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為更好的服務湖北籍在晉經商、工作人士,發展山西、湖北兩地經濟,更有效的促進區域經濟交流與合作,經
籌備組在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的統一領導和安排下,召開了多次會議,以及專題會,部分企業、企業家座談會等多種會議,徵求了部分湖北籍省領導的意見,商會籌備組還多次深入在山西創辦企業的湖北籍企業家的意見,目的是與更多的企業家進行溝通和交流,為進一步解決湖北在晉企業的服務需求,為商會的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礎。
山西省湖北商會成立的目的是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在某種意義上講,商會是企業之家,商會在發展的同時會員企業也隨著壯大企業自身,因此商會歡迎廣大的在晉湖北企業積極參加商會的工作,我們本著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為企業家敞開商會大門,只要申請入會的企業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執行黨的各項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合法經營,擁護商會章程,及時繳納會費,商會就有義務將其接納為會員。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山西省湖北商會(英文名稱: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山西省社團管理機構註冊登記的獨立社會團體法人單位;是由在山西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湖北籍民營企業、商戶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聯絡、服務、發展”為宗旨,在湖北省人民政府駐山西辦事處的指導下,維護在晉湖北籍企業、商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在晉湖北籍企業、商戶的健康發展,為會員服務,為繁榮山西和湖北兩省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西省委統戰部,登記管理機關是山西省民政廳。本會自覺接受山西省委統戰部和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住所:太原市迎澤南街鼎元時代A座8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教育本會會員,提高會員整體素質,引導會員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生產者、經營者.
(二)加強與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社團組織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主動與各省、市、自治區及海外的湖北商會建立聯繫,密切合作和友好往來;為晉鄂兩地政府提供科技、經濟信息,推動兩地經濟、技術、貿易等方面的聯合與協作;為地方招商引資、吸納海內外資金、進行經貿合作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展開行業自律工作,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交易會、展銷會。積極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形式的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與經濟合作。並根據會員的要求,及時提供各種有效的服務。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
(六)協助政府或企業辦好各類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
(七)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會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 (八)協助政府搞好對本會會員和會員單位的教育管理,承辦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有業績、有信譽的企業和商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 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交納入會費;
(五) 由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各項工作;
(三) 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對本會引進資金、合作項目有知情和參與、享用的優先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遵紀守法,依法經營;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單位會員,如因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取締,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六)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推舉名譽會長、顧問和聘請法律顧問;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二、四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副會長原則上只參加雙月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可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根據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提名,分別聘任副秘書長、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行使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
(四) 推薦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聘用專職人員人選;
(五) 聯繫和協調本會各成員單位的有關事務;
(六) 協調本會對外有關事務;
(七) 定期召開本會有關的工作會議;
(八)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九) 重大事項及時通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十) 行使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接受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益;
(五) 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