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工程交易中心的全方位服務功能,加強我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評標活動的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及專家名冊的建立、使用、管理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從事各類建設工程管理工作,在技術、經濟等方面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評標專家名冊是指:由評標專家組成的名冊。
第四條 評標專家名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建立,各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評標專家名冊中評標專家住所地建立評標專家名冊分冊。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從省評標專家名冊中聘任評標專家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名冊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省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二)實施全省評標專家的考核、培訓工作;
(三)認定評標專家資格;
(四)建立全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名冊並進行動態管理;
(五)依法查處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
省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相關專業評標專家的推薦、認定工作,並錄入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名冊。
第六條 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評標專家分冊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評標專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培訓、定期考核、推薦本地區評標專家;
(三)對本地區評標專家分冊進行動態管理;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評標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評標專家名冊按工程類別分為房屋建築、市政公用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交通工程、鐵路工程、化工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通信工程、機電安裝等。
第八條 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獲得中級職稱滿五年並獲得國家級執業資格(包括監理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建築師、造價工程師);或者獲得中級技術職稱滿八年;
(二)熟悉工程建設和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熟悉有關工程的技術、經濟標準和規範;
(三)遵守招標投標工作紀律,自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廉潔自律,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
(四)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隨機抽取,按時參加評標工作。
第九條 評標專家名冊的建立程式是:
(一)省、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各專業工程主管部門,根據工程招標評標需要,通過信息網路或社會媒體發布聘任評標專家的信息或直接向擬邀請專家單位發出邀請函;
(二)在個人自薦或單位推薦的基礎上,填寫《山西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登記表》一式二份,附備案材料報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直專業工程主管部門初審或認定;
(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複審,並對擬聘的評標專家組織上崗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認定為評標專家;
(四)將認定的評標專家按照評標專家名冊的專業分類錄入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名冊。各市(地)按照評標專家的住所地編制評標專家分冊。
第十條 擬任評標專家應當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一)《山西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登記表》;
(二)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
(三)1寸紅底彩照2張。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招標檔案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對投標檔案獨立地發表或保留自己的評審意見;
(二)就投標檔案中的問題,向投標人提出澄清和說明要求;
(三)簽認根據評標形成的評標報告和中標結果;
(四)檢舉和揭發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五)對評標專家名冊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評標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二)按照評標辦法和標準,客觀、公正、獨立地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標、定標全過程保守秘密;
(四)工作單位、通訊聯絡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評標專家名冊管理機關;
(五)自覺向招投標監督部門申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投標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商)單位任職、兼職和持有股份的情況。
第十三條 根據評標需要,參加評標的評標專家,原則上應當在開標之日從省評標專家名冊或市(地)評標專家分冊或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情況可以提前半天抽取。參與隨機抽取的該專業評標專家人數應不少於需要抽取人數的三倍。市(地)專家名冊分冊或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的評標專家人數不足需要抽取人數的三倍的,可從省建設工程專家名冊或鄰近地區的專家名冊分冊中隨機抽取。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實行抽取與通知分離。在各招標投標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先由招標人隨機抽取多於要求數量1—2名的評標專家編號,再由專人單獨通知評標專家,抽取與通知結果的清單由計算機列印,通知經辦人員簽字後,歸入評標資料檔案。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補抽評標專家:
(一)抽取的評標專家與該工程的投標人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情況,需要迴避的;
(二)抽取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單位抽取了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評標專家。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在投標單位任職、兼職、持有股份或投標人單位中有與評標專家有下列關係且任中層以上職務或持有股份的,該評標專家必須迴避: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評標專家認為有其它利害關係需要迴避提出申請的,招投標監督部門應予同意。應當迴避而不聲明迴避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評審意見,重新調換評標專家承擔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標人需要直接邀請評標專家的,應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評標實行記名制:評標專家應在評分表或投票表上籤署姓名,評分表或投票表歸入評標資料檔案予以保存,作為對評標專家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十九條 各招投標監督部門應加強對評標活動的監督,及時制止、糾正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招投標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召開評標專家座談會,總結、研究工作,學習有關法規檔案。每年年終,根據評標專家的工作態度、業務水平、遵紀守法等情況對評標專家作出評價。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級招投標管理部門可以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清退出專家名冊:
(一)評標專家通知後,一年內有三次遲到、早退或兩次無故不參加評標的;
(二)在評標過程中不負責任、評分不公正,情節嚴重的;
(三)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及與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的;
(四)接受賄賂或謀取私利的;
(五)應當迴避而不聲明迴避的;
(六)其它不適合繼續從事評標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名冊實行動態管理。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級招投標監督部門建議,對不能履行評標專家義務、不勝任評標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評標專家,可視情節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或勸其退出評標專家名冊,並定期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錄入評標專家名冊。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參加評標工作的評標專家支付評審費,並承擔評標專家異地參加評標所發生的費用。國家、省物價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山西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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