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審核與人員經費管理辦法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審核與人員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編辦發[2011]3號

各市、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中辦發〔2011〕13號檔案的分工意見》(魯廳字〔2011〕19號)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審核與人員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審核與人員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構編制和人員經費管理,規範編制使用程式,提高編制管理質量和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稱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空餘編制補充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編制使用審核堅持控制總量、盤活存量、空編運行、動態管理的原則。

凡機關事業單位職能弱化、人員結構不合理、體制建制面臨調整等,不予安排使用編制。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空餘編制補充人員,須先向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報編制使用申請。編制使用申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主要職責、經費形式;

(二)編制數額、實有人數;

(三)用編類別、數額及理由;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 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使用編制補充人員的數量、類別等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向提報部門、單位出具《編制使用核准通知單》。

機關事業單位憑《編制使用核准通知單》辦理補充人員事宜。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制補充人員完成後,要進行入編登記,機構編制部門列入編制實名制名單。財政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部門審定的編制實名制信息數據,核定預算、核撥經費。

第七條 未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制補充人員的,機構編制部門不列入編制實名制名單,財政部門不核定預算、不核撥經費。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生變動,所在部門、單位應及時向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銷實名制人員信息。

第九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編制、以虛報人員方式占用編制冒用財政資金等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通過"12310"監督舉報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舉報投訴。由相關部門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責令限期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設區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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