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促進活動,包括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和引進、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科技項目管理、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保障等。
第三條科技創新促進活動應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政府引導扶持、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領導,制定科技創新規劃和政策,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加強科技管理隊伍建設,完善創新驅動考核評價體系和表彰獎勵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科技創新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科技創新人才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和完善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引進政策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為科技創新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崗位聘用、職稱晉升以及出入境、戶口或者居住證辦理、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或者便利條件。
支持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建立科技創新人才培養機制。
鼓勵國內外科技創新人才在本行政區域開展合作研究、學術交流、技術培訓以及任職、兼職等。
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新人才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人才分類評價機制。科技創新人才分類評價應當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評價主體作用。
基礎研究人才評價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評價以市場或者社會評價為主。
第八條企業可以通過人才和項目相結合、公開招標、設立省外研發機構等方式引進科技創新人才,所需費用可以列入經營成本。
第九條高等學校和研究開發機構的科研人員,經本人申請並由所在單位批准,可以離崗或者到企業兼職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離崗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人員應當與單位簽訂離崗協定,約定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的職稱晉升、檔案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離崗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人員終止創新活動的,自離崗之日起三年內應當允許其返回原單位工作;離崗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人員辭職的,原單位應當按照在崗人員辭職的有關規定辦理。
科研人員在企業兼職的工作業績可以作為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依據。
第十條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在編制計畫內,可以自主設定科研崗位,自主公開招聘各類科技創新人才。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應當根據科研人員的崗位特點,建立專業技術職務分類評價機制和評聘分離機制。
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應當增加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可以對科技創新成果顯著的人才直接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章科技創新平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規劃、資金、人才、場所等方面支持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公共科技創新平台。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資源共享平台,向社會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開放已分享資料夾、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已分享資料夾,並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應當納入科技資源共享平台管理,並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其他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等不宜開放共享的除外。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適當費用,並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可以整合校內資源,建設科技產業培育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各類基地,並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企業孵化服務。

第四章科技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的申請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工作應當由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進行。委託管理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接受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委託承擔的科技項目按照委託契約約定實施。
第十七條科技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主持人享有技術路線決策權、科研計畫執行權、科研人員聘用權、經費支配權等科研自主權,並對經費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在保障項目實施的前提下,項目組成員、參與科技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員、輔助人員的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項目組成員的績效獎勵按照有關規定支出。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評審專家。對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二十條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實施期間,年度結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在兩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兩年後仍有剩餘的,按規定收回。
第二十一條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建立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所需費用可以從科技項目資金支出。
第二十二條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經專家評議,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程式予以結題。
第五章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三條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承擔單位享有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單位可以與科研人員約定權屬;沒有約定的,歸屬單位。
第二十四條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形成後一年以上沒有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的,在不改變職務成果權屬的前提下,科研人員可以與本單位簽訂協定,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定約定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在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過程中,通過協定、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單位負責人沒有牟取非法利益、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不承擔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可以採取智慧財產權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收益分成或者股權獎勵等方式,對完成職務成果的科研人員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未規定、也未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或者報酬:
(一)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
(四)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八條政府設立的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作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依法獲得現金獎勵。
政府設立的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的其他負責人作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依法獲得現金、股權或者出資比例等形式的獎勵。

第六章科技創新保障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穩定的投入增長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後補助、以獎代補、貼息等方式,對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自籌資金研究開發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創新項目予以資助。
第三十條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等指標,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財政補助方式,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協同創新中心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方式,開展產學研合作。
第三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等金融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科技保險產品,鼓勵設立科技創新融資擔保機構。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技術開發和轉讓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科技創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創新服務、開展技術合作等。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財政支持的資金和獎勵,停止享受創新扶持政策,並記入科研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促進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科技創新,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促進活動,包括培養和引進科技創新人才、建設科技創新平台、規範科技項目管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保障科技創新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科技創新促進活動應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政府引導扶持、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科技創新規劃和政策,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加強科技管理隊伍建設,完善創新驅動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科技行政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科技創新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六條【人才培養引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完善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引進政策,為創新型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崗位聘用以及出入境、戶口或者居住證辦理、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建立協同培養人才機制。

鼓勵國內外科技創新人才以合作研究、學術交流、技術培訓以及任職、兼職等形式來本地區服務。

鼓勵和支持科研人員出國(境)進行學術交流,相關部門應當為行政兼職的科研人員出國(境)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

第七條【人才分類評價】 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才分類評價制度。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以市場和社會評價為主。(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第八條【高校人才培養】 高等學校可以與企業建立定向、訂單式的人才培養模式。

高等學校應當充分整合校內資源,建設大學科技園、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企業孵化服務,可以為大學生提供免費或者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所、資金支持。

高等學校可以利用校外資源建設各類大學生創業實踐實訓基地,作為教育實踐平台。

第九條【休學創業】 高等學校可以實行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學生休學創業,休學創業年限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或者創業園創業的學生,可以按照規定計算學分。

第十條【離崗創業】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經本人申請並由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創辦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原單位三年內應當按照在崗人員管理其人事檔案、職稱晉升、檔案工資晉升。(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山西省人社廳關於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離崗創業的科研人員應當與單位簽訂離崗創業協定。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失敗或者終止創業的,自離崗之日起三年內應當允許其返回原單位工作;離崗創業科研人員辭職的,原單位應當按照在崗人員辭職的有關規定辦理。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可以到企業兼職,兼職時間應當視同專業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用人自主權】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編制員額內,可以按規定自主設定崗位,自主公開招聘各類科技創新人才。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建立符合科研人員崗位特點的專業技術職務分類評聘機制。

對從事套用研究的教師和科研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時,增加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對高層次留學人才以及科技創新業績突出、成果顯著的人才,開闢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綠色通道。

第十三條【企業人才引進】 企業可以按照“人才+項目”的模式引進科技創新人才,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設立省外研發機構等方式吸引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加盟。

第三章 科技創新平台

第十四條【平台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規劃、資金、人才、場所等方面支持建立國家級和省級公共科技創新平台,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

省人民政府設立平台基地專項,對公共科技創新平台予以資助。

第十五條【共享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發布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開放已分享資料夾、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已分享資料夾,並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共享服務】 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資源,應當納入科技資源共享平台管理,並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其他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等不宜開放共享的除外。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適當費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用於儀器設備維護、人員補助、績效獎勵及日常運行管理等支出。

第四章 科技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管理】 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的申請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工作應當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進行。委託管理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委託項目按照委託契約約定實施。

第十八條【科研自主權】 科技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主持人享有技術路線決策權、科研計畫執行權、科研人員聘用權、經費支配權等科研自主權,並對經費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容錯機制】 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經專家評議,項目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程式給予結題。(《科技進步法》第56條)

第二十條【經費預算】 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前提下,簡化預算編制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勞務費與績效支出】 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員、輔助人員的勞務費,項目組成員的績效獎勵在規定的科技項目經費範圍內支出,不設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條【設備採購】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評審專家。通過政府採購方式購置科研儀器設備的,財政部門應當簡化政府採購流程,對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三條【結餘經費管理】 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驗收後,結餘經費在兩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兩年後仍有剩餘的,按規定收回。

第二十四條【科研財務助理】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以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技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科技成果轉化】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可以由單位與科研人員約定歸屬;沒有約定的,歸屬單位。非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成果歸屬按照委託契約確定。

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享有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發(2015) 8號檔案)

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在完成一年後沒有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的,在不改變職務成果權屬的前提下,科研人員可以與本單位簽訂協定,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定約定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盡職免責】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過程中,通過協定、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單位負責人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二十七條【職務成果獎勵】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採取智慧財產權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等方式對完成職務成果的科研人員進行獎勵。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

(四)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政府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標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5條)

第二十八條【負責人獎勵】 政府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負責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依法獲得現金、股權或者出資比例等形式的獎勵,但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能獲得股權獎勵。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科技創新保障

第二十九條【治理結構】 探索建立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章程,實行由主要利益相關方代表構成的理事會制度。(依據:關於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意見)

第三十條【財政資金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參與的科技投入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科技投入保障機制,對科技創新投入統籌安排、優先保障。

對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自籌資金研究開發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創新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後補助方式予以資金資助。

第三十一條【企業科技創新投入】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財政補助方式,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

國有企業當年研發經費投入、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新建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收購境內外研發機構等創新資源的相關費用,經認定,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

第三十二條【產學研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通過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共建聯合體、協同創新中心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方式,開展產學研合作。

第三十三條【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投放,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信用貸款、融資租賃、產業鏈融資等融資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股權與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方式。

鼓勵設立科技創新融資擔保機構,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科技保險產品,為科技型企業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條【稅收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企業按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技術開發和轉讓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新產品政策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通過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採購力度。鼓勵採用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創新產品的研發和套用。

第三十六條【科技創新券】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數額的科技創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購買創新服務、開展技術合作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一】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促進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申請享受創新扶持政策、申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時,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追回財政支持的資金和獎勵,停止享受創新扶持政策等,並記入科研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三】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義務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財政部門停止其利用財政資金購置儀器設備,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的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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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經於9月底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11月27日,《山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新聞發布會在太原召開,省人大、省科技廳等相關負責人就《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進行深入解讀。
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委員趙建平在發布會上表示,目前,我省經濟發展存在著結構不合理、創新能力不足、科技成果轉化率低、企業主體作用不突出等問題。制定《條例》為科技創新提供法治保障是促進我省科技創新的需要。“促進科技創新已成為山西適應經濟新常態、擺脫資源困境、實現產業轉型升級的發展戰略。”
《條例》共八章三十七條,在突出政府引導功能、強化企業主體作用、加強平台與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規定,並且把創新券制度、成果轉化引導、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改革等具有山西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規條文,在強化科技創新人才供給、改革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導向、加強科技創新保障、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等方面可謂亮點頗多。
山西省科技廳廳長謝紅表示,《條例》將國家和我省近年來行之有效的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措施和科技創新政策上升為地方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加大對科技人員的激勵,最大限度地激發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的活力,具有鮮明的山西特色,具有多方面的改革創新。“加上11月13日省政府出台的《山西省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二十四條’、省十一次黨代會以來出台的《關於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的實施方案》《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14個配套檔案等政策,我省已經構建形成了促進科技創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打出了營造最優創新環境的‘組合拳’。”
謝紅一一列舉了我省為推動科技創新出台的“含金量十足”的政策:對新設的省級科技創新領軍、重點、培育、區域團隊,給予50萬元建設經費支持;對新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臨床醫學中心給予200萬元經費支持,對新建的上述省級平台給予100萬元建設經費支持等;對購買省外先進技術成果並在省內轉化、產業化的省內企業,單個科技成果最高補助100萬元;對研究開發投入強度排名前十的予以獎勵等。“《條例》的制定實施將最大限度地加大對科技人員的激勵,最大限度地激發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的活力。”謝紅表示。
“科技創新,對山西而言,既是新常態背景下的時代共性要求,更是資源依賴大省實現突圍的重要路徑。以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為標誌,我省走出資源型地區創新驅動、轉型升級新路駛入快車道。”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主任李洪表示,隨著本條例的出台,我省現行省級科技類法規達到8部,在190餘部現行省級法規中占比是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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