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山東省港航協會於2002年1月21 日成立。山東省港航協會是由山東省民政廳批准設立的山東省港航界唯一的全省性、綜合性行業協會,是由全省港航行業及與港航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港航管理機構自願組成的垮地區、垮部門和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組織,是自律性、非盈利性行業管理組織,是社團法人。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執行國家和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關於行業協會工作方針、政策和規章,以行業服務、行業代表、行業協調、行業自律為基本職能,圍繞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通過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授權或政府與會員的委託,承擔或參與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和有關行業發展的決策,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維護行業和會員的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促進山東省港航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協會目前有單位會員 147 個,理事 157 人,常務理事 52 人,理事長 1 人,副理事長 6 人,個人會員 166 名。會員覆蓋面遍及山東省沿海、內河各主要港航企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組成,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秘書處內部先設立了綜合部、培訓部、編輯部、科技部、組織聯絡部。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先組建了山東省港航協會船代專業委員會、船東專業委員會、內河專業委員會、浮橋專業委員會 . 隨著改革形勢的發展和協會實際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港口、船檢、引航、水運工程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協會創辦了《山東港航》雜誌為季刊、與山東航海學會合編《航海信息》、省協會船東專業委員會主辦《青島航務》等刊物。參與了華東四省一市聯誼會、聯合組建了北方地區港(航)聯誼會等。
山東省港航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山東省交通廳。會址設在濟南市。山東省港航協會是中國港口協會的單位會員。
山東省港航協會通信地址:濟南市千佛山西路10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山東省港航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是全省性的港航及其輔助業的行業協會。
山東省港航協會的英文名稱是: Shandong Province Port and Shipping Association(簡稱 :SPSA)。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省範圍內港航業的企事業單位、港航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與港航相關的單位、社團法人、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和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組織,是自律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管理組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會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國家和政府主管部門關於發展國民經濟和有關港航業的方針、政策、規章,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為促進港航事業的發展,為政府和企業進行雙向服務,發揮聯繫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省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港航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係、維護公平競爭,保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山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並接受其指定的歸口管理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和委託掛靠單位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山東省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執行國家和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關於社團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圍繞港口和航運發展的中心任務,通過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授權或政府與會員的委託,承擔或參與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行業和企業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產業政策和立法前期工作;行業技術、科研成果鑑定;機構資質審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課題研究、學術研討、人員培訓及對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技術、信息、諮詢服務,促進行業發展,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和會員的權益。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參與政府制定港口與航運發展戰略和布局規劃的調查研究、諮詢、評估和審查,並提出建議。
(二) 受政府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的委託,對港航重大擴建和改造等投資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和技術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和評估。
(三) 參與港口和航運發展的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及行政法規的前期工作。
(四) 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配合政府承擔港航新辦企業及有關機構的資質審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等具體工作。
(五) 根據港口和航運改革開放、生產建設、安全環境、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及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組織課題研討,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依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出建議方案,為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航運企事業單位及同港航相關單位的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六) 根據有關方面的委託,組織開展生產技術、經營管理、諮詢服務。
(七) 根據港口航運發展的需要,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承擔或參與主管部門的經濟技術類書的編寫任務。
(八) 採取多種形式為港口和航運企業培訓人才、提高港航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整體素質。
(九) 開展港口和航運行業價格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價格調整的建議,協助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港航內部價格的管理、指導、監督、協調,保護港口和航運業的整體利益。
(十) 組織會員單位,參加中港協或上級相關單位舉辦的國際、國內港口和航運博覽會、組織參與行業技術、經濟成果的展示和推廣套用,促進省內外及國際間的行業技術協作和交流。
(十一) 組織協調省內外各港口和航運的業務和文化交流活動。開展國內(境)外港口和航運社會團體之間的民間交往和港航經濟、科技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研討活動,擴大省內外和與國(境)外港航團體之間的聯誼與合作。
(十二) 參與制訂或修訂港口和航運業的標準研究和技術科研成果鑑定工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十三) 組織企業制訂港航行業自律性行規、行約,並協調遵守。
(十四)組織信息網路,蒐集國內外有關市場、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按期出版行業信息資料。
(十五)創辦《山東港航》雜誌,宣傳山東航運,推動山東港航業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
(十六) 承辦省交通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單位會員。承認本會章程,凡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港航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港航管理機構、船舶代理機構等與港航行業相關單位 ,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 個人會員。凡關心港航業發展、熱心港航協會工作的企業經營者、專家、學者、知名人士都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五) 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會員由理事長和協會常設機構同意,在下一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上批准確認。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提請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 要求本會協助研究解決或協調有關港航從事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的權利;
(七)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制定的自律性的行規行約: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 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資料和先進經驗,按規定及時報送;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五)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審查理事的填補和調整,在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批准確認;
(六) 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薦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聘請本會顧問;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 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與理事長會議);
(二) 組織實施並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 組織實施本會對外和緊急事務等重大工作事項;
(五) 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選舉決定;
(六) 其他須由理事長處理的事項。
第三十條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組成,並根據任務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原則,下設若干必要的辦事部門,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會日常工作實行理事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任;
(五) 組織完成理事長臨時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工作業務活動開展的需要,建立若干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可列席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可聘請顧問、名譽理事長若干名。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社會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六)所屬機構和實體上繳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八)利息。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適當公布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或其委託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駐會人員的人事管理、工資待遇和福利由派出單位負責。離退休返聘人員的有關待遇由本會確定。逐步做到按《關於社會團體編制及其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 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時,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或其委託管理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除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會的會徽以錨頭、燈塔、圖案造型組成,圖形總體為圓形象徵著凝聚力,錨形標誌港口,上方的紅三角加上光線組成燈塔圖案,寓意“航行”。錨形圖案為海浪變形,又是山東“山”的變形。整個標誌形象寓意為燈塔照耀引導下的山東港口和航運事業。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2年 1月 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