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老年學學會

山東省老年學學會,成立於1991年7月4日,是從事老年學研究、諮詢服務的全省性民眾學術團體。

學會概況

山東省老年學學會,於1991年7月4日成立。第一屆理事會由孫漢卿任會長,陶陌生、劉傳欣、岳文浩、路遇任副會長,姜全敏任秘書長。1998年7月9日省老年學學會召開第二屆理事會。第二屆理事會由苗楓林任會長,鮑瑞芝、王天瑞、孔祥雨、盧培琪、林兆義、公丕漢、蘇衍訓、薄振明、齊炳文、徐增連、宋紹順、姜全敏、岳文浩、路遇任副會長,姜全敏任秘書長。2005年10月10日召開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三屆理事會由苗楓林任會長,尹傳義、高慧、崔殿水、陳志軍、路遇任副會長,陳志軍任秘書長。 目前,學會有理事80多人,單位會員7個:濟南市老年學學會(會長:邢玉墀、秘書長:劉懷安)、青島市老年學學會(會長:畢於岩、秘書長:戰京堂)、淄博市老年學學會(會長:遲洪矩、秘書長:劉君德)、棗莊市老年學學會(會長:徐太軒、秘書長:朱宗順)、東營市老年學學會(會長:安家訓、秘書長:崔金剛)、煙臺市老年學學會(會長:盧成金、秘書長:白同林)、臨沂市老年學學會(會長:孫培群、秘書長:許徵文) ,會員200餘人。下設骨質疏鬆委員會(主任委員趙廷寶)、老年心理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岳文浩)、老齡人口委員會(主任委員吳玉麟)、腫瘤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延明)、孝文化委員會(主任委員丁冠之)、老年書畫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春明)、老齡影視劇創作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閆豐樂)等九個專業委員會。
學會每年圍繞老齡問題召開研討會進行深入研討。編輯出版了《山東老年學論文選集》、《老齡科學研究論文集粹》、《齊魯壽星》、《中國古代孝道資料選編》、《齊魯世紀壽星》,《新編二十四孝圖》,出版了編輯《老年學研究》刊物。完成了《山東省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及對策研究》、《面向21世紀的齊魯老齡》等重大省級課題。聯合舉辦了“中華孝文化與代際和諧國際論壇”和“中國國際老年產業暨健康產業博覽會”。2006年聯合山東省老齡辦舉辦了“2006中國國際老年產業博覽會”,開展“2006齊魯十大百歲健康壽星”評選活動、山東省十大壽星排行活動。組團參加了第十八屆國際老年學大會、第八屆全球老齡研討會、2006年中國老年學學術高峰論壇、亞大會議等國內外重大學術會議。2006年被評為全國老年學工作先進集體,2008年被評為省先進學會。2006-2008年連續三年被評為全省科普周先進單位。

學會章程

山東省老年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山東省老年學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英文名稱為Gerontological Society of Shandong Province。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從事老年學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老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支持參與老年科學事業的企業家組成,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經山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組織,是從事老年學研究、諮詢服務的全省性民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組織我省老年學專家、學者和老齡工作者,從我省老齡工作的實際出發,遵循科學的發展觀,積極進行老年學學術研究,推動老年學的發展,為政府制定解決老齡問題的方針、政策、法規提供智力諮詢,為促進我省老年事業的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辦公住所設在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研究領域是老年學,主要學科有老年生物學,老年醫學,老年心理學和社會老年學(包括老年人口學、老年經濟學老年社會學、老年法學、老年教育學、老年管理學等)。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本學會學術研究、諮詢服務工作規劃;
(二)組織和指導會員進行老齡問題的社會調查;
(三)組織老年學學術研究、諮詢服務,老齡產業研究,開展各種形式的老年學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老齡問題與老年學知識的宣傳與專業培訓工作;
(五)發展會員組織,組成一支專職與兼職結合、具有較高水平的老年學研究隊伍;
(六)對單位會員和直屬專業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並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和推廣研究成果;
(七)總結、交流學術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經驗,評選和表彰先進單位及個人,宣傳優秀科研成果;
(八)編輯出版本學會會刊、簡訊及有關書刊;
(九)接受省委、省政府交付的任務,開展有關方面的業務諮詢,並就老年事業的重大問題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承擔全國及國際老年組織委託的符合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的科研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吸收單位為單位會員,根據需要和條件發展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承認本學會章程的市級老年學學會,全省性的專業老年學學術團體、老齡問題研究機構、老齡工作部門,大型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老齡問題研究和老齡工作的組織,均可申請加入本學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凡承認本學會章程,熱心於老年學研究,有一定的老年學理論基礎、學術研究能力和老齡工作經驗,並發表過有價值的老年學論文或著作者,可申請成為本學會的個人會員。被選為學會理事和被聘為學會榮譽理事的,則是山東省老年學學會當然的個人會員;
(三)凡是有本學會單位會員的地區和單位,本學會原則上不再直接吸收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由單位會員吸收和管理;
(四)保留或個別吸收為本學會個人會員的,在每五年一次的學會換屆選舉時,需重新登記確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須經學會兩位會員介紹);
(二)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學會辦公室發給批准通知書。
第十條 本學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學會學術活動和受表彰、獎勵的權利;
(三)有對本學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四)有獲得本學會的有關刊物、學術資料和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自願加入本學會和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學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學會的決議,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學術活動,主動向學會報送調查研究成果和匯報工作、反映情況;
(四)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五)依照本學會的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會員連續二年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學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單位會員、專業委員會代表和有關地區、單位推薦的理事候選人、以及特邀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學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學會理事會的理事;
(三)推舉本學會名譽會長;
(四)討論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五)審議和批准本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其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顧問和榮譽理事;
(十一)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情況;
(十二)討論和決定本學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二)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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