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DBA)成立於2001年7月5日,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批准設立,在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由設在山東省境內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管轄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聯社,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郵政儲匯局,銀聯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集團財務公司,外資銀行駐魯營業機構和代表機構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銀行業協會,自願結成的全省銀行業自律組織,屬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的宗旨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推動行業有序競爭,做好行業協調,提高服務水平,推進全省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協會的職能定位為: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協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協會會長分別由四家商業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交通銀行濟南分行行長、恆豐銀行董事長和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輪流擔任。山東省銀行業協會下設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貫徹落實理事會制訂的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各項活動。秘書處下設自律維權部、業務協調部、信息宣傳部、培訓工作部、綜合部六個職能部門。
協會章程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章程
(根據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後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DB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協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設立,在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由設在山東省境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全省銀行業自律組織,屬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推動行業有序競爭,做好行業協調,提高服務水平,推進全省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的職能。根據協會的性質和宗旨,確立協會的職能為自律、維權、協調、服務。
第五條 協會的原則。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六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的(以下簡稱山東銀監局)指導、監督,並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章程對於協會、協會會員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同時必須認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據本章程制訂的公約、規則、制度、辦法項下的義務。
第八條 協會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職責
第九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第十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本章程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規範銀行存貸款利率、中間業務收費執行,倡導銀行業務創新,推進新產品的開發套用,收集、分析、披露行業信息及主要業務數據,對會員提供行業性業務政策諮詢;
(三)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四)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會員對金融業中熱點、難點、焦點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和銀行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六)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第十三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會員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資格考試,提高會員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六)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山東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凡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山東省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管轄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郵政儲匯局、銀聯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集團財務公司、外資銀行駐魯營業機構和代表機構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協會章程,願意享有會員權利和承擔會員的義務,均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管理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協會成為會員的單位,必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和有關檔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
第十七條 每一會員可委派2名人員(其中1人為法定代表人)作為會員代表,並向協會提交“委派書”,會員有權隨時調整其代表。
第十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單位的名稱、法定住所;
(二)“金融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會員代表“委派書”。
第十九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接受申請單位入會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查閱協會的章程、會員大會記錄、財務報告,對協會的工作
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
3、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有協會提供的服務;
4、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協會尋求保護、協調和支持;
5、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6、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8、在協會內享有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履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2、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3、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依法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依法提供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4、維護協會和其他會員的合法利益;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需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會員連續一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辦理有關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員被協會終止之日起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六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 協會內部通報批評;
(四)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五) 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七條 會員的“金融許可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撤消的,其會員資格自相關證、照被撤消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應委派其授權的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每一協會會員有一票表決權,由其會員代表代為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主持理事會的換屆選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四)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六)審議、批准會費的繳納標準;
(七)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裁決受到處分的會員的複議申請;
(八)決定協會的成立、清算或終止等事項;
(九)審議、決定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每一年或兩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共同組成。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單位由協會秘書處根據會員單位對協會工作支持配合情況及對協會工作發揮作用大小,並考慮會員的代表性,提出候選建議,報經上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以得票多少選舉產生。理事單位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任理事。
理事任期每屆為2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後,繼任人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非會員理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二)提出協會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修改議案;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協調、監督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的情況;
(五)決定對違反章程和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的會員處分,對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六)審查、決定會員入會或退會;
(七)向會員大會提出協會的解散、清算或終止的議案;
(八)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
(九)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十)制定有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
(十一)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定和秘書長、副秘書長聘任;
(十二)決定各專業委員會的組建,審議、通過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和工作規則;
(十三)審議、決定協會顧問、名譽會長的聘請;
(十四)研究、決定由理事會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單位若干個組成,理事單位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單位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協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工作;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根據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實際情況,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專職副會長、監事長各一名。專職副會長、監事長擬任人選由山東銀監局推薦,會長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輪流擔任,會長任期每屆二年,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山東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登記備案。
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發生離任,其變更和理事變更相同,即會長、副會長任期內離任時,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人自動接任在協會中的任職,由協會函告各會員單位。
第四十二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協調協會各項重大活動;
(五)主持協會的各項重大工作;
(六)向理事會提出協會聘請顧問、秘書長人選。
(七)會長可根據需要向理事會提出聘請名譽會長。
第四十三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專職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專職副會長暫缺時,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會長在任期內離任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一名副會長,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代行會長職責;副會長在任期內離任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所在單位推薦一名副會長人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代行原副會長職責; 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理事會討論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四十五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六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決定;決定內部機構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山東省廳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具備銀行經營管理專業知識,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九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理事會領導秘書處的工作,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協會秘書處聘任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名,人員編制由理事會決定; 專職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秘書處視工作需要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年度工作業績評價制度。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
第五十條 協會秘書處依照協會的有關規定和理事會的工作部署行使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協會的決議、決定;
(二)綜合反映會員有關業務活動的開展情況;
(三)促進和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國內外銀行業之間的交流合作;
(四)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爭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承辦協會的有關會議、考察、培訓和活動;
(六)督促檢查協會議定事項的落實;
(七)起草提交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研究事項、檔案等材料的草案;
(八)管理協會財務收支;
(九)保管協會財物、檔案檔案;
(十)承辦協會其它的日常性事務。
第五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山東銀監局審核,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協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
專業工作委員會確定的工作計畫,應報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二條 山東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專業工作委員會等會議。
第五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協會理事會決定,報經山東銀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批准,由協會出資,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登記註冊,協會可設立獨立法人的社會性服務培訓機構,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全面負責協會承擔的員工培訓、信息諮詢、會展服務等工作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法定範圍內的經營、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正當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會費的繳納:
申請入會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到協會理事會通過接納其為協會會員的通知後,應按照該通知中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金額和時限一次性支付。
第五十六條 會費的收取標準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七條 協會的費用開支:
(一)維持協會正常辦公所需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及人力費用的支出;
(二)協會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編印資料、工作調研、舉辦有關活動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的支出;
(三)其他與協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四)協會在工商、稅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應予繳納的各項稅費支出;
(五)協會籌備、終止、解散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
(六)其他維持協會正常運行或依照本章程、制度和規則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
第五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要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依法建立健全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 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人、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六十條 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資助費。
第六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崗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山東銀監局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四條 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協會重大事項變更:
(一)協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 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協會重大事項變更應向山東銀監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 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六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山東銀監局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協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銀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規定的所有會議、活動通知及其他涉及聯絡的有關事宜,均須採用書面形式或用書面形式給予事後確認;各會員單位的通訊地址以其入會時填報的地址為準,若任一會員的地址發生變更,須在變更發生十五日內向協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及協會的各項工作制度及規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10日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改審議並表決通過,自即日起生效。
自律公約
山東省銀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維護山東省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經營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同業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銀行業合規文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章程》,經山東省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協會制定的行業公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等行規行約,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
第三條 根據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不同情況,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強化內部自我約束,加強資金安全維護,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依法提足風險撥備、增加股東資本,建立長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銀行業整體競爭力。
第四條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及合規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健全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程式,提高依法合規經營水平。
第五條 嚴格執行有關賬戶和現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不以任何手段強制客戶、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客戶開立銀行賬戶;嚴禁違反規定支取現金,不以放鬆現金管理為條件爭奪客戶,不違規支付大額現金、簽發大額現金匯票,不縱容客戶利用銀行卡違規套取現金,不向非基本賬戶單位提供現金,不吸收客戶為了逃廢其他會員單位債務而轉移的資金;嚴禁為企業註冊虛假驗資提供方便等。
第六條 辦理各項存款業務時,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種類、期限、支付方式、計息辦法等有關規定,維護良好的存款市場環境。
(一)不得違規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採取存款“貼水”、高套利率檔次、套用同業間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虛增存款計息積數及其他擅自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諾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係人提供政策許可範圍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係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義的吸儲費、協儲費、諮詢費、手續費等不當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係人饋贈物品和現金、報銷費用等。
(四)不得違法將單位對公存款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性資金轉為個人存款。
(五)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機制,堅決廢止各種存款單項考核和獎勵辦法,不得對非存款部門下達或變相下達單項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下達或變相下達到員工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作為對員工個人的獎懲依據等。
(六)嚴格按規定統計存款數據,不得以任何手段虛增、虛減存款,不得將代收款項劃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壓低、豁免手續費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存款競爭,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業務的手續費標準等。
(七)在營業場所公開明示本行經營的存款種類、期限、利率和計息方法;不得開展片面誇大產品收益性的宣傳;不得侵犯客戶的私人資產保密權,不得侵犯客戶公平交易權和風險知情權。
第七條 辦理各項授信業務時,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有序、合規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一)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開展業務。
(二)認真執行《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管理辦法(試行)》,如實將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產生的貸款發放、收回等各種信息數據登記報送到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和企業徵信基本資料庫中;除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外,不得向無貸款卡或無效貸款卡的客戶發放貸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嚴格執行法定的貸款(含貼現)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利率浮動範圍發放貸款或辦理貼現;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係客戶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不得採取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不得以發放貸款為條件,要求客戶轉移基本帳戶;不得強迫客戶將貸款轉作存款;不得從客戶貸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證金。
(五)不得採取隨意或有意縮短貸款期限、擴大加罰息範圍等形式,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戶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規定的諮詢費、信息費、管理費、手續費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費用。
(六)加強票據業務管理,規範票據業務操作,嚴禁承兌和貼現不具有或不能確定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嚴禁發放貸款作為票據業務保證金。
第八條 嚴格遵守結算紀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會員單位應做到:
(一)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處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辦理資金清算。
(二)備有各類支付結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說明,供客戶索取。
(三)對涉及其他會員單位的票據及時辦理解付業務,不得違規、無理、故意壓單壓票等。
(四)提供自助轉賬服務(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以及其他銀行自助設備等)時,還應提供自助服務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風險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費標準等資料。
(五)銀行的各類電子化支付結算業務,應採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電子交易記錄備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認證機制等,以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和方便客戶查詢。
第九條 辦理國際業務時,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最新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在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為客戶提供外匯貸款和國際結算等外匯業務服務,並提供國際主要通用貨幣的外匯買賣、結售匯和兌換業務服務,以及攜帶證業務服務等;規範信用證業務,嚴禁開具融資類進口信用證。
第十條 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銀行卡的管理規定,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制度,規範收費標準,防範支付風險,嚴格成本核算。在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同業內排斥性條款;在與特約商戶簽訂受理契約時,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條款;在已經開展銀行卡聯網的地區安裝POS機、讀卡器及ATM機等機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條 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等的原則開展中間業務,按規定確定收費項目;嚴格按照政府指導價格實施服務收費,對執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應公平合理收費,對執行協會統一收費價格的服務項目應嚴格按協定的標準收費。
(一)嚴格執行業務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對外進行公示。
(二)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範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會員單位的公平競爭。
(四)不得以損害商業銀行自身利益或同業利益獲得客戶。
(五)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時,應制定措施保證業務的安全性;應明示客戶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降低風險的正確措施;應保證有便捷通暢的渠道讓客戶及時向銀行通報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行業協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層聯席會制度、非核心商業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層機構網點設定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務產品價格協調製度、聯合制裁不良客戶制度、協商抵制侵害行業共同利益制度、科技開發與套用的協作攻關、有償轉讓制度及有關業務行業內部通報制度等,在競爭中加強合作,實現共贏。
在政策允許範圍內,會員單位間辦理業務查詢、轉賬結算等業務應給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幫助,保證在規定、合理的時間內及時辦理,不得有意拖延、積壓。
會員單位應積極參與銀團貸款、俱樂部貸款、轉讓貸款及票據轉讓等業務合作,以分散信貸風險,提高經營效益;會員單位應在開立信用證、繳納保證金、保函業務等方面積極進行合作。
第十四條 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業務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依規定應報批、報備後方可實施的業務,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向客戶提供產品及銀行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不得採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損害客戶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協調配合,聯合維護金融債權,防範金融風險。及時通報有關企業的情況,共建同享風險信息資源;統一維權行動,對逃債、無故拖欠銀行利息的企業,共同實施包括信貸、結算及其他中間業務方面的聯合制裁或通過協商制訂的統一制裁措施,有效打擊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等一切損害會員單位利益的行為,自覺維護國家和銀行業合法、正當權益;積極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 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會員單位。
(二)不得竊取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三)未經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
(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謀求在同業或區域中的壟斷地位或競爭優勢。
(六)不得以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七)不得不計成本、違規簡化業務辦理程式爭攬客戶。
(八)不得向其他會員單位的高端客戶提供與該客戶在本行客戶級別不相符的優惠或折讓。
第十七條 及時、準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不良資產狀況。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八條 在進行廣告宣傳與信息披露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一)及時、準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資產質量狀況。
(二)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三)不得對金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誇大、引人誤解或歧義的宣傳。
(四)不得採用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在業務、產品廣告及各類宣傳中發布不真實內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貶低和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五)不得以宣傳業務的名義,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或其他特殊資源,片面誇耀自身的優勢,貶損其他會員單位的信譽,損害同業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條 全面加強和改善銀行服務,提高銀行服務的社會公信力。樹立誠信為本的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規範、有序提供服務,公開、公平、合理開展收費,平等、誠實、守信對待客戶,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銀行服務。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勞動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動機制,規範人才流動秩序,支持和促進會員單位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員工的有序正常流動,保障會員單位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一)會員單位不得以人才流動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員:
1、尚未與原單位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2、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審查以及涉及經濟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結案的;
3、處於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程式中的;
4、組織或參與重大或重點科研等項目尚未完成、中途離開影響該項目正常進行的;
5、按有關規定需要離任審計尚未完成的;
6、機要崗位工作人員或曾從事機要工作,泄露國家或單位機密,侵犯單位智慧財產權或商業秘密的;
7、因瀆職、重大違規事項等原因受到開除處分的,按會員規定受到除名或辭退處理不適合從事金融工作的;
8、因個人辭職或自動離職未辦理完相關手續的。
(二)除不得流動的人員之外,對其他可流動人員,會員單位不得以無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動。
(三)會員單位應及時提供、披露、交流本單位不得流動的人才名單和有關人才流動信息,協商、洽談人才流動有關事宜,實現協會內部會員單位之間信息共享。
(四)發現其他會員單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動約定行為時,應及時按程式向協會書面報告或舉報。對有損其他會員單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訴,由協會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牢固樹立人本觀念,加強員工思想道德建設和行為規範教育,實施全面、民主、科學的人本管理,注重員工培訓,建設學習型銀行,提高員工隊伍的綜合素質。
(一)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規範教育,強化廉潔自律,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關心、友愛的企業文化,不斷增強員工的創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五)會員單位在承諾並嚴格遵守本公約的同時,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各項業務、各個環節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執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堅持標本兼治,完善防範措施,突出工作重點,實行綜合治理,堅決打擊和防範不正當交易、商業賄賂、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強化廉潔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增強全局觀念和協作意識,弘揚共同的行業價值觀,會員單位之間、員工之間應相互支持,團結協作,擴大交流,共同發展,展示銀行業的風采,營造愛國愛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誠儀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諧相處的內部創建氛圍。
第二十四條 會員單位對客戶提供的各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是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執行機構,負責行業自律公約、管理辦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釋,檢查、考核、評估會員單位執行自律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的情況。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行業自律部,具體負責行業自律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會員單位應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作為協會自律管理的聯絡部門,指定專人配合協會的工作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會員單位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確保各項自律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制定行業違約違規行為檢查及處罰辦法,監督會員單位嚴格執行政策法規和同業公約。會員單位有義務對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相互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反映或舉報;經調查核實,協會有權對違反公約的會員單位採取自律性處罰措施;嚴重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建議監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單位對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的處罰決定產生異議的,有權力按照一定程式,提請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進行複議;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作出的複議結論,會員單位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行業公平交易調解、仲裁機制,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自律公約的嚴肅性。會員單位之間發生業務爭議、糾紛時,當事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進行調解、裁決;協會作出的處理決定,會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協會協調無效時,會員單位可通過法律程式處理爭議。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公正、公平、及時、有效地處理客戶的舉報、投訴。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對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與監督;會員單位應設立客戶服務投訴電話,並在各個營業網點設立意見箱(簿),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客戶投訴做出答覆。
第三十一條 本著公開、客觀、促進的原則在協會會刊、網站公布各會員單位的自律工作情況。對嚴格執行自律規定的會員單位進行表揚,對違約違規的會員單位進行批評,並在協會內部通報處罰結果。
第三十二條 各會員單位可依據本公約,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組織、指導、監督轄屬分支機構貫徹執行,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經會員單位簽署後實施。原《山東省銀行同業自律公約》、《山東省銀行業人才流動公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