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發布單位】804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9-21

【生效日期】1995-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1日公布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農村科學技術進步

第三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章 高新技術研究與高新技術產業

第五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六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七章 科學技術經費投入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教興晉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戰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科學技術發展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放在優先發展的地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科學技術工作的領導,逐步提高領導班子的科技素質和科學決策能力。行政首長要總管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科學技術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的職能作用。

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作出重大經濟建設決策、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各方面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實行科學決策。

應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本條例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支持中間試驗基地建設,健全科學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五條 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科研機構、科學技術工作者、發明創造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六條 加強科學技術的宣傳教育,在廣大幹部和人民民眾中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科技意識。

第二章 農村科學技術進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推動傳統農業向現代化農業轉變,逐步提高科學技術進步在農業發展中的貢獻率。

第八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健全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機構,充實和穩定基層農業科學技術推廣隊伍,改善和提高基層農業科學技術推廣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支持各類科技經濟組織開展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

第九條 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除由政府資助者外,可以從受益單位或者個人獲得應有的補償。

農村科學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在履行自身職責的前提下,可以兼營為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配套的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業優良品種和節水農業、旱作農業技術的研究與推廣。農業科學研究機構、農業院校從事研究、開發、試驗、示範的試驗基地、設施和生產資料應予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農業研究開發機構可依法銷售自己培育、引進並經過審定的優良種子、苗木和養殖品種。

第十二條 推進農科教結合,建立健全農村科學技術培訓體系,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培養農業技術人才。

第十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支持鄉鎮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幫助鄉鎮企業培養人才,採用先進技術,引導其向技術密集、集約經營的方向發展。

第十四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應以各種方式為農業和農村經濟提供技術服務,開展科技扶貧。技術承包和技術服務獲得效益的,可獲取應得收入。

第三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各種鼓勵措施,推動企業科學技術進步,使企業成為技術開發的主體。

企業應確定科學技術進步目標和建立技術創新機制,不斷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加速技術改造,限期淘汰落後設備、技術和工藝,提高企業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

能源工業要加速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資源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程度,降低消耗,防治環境污染。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從國內外引進高新技術,加以消化、吸收、開發和創新。引進技術要經過諮詢論證,注重效益。

第十七條 大中型企業實行廠長(經理)領導下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制。建立與健全總工程師負責的技術開發和技術管理體系,賦予總工程師相應的職權。

第十八條 大中型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技術開發機構,充實技術開發力量,配備必要的設施和手段,增強自身技術創新與產品開發能力。

小型企業和鄉鎮企業也應有相應的技術開發依託。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企業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生產、教學、科研三結合組織,增強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能力,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產業化。

第二十條 企業應發揮廠礦科協、職工技協等科學技術團體的作用,開展民眾性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制度,加強全員培訓,提高職工的技術文化素質。

第四章 高新技術研究與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新水平和本省實際開展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促進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第二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及其產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委員會認定。

對經過認定的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領導,賦予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必要的行政管理職權,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採用高新技術進行技術改造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金融機構應在財政貼息、貸款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合理配置科學技術資源,建立現代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保障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持續穩定發展,從財政撥付的科學技術經費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對承擔重大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在經費和實驗手段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堅持面向市場,根據經濟建設的需要進行技術開發,逐步實行自負盈虧,自主發展。要使絕大多數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機構逐步由事業法人轉變為企業法人。

技術開發機構應以多種形式同企業或企業集團聯合,可以轉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也可以通過聯營、參股、控股等形式組建科技型企業。

第三十條 科研院所實行院(所)長負責制。有條件的科研院所可試行理事會領導、由科學技術工作者代表組成的監事會監督、院(所)長負責的新型管理制度。

科研院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定、人員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一條 研究開發機構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技術諮詢活動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待遇。

省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對中間試驗和新產品研製開發給予扶持。

第三十二條 研究開發機構、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可與省內外、國內外的官方或民間的科學技術組織建立多種形式的科學技術合作,開展科學技術交流。

第三十三條 鼓勵國外和台港澳的組織或個人依法在本省設立研究開發機構,或與本省的組織或個人舉辦合資、合作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民營研究開發機構。民營研究開發機構在申報項目、貸款、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出國審批、獎勵等方面與國有研究開發機構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條 支持科學技術協會及各類學術研究團體開展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的各種活動,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

第六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社會地位,從經費、場地、設施、信息等方面不斷改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培養和造就各類科學技術專業人才,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要逐步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待遇。

對從事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實行收入與經濟效益掛鈎,貢獻突出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應取得較高的報酬。

從優安排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住房,省、市(地)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有計畫地安排基本建設資金,用於改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住房條件。

對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科學技術工作者享受保健醫療。

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按國家規定給予政府特殊津貼。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給予崗位津貼。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從事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研究、重大科學技術攻關項目研究和重點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實行課題津貼制。

對在農村貧困地區和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實行優惠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條 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固定與流動崗位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人事制度。逐步實行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聘任契約制。

進一步開放科學技術勞務市場,建立健全人才流動中介服務組織,簡化手續,促進科學技術工作者合理流動。

第四十條 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評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對作出重大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破格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對長期在基層從事技術推廣,取得顯著成績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在考評專業技術職稱時,應著重考核其工作實績。

第四十一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工作者繼續教育制度,設立專項資金,有計畫地安排科學技術工作者參加專業進修、培訓、學術交流,拓寬、更新其專業知識。

對在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上有造詣或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出國進修、考察或參加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在經費上予以保障或資助。

第四十二條 出國留學人員回省和來晉工作,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根據本人意願商定工作的形式,並在工作條件、住房、配偶子女安排等方面提供優惠和照顧。

省人民政府對回省或來晉工作的出國留學人員的科學研究工作予以資助。

各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對回省或來晉的留學人員出國參加學術活動和探親給予支持和幫助,保證來去自由,往返方便。

第四十三條 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導師,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課題和建設項目的主持人,在學術上有成就、技術上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根據工作需要、本人意願和健康狀況,可按照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限。

離、退休科學技術工作者被返聘或受其他單位聘用,其離退休費和返聘費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兼得。

第四十四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服務,取得合法收入,歸個人所有。但不得侵犯本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保護個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及其轉化收益。

第四十六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應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七章 科學技術經費投入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逐年提高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全省研究開發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應逐年提高,到2000年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全省財政每年用於科學技術投入的增長速度要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科學技術投入列入財政預算。到2000年,全省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支出的比例應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縣以上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科學技術三項費用(中間試驗、新產品試製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用)應逐年提高,省本級不低於當年預算支出的2%,地(市)本級和縣(市、區)到2000年達到當年預算支出的1%。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基建撥款中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用於重點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設和重要科學研究儀器設備購置。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開發建設項目投資中,應劃出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相應的科學技術投入;在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經費中,應劃出一定比例用於技術創新。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增加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逐步成為科學技術投入的主體。企業用於技術開發的經費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十二條 加強對各項科技發展基金的管理,堅持專款專用。用於支持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的部分,採取擇優撥款扶持的形式;用於支持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科學技術普及的部分,採取低息借貸、參股等有償使用形式。

建立我省科技風險基金,用於支持發展高新技術。基金通過多渠道籌集,滾動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國外、省外的組織或個人在本省設立各類科學基金,資助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第五十三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股份制、合資、合作、建立基金等形式籌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資金。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部門應加強對科學技術經費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保證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省人民政府設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對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科學技術工程與研究項目和社會科學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給予獎勵。

對在上述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給予重獎,並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激勵機制,對在技術引進、新產品開發、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技術改造、技術革新等方面作出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人員進行獎勵。

第五十七條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個人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

對設立上述獎勵基金者給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分別不同性質和不同情節進行處理:

(一)截留、挪用、剋扣、貪污科學技術經費的;

(二)在科學技術工作中失職或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打擊、壓制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正當科學技術活動的;

(四)侵犯研究開發機構合法權益、干擾科學技術活動正常開展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獎金和榮譽稱號的;

(六)侵犯智慧財產權,剽竊他人科研成果的;

(七)侵吞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收入的;

(八)經營假冒偽劣技術商品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轉讓國家法律禁止轉讓的技術和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技術的;

(十)毀壞科學技術設施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就《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1995年9月,《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公布實施以來,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條例》實施的成效明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科技進步的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是激勵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需要進一步強化和明晰;二是科技創新資源需要進一步豐富、整合和提升;三是企業創新主體的意識和行動需要進一步激發;四是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產學研相結合的體制、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問題需要儘快通過立法解決,為我省轉型發展、跨越發展提供科技支撐。2008年7月1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正式實施,為體現法制的統一性,原《條例》需要作相應的修訂。

二、《條例(修訂草案)》起草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科技進步條例修訂工作,將《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列入了2010年的立法計畫。為做好《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省科技廳成立了由廳領導牽頭、多名科技、法學專家組成的起草領導組,並撥出專款對這項工作給予經費上的保障,通過召開會議、調查研究、討論座談、反覆修改,形成《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於2010年5月24日報請省政府審批。省法制辦在高校、科研機構、企業代表中廣泛徵集意見和建議,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兩次徵求11個設區的市政府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編辦、省中小企業局、省科協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單位書面意見,組織召開了立法協調會。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2010年8月27日經省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說明

《條例(修訂草案)》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體例結構,共設:總則、企業技術進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八章五十七條。現就條例草案中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激勵自主創新

科技進步應當依靠自主創新,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參照上位法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一是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制度。草案規定:對有關組織確定的自主創新產品,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首先購買。政府採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採購人應當運用招標方式確定研究開發方進行研究開發,並予以訂購。二是自主創新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制度。草案規定:凡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組織論證並監督實施。三是淘汰落後技術、生產工藝制度。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應當積極引導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淘汰落後的技術和工藝,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結構最佳化;省經濟和信息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省情況,定期公布鼓勵發展的技術目錄和淘汰的技術目錄。

(二)關於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

企業是市場經濟主體、技術創新主體,也是科技投入主體。促進科技進步,必須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鼓勵企業以市場為導向,進一步加大科技投入、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力度。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鼓勵企業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二是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推動自身發展,引導創業投資發展,為企業獲得創業投資、金融支持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將國有企業技術進步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範圍,引導和扶持國有企業加強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四是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企業轉移,科學技術人員向企業流動,支持企業設立自主創新崗位,引導科技人員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活動。

(三)關於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從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員發揮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是科技進步的關鍵。針對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力資源豐富,企業科技人才相對不足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高校和科研機構在科技進步工作中的定位,重點突出了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的引導,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鼓勵高校、科研院所選派科技人員深入基層和企業,並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二是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參加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並可以計入專業工作經歷,作為職稱評定的依據。三是鼓勵科學技術人員通過兼職、崗位流動等多種方式,實行人才交流。

(四)關於建立保障促進科技進步的長效機制

一是科技經費投入保障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投入列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科學技術經費支出應當逐步提高,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穩步增長”。二是規範科技計畫管理,規定了建立評審專家庫,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問責制度。三是加強了科技經費的監督和管理,提出各級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侵占、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四是加強科技資源共享。規定了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並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研究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於2010年8月27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審議。根據《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有關規定和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參與了該項立法的有關工作。我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和省科技廳先後赴長治、晉城兩市及所屬部分縣(區)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工作者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並赴浙江等地考察學習了兄弟省的有關科技立法經驗。

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文本及說明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組織召開了由有關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進一步徵求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並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現將研究意見報告如下: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95年9月制定的,15年來,《條例》的實施對促進我省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步入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推動發展的新時期的到來,要實現我省轉型發展、跨越發展,實現省委提出的“十二五”主要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提升我省的科技核心競爭力,《條例》的很多內容已明顯不適應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作為上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於2007年做了全面修訂,我省《條例》的部分內容明顯滯後,有些規定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因此,修訂《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我委認為,省政府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體現了科教興省戰略,突出了激勵自主創新、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等內容,與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做到了較好的銜接,並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增加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總體可行。

二、主要修改建議

(一)關於政府財政科技投入

我省1995年制定的《條例》第四十八條對政府財政科技投入作出操作性較強的具體規定,即“到2000年,全省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支出的比例應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縣以上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科學技術三項費用(中間試驗、新產品試製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用)應逐年提高,省本級不低於當年預算支出的2%,地(市)本級和縣(市、區)到2000年達到當年預算支出的1%。”15年來,這一規定對我省的科技進步起到了實實在在的推動作用。但現《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取消了財政科技投入的比例,連“應達到全國平均水平”這樣的指標都取消了,較原《條例》的規定,具體的原則了、實在的虛化了,這顯然不利於我省轉型發展、跨越發展對科技支撐作用的迫切要求。

據查,2007年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後,全國有部分省、市先後修訂了科技進步條例,其中廈門、湖北對政府科技投入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廈門市規定:“全市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本市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高於全國及全省的平均水平。”“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含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科學技術事業費用和科學技術專項費用)應占本級財政可供安排財力支出的4%以上,其中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應高於2.5%。”湖北省條例規定:“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逐年增長,所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省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科學技術經費支出所占比例應當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市、縣兩級財政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在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所占比例應當達到國家科技進步考核指標要求。”

要實現我省經濟發展方式從主要依賴資源和投入增長轉變為依靠科技創新增長,實現我省轉型發展、可持續發展,必須大力加強科技進步與創新。而財政科技投入是科技進步與創新的基礎保障,對發展科技事業,振興地方經濟及推動社會進步,起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對政府財政科技投入等方面作出具體的操作性較強的規定,並增加將科技財政撥款增長列入各級政府領導任期考核目標的相關規定。

(二)關於利用財政性資金投入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的年限

《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擁有者對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在三年內沒有實施的,其他智慧財產權在兩年內沒有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本條是關於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規定,其規定的本意是為了加快我省科技成果的轉化速度,但與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國家《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有關專利強制實施的規定不盡一致。

從實際情況看,智慧財產權自取得到實施,有些需要較長時間,規定“在三年內沒有實施的”或“在兩年內沒有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難以適用不同情況。因此,建議根據上位法的精神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對該款作出修改。

(三)關於企業技術進步

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為了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真正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建議一是增加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占當年企業銷售收入比例的具體規定;二是增加鼓勵和引導企業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開展產學研聯合攻關的規定;三是增加鼓勵企業積極採用和套用新技術成果,促進科技成果和專利實施轉化的規定。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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