取得與國內不對應專業技術職務的,由職稱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式申報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事業單位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的限制。對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可按照本人的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優先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受來晉工作時間、出國前職稱、任職時間、職稱外語資格的限制。

第十一條

海外留學人才在我省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解決。可由聘用單位以契約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貨幣化的原則,由個人租用或購買住房,工作五年以上的可購買經濟適用房(唯一住房),用人單位可給予一定的安家補助費。

第十二條

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從事高新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或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享受《山西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對入駐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機構,可同時享受國家及我省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機構有關優惠政策。

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對留學人才創辦企業時的企業註冊、土地使用、稅務、商檢、進出口代理、商務、公用事業、勞動、人事等事項提供便利服務,並為註冊在園區內的留學人才創辦企業提供場租、資金扶持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海外留學人才,可按規定推薦評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山西省優秀人才突出貢獻獎"、省級學術技術帶頭人,省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加大對海外留學人才的投入力度。從“山西省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引進海外留學人才工作。各市、縣政府也應積極籌措資金,設立海外留學人才引進專項經費。

第十六條

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從事國家、省部級重點科技攻關、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項目的,可申請國家及我省海外留學人員科技項目擇優資助。

第十七條

海外留學人才符合我省引進優秀人才條件的,按照《山西省引進優秀人才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省人事廳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指導全省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外事辦、太原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目的

建立山西省海外留學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主要解決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直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廳負責。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形成合力,為海外留學人才來晉創業和工作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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