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職責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監理應有如下職責: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定。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契約。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契約,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契約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契約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員的守則:
工作職責
1.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8.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復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任職條件
1、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建築、土木、工民建類相關專業;
2、2年以上工程監理工作經驗,有監理工程師證或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者優先;
3、熟悉建設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及規定,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較強的綜合協調能力以及豐富的工程管理經驗;
4、有較高的判斷決策能力,能及時決斷,靈活應變,能處理各種矛盾、糾紛,具備良好的協調能力和控制能力;
5、有很好的語言表達、交際溝通能力。
考試介紹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監理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部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
◇ 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遵紀守法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並任職滿三年;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和《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2個科目。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以上畢業。
2.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3.從事監理工作1年(含)以上。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台灣地區具體事宜另行制定。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註冊和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 報名時間 2015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從2015年3月份開始。各地報名時間有所不同,具體報名時間以各地區考試公告為準。
◇ 考試時間 2015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時間為5月23日~24日。具體科目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2015年5月23日 | 上午9:00-11:00 | 建設工程契約管理 |
下午14:00-17:00 | 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 |
2015年5月24日 | 上午9:00-11:00 |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
下午14:00-18:00 |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
◇ 考試科目 考試設4個科目:《建設工程契約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考試大綱《2012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編寫)
職業道德
基本準則
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監理過程中,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廉潔自律”的監理原則遵守以下職業準則:
職業準則
1.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兢兢業業地執行監理工作;
2.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3.不接受任何其他商業性委託,不泄露工程和業主的秘密,忠實履行職責,對業主負責。不在同一項目中既做監理又做承包人的商`業諮詢,不泄露技術情報,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它間接報酬。不得接受承包人的請客送禮,不得介紹施工隊、民工在本工程中分包或轉包,不做有損業主利益和影響公正的事情;
4.當其認為正確的判斷和建議被業主否決時,應向業主說明可能產生的後果;
5.當認為業主的意見或判斷不可能成功時,應向業主提出勸告;
6.當證明監理的判斷是錯誤時,要勇於承認錯誤,及時更正錯誤;
7.當監理工作涉及到業主和承包人雙方合法利益時,應按照契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工作守則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契約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譽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註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8.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堅持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廉潔自律
1.監理人員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和工作關係謀取私利、索賄。在監理工作中必須做到秉公辦事,公正合理,一絲不苟。不允許任何懈怠和瀆職的現象存在。
2.監理人員不準利用監理權向承包人敲詐勒索、吃拿卡要,亦不得要求承包人為自己提供規定以外的任何方便和需要。
3.監理人員絕對不準由於得到承包人的某些關照而放鬆契約要求或降低質量標準。更不能參於承包人的經濟活動,以“服務”為名,收取勞務費、服務費。
4.監理人員不得由於自己的無理要求未能得到滿足而對承包人進行刁難,不給好處不辦事。堅決杜絕行業不正之風。
5.監理人員因工作需要必須在外單位就餐時,應主動交納一伙食費。不準向外單位和有業務聯繫的單位索取接受禮物。
6.監理人員不準授意承包人邀請下卡拉OK歌舞廳。
7.監理人員不準以開會為名,繞道觀光旅遊。不準以各種名義大吃大喝,講排場、請客送禮。
8.監理人員不準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重報多領,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9.監理人員不準以各種名義變相截留公款。不準領取巧立名目的各種費用。
10.監理人員應在本職工作中為承包人排憂解難,熱情服務。每個監理工作人員必須遵紀
工作須知
1.嚴格執行契約是監理工程師和全體監理人員的基本規則。
2.監理人員應與承包人保持正常的工作關係,做好事前監理、事中監理及事後監理。
3、監理工程師在契約執行中要熟悉契約和設計檔案,了解和掌握監理工作的重點,及時處理髮生的問題。
4.契約執行時,如果承包人希望分包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監理工程師應對分包人的資質,施工能力認真審查。
5.監理人員不容許承包人發生不合格工程,但又不要輕易否定承包人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通過技術手段獲得利益的機會。
6.監理人員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判斷發生分歧時,應以契約檔案和檢測試驗資料為依據,切忌感情用事,或憑個人的看法和經驗隨意作出決定。
7.監理工程師監理的工程質量將受到危害時,應迅速先通知承包人,然後採用勸告,提示的方法引導承包人進行糾正。如果承包人不聽勸告斷續施工時,必須果斷地指令暫停施工進行檢查。
8.質量的優劣既要以試驗和測量數據為依據,還應按規範要求對測量和試驗數據進行綜合評價才能做出結論。
9.監理工程師在計畫監控中僅指出承包人進度滯後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充分的根據論證並令承包人服,促使承包人採取措施加快進度。
守法和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如有違反,嚴加處理。
10.工程計量時,監理工程師應切記:“計量一切契約內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職責,而覆核這一工作則是監理人員的職責”。
11.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須定期地、最好每周一次檢查和記錄承包人的人員變動和工地情況,以及材料和施工機械運轉情況。
12.監理工程師給承包人指令時一定要謹慎,非契約內的事情在未與承包人協商前不要發出指令,因為承包人沒有義務接受契約規定以外的其它指令。
13.監理工程師不能行使業主和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範圍以外的任何權力。
14.每日做好監理日記,掌握工程動態。
工作依據
⑴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有關規章、制度;
⑵ 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標準、規範、規程;
⑶ 和鐵道部對建設項目的批覆檔案;
⑷ 審核合格的施工圖;
⑸ 建設項目的委託監理契約、承包契約和材料供應契約。
⑹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季度和年度建設計畫、變更設計、環保等全部技術管理檔案;
⑺ 指揮部有關建設項目的檔案、規定,指揮部、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各方參加的聯席會議紀要等。
現實分類
監理工程師分為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和省級監理工程師,全國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是由國家建設部、人事部統一命題和頒發執業資格證書,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相應專業執業,其應試資格很嚴。而省級監理工程師只需取得省建設主管部門命題考試通過後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可以在本省範圍內選擇相應專業執業的監理人員,無需註冊,但其不能跨省市執業,這也從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各地的監理水平,是因地制宜的好制度。
檔案信息
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建設部建築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時間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中下旬。考試由各省組織,在當地省、市人事考試網報名。2016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時間為2015年5月21、22日。
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為4個科目,即科目1: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考試時間:120分鐘,滿分110分);科目2: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考試時間:180分鐘,滿分160分);科目3: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考試時間:120分鐘,滿分110分);科目4: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考試時間:240分鐘,滿分120分)。
本大綱是以《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2009年12月第三版《建設工程契約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控制》、《建設工程進度控制》、《建設工程信息管理》、《建設工程監理概論》、《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及建設工程監理有關法律法規為基礎,結合建設工程監理實際工作按科目編寫的,大綱的內容對監理工作師應具備的知識和能力劃分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個層次
合格標準
2014年考試合格標準如下:
科目名稱 | 合格標準 | 試卷滿分 |
建設工程契約管理 | 66 | 110 |
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 96 | 160 |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 66 | 110 |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 72 | 120 |
考試程式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的考試時間為2個小時;《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的考試時間為4個小時。
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並任職滿三年。
2、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和《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畢業;
2、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報名方法
考試一般採用網上報名、網上繳費的辦法。
(一) 非首次報考人員,於報名時間內登錄當地人事考試網,按照網上的要求直接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繳費手續。
(二) 首次報考人員操作程式如下:
1、報考人員須於報名時間內登錄當地人事考試網填寫提交《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核表》(以下簡稱《資格審核表》);
2、上傳成功後,使用A4紙列印《資格審核表》,經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幹部)部門或檔案存放部門審核後蓋章;
3、持《資格審核表》、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下同)、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符合免試條件的報考人員還須持職稱證書和監理部門出具的本人從事監理工作年限的證明或監理部門在《資格審核表》從事監理工作年限一欄蓋章(以上均為原件),於規定時間內到具體地點進行資格審核。
報名流程
考試採用網上報名、網上繳費的辦法,請報考人員使用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或中國建設銀行的網上支付卡進行網上支付。
具體操作按照“非首次報考人員”和“首次報考人員”兩類人員管理。
成績有效規定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可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考試規定
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考試費用
檔案規定
(一)根據各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檔案規定,各地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略有不同。
費用報銷
(二)需要收據報銷的考生,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和准考證,於考試當天在考試現場領取,或於考試結束後一個月內到所報考考區的人事考試部門領取。
費用撥付
(三)省人事考試局將在考試報名結束後,向各市人事考試部門撥付相應的考試費用。
備註
監理工程師相關政策:
(一)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設部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
(三)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
註冊管理
證書效力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註冊規定
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建設部門申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換證條件
申請換髮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1、持有建設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2、持有人事部、建設部聯合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3、滿足《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要求的其他註冊條件。
證書領取
領取方式:
個人領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或成績單領取(成績單在查詢成績時可以直接列印)。
他人(單位)代領:憑代領人及持證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個別省禁止他人代領)
攜帶資料:領取須持本人身份證(護照或駕照)原件、成績單、准考證原件。若代領,代領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證件。(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要求以當地規定為準)
考試題型
註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共考四個科目,《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契約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其餘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試用書
建工版
2010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與實戰訓練-建設工程質量控制
出版社: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作者:付慶紅
定價:28.00元
產權版
2009年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資料(上)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作者:
定價:60.00元
產權版
2009年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建設工程投資控制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作 者:
定 價:26.00元
產權版
2009年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建設工程契約管理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作 者:
定 價:27.00元
管理規定
檔案信息
建設部令第147號
頒布日期:20060126 實施日期:20060401 頒布單位:建設部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註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註冊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註冊
第五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註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註冊。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對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3年。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三)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勞動契約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註冊、延續註冊或者變更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從事工程監理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未達到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五)以虛假的職稱證書參加考試並取得資格證書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銷註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或者告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被註銷註冊者或者不予註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後,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註冊。
執業
第十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從事工程監理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並註冊於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第十八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諮詢、工程招標與採購諮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活動中形成的監理檔案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修改經註冊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監理檔案,應當由該註冊監理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註冊監理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註冊監理工程師修改,並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監理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註冊監理工程師追償。
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註冊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和重新申請註冊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各為48學時。
權利義務
第二十五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 、規範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檔案上籤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註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註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超出規定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監理工程師註冊: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和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設部頒布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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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監理工程師手冊》共八章,按照全過程、全方位監理的原則,以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為主題,分別闡述了建設監理概述,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階段監理工作方法,以及契約、索賠與風險管理,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監理工程師手冊》可供建設業主,施工、設計及監理單位人員套用,亦可用為監理人員的培訓教材及相關高等院校的教學參考書。
目錄
第一章 建設監理概述
第二章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第三章 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監理
第四章 項目監理投資控制
第五章 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
第六章 工程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
第七章 契約、索賠與風險管理
第八章 建設監理招標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