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範流域內開發、利用、建設等活動,實現汾河流域生態良好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細則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範流域內開發、利用、建設等活動,實現汾河流域生態良好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幹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出露帶在流域範圍內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補水的水源和輸水工程沿線管理範圍。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汾河流域內生產、生活、生態修復與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在汾河流域進行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科學修復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項資金,逐步增加財政資金投入,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機制,協調和解決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河長,實行河長負責制,逐級落實本行政區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

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任務應當逐年分解落實,其完成情況應當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生態保護意識。

第九條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十條對在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統一規劃。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編制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規劃變更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合理規劃城鄉建設和產業布局,最佳化產業結構。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經濟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環境保護等部門,支持汾河流域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新興產業發展;制定汾河流域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開展廢棄物處理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鼓勵依託汾河流域特有資源,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休閒觀光農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

第三章生態修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統籌規劃,實行山、水、林、田、湖綜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十七條最佳化水資源配置,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推進河湖連通,實現多源互補,恢複流域生態功能。

優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調水,有效涵養和保護地下水。

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有效利用空中水資源,促進汾河流域生態自然修復。

第十八條恢復汾河流域水域和濕地,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強河道及其兩側調蓄水功能,科學利用洪水資源。在汾河幹流河道內建閘蓄水,兩側低洼地帶和古水域恢復具有調蓄功能的湖泊、濕地、緩洪窪淀,增加地下水補給,提高汾河流域防洪標準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十九條嚴格限制地下水開採。

在地下水禁採區和限採區,不得開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閉,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汾河流域關井壓采總體方案。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和汾河流域關井壓采總體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區域關井壓采分階段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關井壓采實施方案應當明確關井壓采目標、階段實施計畫、關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啟用程式、監督考核、獎懲制度等內容。

第二十條建設節水型社會應當以農業節水為重點,統籌工業、生活節水,嚴格控制用水增量。

發展集約型高效節水農業,推廣先進的灌溉技術和方式,提高農田灌溉用水效率。

結合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升級以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加強對冶金、煤化工、焦化、火電等高耗水行業的節水改造與管理,提高工業用水效率。

鼓勵使用再生水,給予政策補貼。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洗車行業等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質標準的再生水。

加快城鎮集中供水管網改造力度,推廣普及節水器具,全面推行階梯水價制度。科學利用雨洪資源,建設海綿城市。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城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城鎮應當建立和完善生產、生活污水處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設施。對農村生產、生活污水應當採取無害化處理,防止直接進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對汾河源頭的生態修復與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汾河源頭、主要支流源頭、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實施科學造林、種草,實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蓋率;有計畫地實施移民搬遷,依法關停破壞水資源、污染水環境的企業等措施,促進生態自然修復。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占用的河灘地、古水域恢復為濕地,逐步增加林地、濕地、水域面積,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

第二十四條在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應當加大植樹種草力度,增加高鬱閉度森林水源涵養區,減少水土流失。

在黃土溝壑區,以小流域為單元建設淤地壩工程,減少泥沙進入河流;在山區、丘陵區對坡耕地逐步實行坡改梯,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還林,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改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集中分布區、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遷徙洄游通道等場所。

第四章生態保護

第二十六條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汾河流域水量調度應當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實行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實時水量調度指令相結合的調度方式。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量調度指令,確保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河道、湖泊(水庫)、引調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實行河道、湖泊(水庫)、引調水工程岸線分功能管理。

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與保護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灘涂開發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內私挖濫采,確保河道防洪安全。

禁止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在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建設攔河、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實施排污總量控制。

第三十條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設定排污口,並安裝標誌牌。排污口設定後不得隨意變動。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定排污口。

第三十一條禁止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汾河流域內一級保護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隨意變更水源涵養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

在造林綠化工程區和封山育林區,應當採取禁牧措施,保護幼林繁育成長。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農藥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對本區域內城鄉生產廢棄物和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處置和綜合回收利用。

鼓勵利用沼氣、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煤礦採空區、沉陷區、煤矸石區,劃定重點生態修復區,實施生態修復,防止再次破壞。

開採礦產資源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採礦企業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區域開採礦產資源:

(一)汾河源頭、主要支流源頭、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

(二)風景名勝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

(三)一級國家保護公益林地、工程設施安全區;

(四)法律、法規禁止開採礦產資源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六條建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建設項目應當採取生態保護措施,選址應當避讓生態保護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最佳化施工工藝,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態破壞。

對建設周期長、生態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制。

生態修復與保護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天然林、水域和濕地保護,進行野生動植物種群及生息地監測,對種群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採取人工馴養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進行恢復。

第三十九條旅遊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對有損自然生態環境和景觀的旅遊景點和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管理或者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關閉或者拆除。

第四十條按照權責統一、合理補償和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森林、草地、濕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建立汾河源頭、主要支流源頭、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機制,補償資金專項用於當地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事業發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環保、農業、林業、國土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標準方法、統一信息發布的要求,建立生態修復與保護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實行數據信息共享和實時監測。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對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影響和破壞生態修復與保護的行為,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的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上一年度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三)需要檢查的其他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對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河道保護範圍內建設攔河、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天然草甸或者變更天然草甸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占用天然草甸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汾河流域水量分配和調度計畫、指令的;

(二)不執行汾河流域關井壓采實施方案的;

(三)違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範流域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實現汾河流域生態良好與水環境安全的目標,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所稱的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幹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主要出露帶在流域範圍內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補水的水源及其輸水工程沿線管理範圍。
在汾河流域內從事資源開發、生產建設、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和監督管理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堅持科學修復、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汾河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加強生態修復與保護,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政府職責】省人民政府負責汾河流域的生態修復與保護的領導及其重大事項的協調和決策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省汾河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汾河幹流河道及主要支流入汾河口段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資金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資金投入,制定相關政策,建立專項資金,創新投融資機制,拓展投融資平台,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修復治理。
第七條【責任考核】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實行責任制,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負責。
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應當納入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態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汾河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依法檢舉和制止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九條【表彰獎勵】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策引導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流域規劃
第十條【規劃分類】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包括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包括水土資源利用和保護規劃;水域、水系、河道岸線利用和保護規劃;植被建設與水土保持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等。
流域內煤炭及礦產開發區專項規劃應包括採空區、沉陷區生態修復治理規劃;山區縣應包括生態移民及扶持規劃;地表水工程覆蓋區應包括水源置換或地下水關井壓采規劃。
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流域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綜合規劃,編制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規劃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規劃協調】流域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三條【規劃實施】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是規劃的組織實施主體,應當加強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及時對規劃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分工,保證規劃實施。
第十四條【產業布局與結構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原則,合理規劃工業和城鄉建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
流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十五條【產業結構調整要求】省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和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根據汾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定流域內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淘汰本行政區域內落後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產能。
第十六條【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汾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將節水、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項目列為重點發展領域,採取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
鼓勵企業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開展廢棄物處理與再生水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
第十七條【農業產業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發展節水農業和生態農業。
鼓勵依託汾河流域特有資源,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等產業,發展地方特色優勢種植業、林業和文化旅遊業。
第三章生態修復
第十八條【修復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統籌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堅持自然修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方針,因地制宜,標本兼治,提高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十九條【土地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調整土地用途,最佳化土地資源利用結構,有效增加林地、濕地、水域面積,對25度以上坡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逐步將部分占用的河灘地、古水域恢復為蓄水濕地。
第二十條【節水型社會建設】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以農業節水為重點,統籌工業、生活節水,嚴格控制用水增量。
大力發展集約型高效節水農業,推廣先進的灌溉技術和方式,提高農田灌溉用水效率。加快以渠道防滲與管道輸水為主要方式的灌區節水改造和灌區續建配套,積極發展膜下滴灌等高效農田節水灌溉方式。
加強對冶金、煤化工、焦化、火電等高耗水企業的節水改造與管理,優先使用再生水,提高工業用水效率。
加快城鎮集中供水管網改造步伐,推廣普及節水器具,全面推行階梯水價制度。科學利用雨洪資源,建設海綿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洗車行業等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質要求的再生水,逐步替代優質自來水。
第二十一條【水資源配置】最佳化水資源配置,推進省內河湖連通,實現多源互補。
優先使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外調水,加大利用再生水,嚴格控制地下水,遵循上蓄、中滯、下排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保證河流生態基流,恢複流域生態功能。
在地表水工程供水覆蓋範圍,逐步用地表水置換地下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表水供水工程覆蓋區域水源置換和地下水關井壓采及分階段目標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水域濕地修復】恢複流域水域和濕地面積,在強化原有防洪體系,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加河道及兩側調蓄水功能,科學利用洪水資源。在幹流河道內建閘蓄水,兩側低洼地帶和古水域恢復具有調蓄功能的湖泊、濕地、緩洪窪淀等蓄水水域,增加地下水補給和水生動植物養植面積。
實施汾河幹流及主要支流河道治理,因地制宜開展支流小型水庫建設,提高流域防洪標準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二十三條【地下水管理】嚴格限制地下水開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區域地下水實行水量、水位雙控制管理,限制和減少地下水開採量。地下水位出現下降趨勢的地區,不得增加地下水的開採量;確需新鑿井取水的,須經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加強採空區綜合治理,關停流域內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範圍內的煤礦。
第二十四條【河源泉源修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河流源頭和岩溶大泉源頭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以自然修復為主,採取封山育林等措施,嚴格限制人類活動,不得開展與生態修復保護無關的項目建設。一般保護區可以根據環境生態承載和自然修復能力適度進行項目開發建設。
對河源、泉源重點保護區內的山區人口實施移民搬遷。
在源頭保護區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有效利用空中水資源,促進流域生態自然修復。
第二十五條【水土流失治理】對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採取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提高植被覆蓋率,增加高鬱閉度森林水源涵養區,減少水土流失。
以小流域為單元,在黃土溝壑區溝道內建設淤地壩工程,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少泥沙進入汾河。
第二十六條【生產生活治污公共設施建設】加大廢污水收集、處理、回用力度,建立和完善城鄉污水、垃圾無害化處理及供排水設施,採取工程、生物等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將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七條【水生動植物恢復】逐步改善水生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採取有效措施,恢複流域水生動植物資源品種的分布區、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主要棲息繁衍場所,營造人與野生動植物和諧發展的生態環境。
第四章生態保護
第二十八條【水資源制度】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生活,應當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第二十九條【水量分配調度】汾河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汾河水量調度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負責的原則,實行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實時調度指令相結合的調度方式。
節點斷面的流量控制指標應當保證必要的生態基流,必要時可以實行跨流域調水。跨流域調水水量納入當地水資源分配總量。
流域內取用水單位應當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量調度指令,確保相應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三十條【河湖岸線管理】依法確定河道、湖泊(水庫)、引調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實施河湖庫岸線管理。全面推行河長制,省、市、縣應當根據河道管理許可權設立河長,逐級落實河道管理和生態保護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湖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確定的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實施河湖庫分功能管理。
河湖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河道行洪、輸水、航運和灘涂開發的要求。
嚴格河道采砂管理,禁止私挖濫采,確保河道防洪安全。禁止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範圍內進行採石、挖砂、取土、爆破等影響工程安全的活動和建設可能造成污染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涉河工程建設管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排污總量控制】排放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源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實行排污總量控制。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三條【排污口設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排污口,並安裝標誌牌。排污口設定後不得隨意變動。不符合排污口設定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得設定排污口和興建與水資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不得從事旅遊、娛樂等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水量、水質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生態植被保護】在流域內禁止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生態公益林和天然草甸,因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在流域內不得隨意變更水源涵養林地和高山天然草甸用途。
第三十五條【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農藥以及高降解地膜,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六條【清潔小流域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林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對農業生產廢棄物和農村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因地制宜開發農村能源,鼓勵利用沼氣、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資源。
第三十七條【野生動植物保護】加強流域內天然林和水域、濕地保護工作,開展野生動植物種群及生息地的監測,對種群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應當採取人工馴養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予以恢復。
第三十八條【危害整改補救】開發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乾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禁采、限采、封堵或者停止工程建設等措施;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禁止採礦區域】禁止在下列區域開採礦產資源:
(一)河源、泉源、飲用水水源地;
(二)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蹟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三)水利設施安全區;
(四)開採礦產資源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恢復影響或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四十條【水土保持措施】建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從事農作物、經濟作物種植和植樹造林、荒坡地開墾等農業生產活動,應當依法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四十一條【生態環境保護】城鄉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應當採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占或者少占草地、林地、水域,避免穿越生態環境保護區。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應當與生態修復與保護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四十二條【水生動植物保護】在流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生野生動植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
(二)在開放性水域移植、增殖、投放未經批准的外來物種;
(三)使用炸魚、電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和漁具進行捕撈;
(四)捕撈、銷售野生珍稀特有魚種;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旅遊文化建設要求】流域內的旅遊觀光和文化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合理開發利用具有流域特色的生態資源和文化旅遊資源。對損害自然生態環境和景觀的旅遊景點和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關閉或者拆除。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目標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的,應當作出說明,並提出整改措施負責落實。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信息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國土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標準方法、統一信息發布的要求,建立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實施數據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條【聯合執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行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理。主管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糾紛處理】生態修復和保護過程中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因實施生態修復與保護工程,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封閉水源: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規定條件取水的;
(二)超過取用水計畫指標取用水或者不服從取用水調整限制決定的;
(三)不執行地表水置換地下水實施方案的;
(四)建設項目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五)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擅自使用生產的;
(六)其他違反水資源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違反河湖管理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
(二)建設妨礙行洪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活動的;
(三)違反河道采砂有關規定的;
(四)從事影響和危害河道、湖(庫)、引調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的;
(五)其他影響河道、湖(庫)、引調水工程岸線管理的。
第五十條【違反排污許可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排污許可制度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或者設定排污口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禁止採礦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禁止區域開採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植被管理法律責任】擅自占用、徵用林地或者毀壞森林、天然草甸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水生動植物保護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政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規劃而不編制規劃或者編制規劃弄虛作假的;
(二)不執行水量分配和調度計畫、指令的;
(三)不執行地表水置換地下水實施方案決定的;
(四)違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
(五)不履行法定程式和職責的;
(六)造成重大環境保護事故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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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山西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意味著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將有法可依。

汾河流域面積共39471平方公里,占我省國土總面積的1/4。近些年,由於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急劇增長,流域內用水量持續增加,加之煤炭開採、植被退化對水資源的影響,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破壞。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勢在必行。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規劃綱要(2015-2030年)>的通知》(晉發〔2015〕10號)要求,水利廳成立《條例(草案)》起草組,開展立法項目資料收集、論證,按立法規定向省政府法制辦報送了《條例(草案)》(代擬稿)。2016年9月2日,《條例(草案)》經省人民政府2016年第1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按照地方立法條例和技術規範要求,經過初審、再審兩次審議後,於2017年1月11日表決通過。

《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與產業發展、生態修復、生態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五十條。規定了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範圍;明確了在汾河流域進行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科學修復”的原則;健全了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河長,實行河長負責制,逐級落實本行政區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責任;強化了嚴格限制地下水開採,在地下水禁採區和限採區,實施限期關井壓采、監督考核等有效措施;建立了在汾河源頭、主要支流源頭、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機制,補償資金專項用於當地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事業發展。

《條例》還對禁止性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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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修復,立法保護。10月11日,記者從省水利廳獲悉,由該廳主持編寫的《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下文簡稱《條例》)正有序穩步推進,目前草稿已經形成。

對山西而言,治汾之重不言而喻。省委、省政府審時度勢,適時啟動了汾河流域生態修復工程,並於今年7月11日印發了《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規劃綱要》,隨即要求建立健全法規及政策體系,堅持依法推進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明確提出儘快制定出台《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為汾河流域生態修復提供根本保障。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水利廳立即組建《條例》起草小組,並迅速開展工作:8月展開法規查詢、資料收集,依據現行相關法規,參照有關省市區出台的河流、湖泊等針對性保護法規條例,著手起草《條例》;9月中旬基本完成草稿,並報請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申報列入2016年度省人大立法計畫。根據立法法定程式,下一步省水利廳準備邀請立法學者、專家以及相關部門等,進行立法條文諮詢、研討、審查工作,力爭儘快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列入省人大立法程式。

根據汾河流域生態修復“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協調發展”的原則,該《條例》旨在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範流域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促進生態修復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任,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依法行政的範疇;強化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制定,最佳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適應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以及修復保護流域生態環境的需要;統籌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自然修復與人工措施相結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標本兼治,恢復與保護流域生態;流域內生產項目開發建設,必須與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堅持保護優先,保障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容量相適應;實行政府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責任制,強化流域生產生活等活動的執法力度,對違反生態修復與保護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記者了解到,省水利廳著手起草的《條例》,按照流域生態修復指導思想、總體思路、修複目標和主要任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及國家和省現行的水資源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參照吸收了貴州、廣東等省的相關法規規定,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討論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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