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務局

山西省宗教事務局是直屬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下設辦公室、民族處、宗教一處、宗教二處、政策法規處、綜合處六個部門,有省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

人員編制

省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其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副主任)2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領導信息

姓 名:劉國慶

職 務:省宗教事務局(省民委)局長(主任)、黨組書記

工作分工:主持全面工作

姓 名:侯文祿

職 務:省宗教事務局(省民委)副局長(副主任)、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分管宗教一處和政法(外事)處工作

姓 名:郭征宇

職 務:省宗教事務局(省民委)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分管紀檢監察工作

姓 名:滕德剛

職 務:省宗教事務局(省民委)副局長(副主任)、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分管宗教二處和機關黨委(人事處)工作

姓 名:白源

職 務:省宗教事務局(省民委)副局長(副主任)、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

姓 名:段維華

職 務:省宗教事務局(省民委)副巡視員

工作分工:分管辦公室和綜合處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宗教局設6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外事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督查督辦、機要保密、檔案和應急值班、信訪工作;負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對內對外宣傳報導工作;承擔機關對外交往工作,承擔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局(委)機關財務、專項財政資金計畫的初審。

(二)民族處(經濟發展指導處)

監督實施民族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辦民族統計、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擔擬定全省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全省少數民族聚居地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參與少數民族聚居地方扶貧工作;審核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提出使用建議;牽頭指導和協調全省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的審報工作;承擔全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研究全省少數民族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工作,參與民族文物保護工作;承辦全省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宜;參與全省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定和實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人才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承擔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承擔聯繫民委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

(三)宗教一處

承辦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協調處理佛教、道教涉及社會公共事務的事宜;負責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佛教、道教省級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做好抵禦滲透的工作;聯繫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導有關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負責有關全國性佛教、道教院校在省內的招生工作,承辦相關事宜;開展對民間信仰的研究並承擔相關事宜;指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事務進行管理。

(四)宗教二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承辦天主教和基督教涉及社會公共事務的事宜;負責天主教、基督教活動場所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天主教、基督教省級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做好抵禦滲透的工作;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有關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負責有關全國性天主教、基督教院校在省內的招生工作,承辦相關事宜;指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

(五)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推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負責民族、宗教工作系統的法制教育、培訓工作;研究國內外和本省民族、宗教現狀和動態,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審讀和審核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文章、資料、書刊及音像製品;承辦民族宗教行政審批日常事務;承辦局機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務。

(六)綜合處

承擔機關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工作;承擔機關財務核銷、專項財政資金申請撥付工作;承擔機關固定資產購置與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及省級宗教團體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機關辦公網路的維護與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辦公用房的日常管理與維護;承擔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省級宗教團體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及省級宗教團體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2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主要職責

(一)民族方面

1.組織實施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關於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2.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3.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方的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4.擬定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提出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建議,組織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貧困村的扶貧工作。

5.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6.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7.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宗教方面

1.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宗教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開展宗教方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2.研究宗教理論、宗教現狀和動態匯總、分析宗教動態和信息,分析我省各種宗教的發展趨勢,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辦法建議。

3.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4.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5.指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6.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7.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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