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全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各級黨委辦公室(廳)、政府辦公室(廳)負責指導檢查本地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深化部門綜合預算改革,加強預算編制管理,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各項收入安排支出,各項支出要明細到具體項目。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嚴禁黨政機關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稅收入;嚴禁將非稅收入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嚴禁將應收繳的非稅收入直接抵頂支出。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黨政機關應當大力壓縮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強化預算約束,年度執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對違規轉移資金、超額提取現金、不按預算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等行為進行重點監控。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形成“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嚴把預算執行關,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試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建立政府財務報告制度。
構建單位內控規範體系,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運行成本,防範政府財務風險。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具體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強化支出報銷審核責任制,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不得報銷未按要求審批報備、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建立公務卡消費支出動態監控和通報制度。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對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公務支出,應當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現金制度。
嚴格黨政機關現金使用限額管理,建立大額提現財政核准制度,從嚴控制現金使用。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實行政府採購,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資產配置標準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項目預算評審和採購方案論證,不得違規採購進口產品、超標準配置產品、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供應商。採購檔案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審批程式。嚴格控制協定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定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嚴格按照預算確定事項開展採購活動,不得自行增加採購需求或者提高項目技術規格等指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採購需求組織驗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和監督檢查,逐步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推進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與交易的信息化、網路化和電子化。
第十三條 加強黨政機關資產管理,建立健全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和使用年限標準。加快建立國有資產統籌調配機制,鼓勵各級政府建立政府公物倉,促進資產科學配置、高效使用和規範處置。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明確審批責任,規範審批流程。設立差旅審批單,並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
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五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將應由個人負擔,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轉嫁給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六條 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出差,乘坐飛機不得乘坐商務艙和頭等艙,乘坐火車(動車、高鐵)不得乘坐商務座。出差人員有多種交通工具可以選擇時,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嚴格按規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選擇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不得住套間。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在住宿賓館或者公務活動地點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必須按標準向接待單位繳納餐費。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控制並降低總量的要求,堅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則,統籌安排、科學制定年度因公臨時出國(境)計畫,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把出國(境)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訪,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不得到境外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境)旅遊,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第十八條 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從嚴制定領導幹部境外培訓計畫,壓縮數量,最佳化結構,科學設定培訓項目,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和實效。
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凡屬國內培訓能解決問題的,不到境外培訓,地級市和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不得直接組織境外培訓。
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根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需要,優先考慮科學發展急需的重要崗位、關鍵崗位、具有較大發展潛力、工作分工與所學專題密切相關的領導幹部參加培訓。
建立團組出國(境)培訓情況跟蹤和評估機制,加強對培訓成果的總結和推廣。
第十九條 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管理,嚴格審核團組出訪任務的必要性和人員構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條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出國(境)經費先行審核和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無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境)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境)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國(境)團組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者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
出國(境)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公務接待經費總額和接待標準雙控制度。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住宿費由接待對象支付。
接待對象應當在住宿賓館或者公務活動地點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黨政機關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不得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第二十六條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填寫接待清單,如實反映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由相關負責人審簽,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審核報銷公務接待費支出,報銷憑證應當包括派出單位公函、公務接待審批單、財務票據和接待清單等。
第二十七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嚴禁承擔應由外賓自行承擔的費用。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外事接待開支標準、警衛工作規定,從嚴控制會見、宴請的規模和次數,儘量壓減陪同和工作人員數量。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用於上述設施或者場所建設。
第三十條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三十一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經鑑定達不到節能減排環保標準要求的,進行報廢處置;其他車輛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三十三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費用支出,降低運行成本。
第三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三十五條 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腳踏車運行費用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會議應當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精簡會議數量,可以用檔案、電話等形式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內容相近、時間靠近、參會人員重疊的會議,應當合併套開或者接續召開。嚴格控制會期和會議規模,壓減參會人員,不請與會議內容無關的單位和人員參會。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明確會議分類、會議審批、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報銷支付等規定。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控制預算規模,執行中不得突破。
嚴格會議審批,應當按程式報批的會議,必須提前向會議審批機關提交書面請示,申明開會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參會人數、所需經費等,經批准後組織召開。
第三十七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會議定點飯店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統一採購。黨政機關到定點飯店召開會議,應當在定點飯店協定價格以內結算費用。
應當優先安排使用內部會議室、禮堂等場所召開會議。參會人員以本地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外地召開。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十八條 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節約費用支出,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嚴格控制會議食宿和會場布置標準。住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並嚴格控制菜品種類和數量,不得提供高檔菜餚,不得安排宴請,不得上菸酒。會場不得擺放花草,不得製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會議期間,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三十九條 完善黨政機關會議費報銷制度,實行一會一結算。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通知、實際參會人員名單、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以及應報批會議的批覆檔案等憑證。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應當按程式報批的培訓,必須提前向培訓審批機關提出書面請示。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財政部門會同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明確培訓審批、培訓費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報銷支付等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舉辦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四十二條 嚴格控制和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項目管理,從嚴掌握,總量控制,不得自行設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報省委、省政府審批。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舉辦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或變相收費,不準借舉辦活動亂髮錢物或者組織公款旅遊等活動。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四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借(占)用所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辦公用房;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契約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嚴禁以下屬單位名義變相建設機關辦公用房。
嚴禁以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對於已有國家建設標準並列入專項規劃的技術業務用房項目,應當嚴格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執行相關建設標準,不得超規模、超標準建設。對於建設標準規定建設內容中需設定的少量辦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辦公類用房,可以按標準建設,但不得擴大行政辦公類用房規模或者用辦公用房擠占業務用房,也不得在標準之外合併建設辦公用房。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範,符合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禁超標準占用土地,嚴禁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或者攤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項目維修改造資金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條 經批准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規劃許可、用地批准等檔案,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後開工建設。項目建設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強化概算管理,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新建、遷建、改擴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打破部門、系統界限,實行集中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發災害,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落實審批許可、評估論證、計畫編制、造價審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對新建、遷建、改擴建、維修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維修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裝修標準。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第四十八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使用調配、統一維修管理。省直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進行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並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從整合辦公用房資源中統籌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五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五十一條 制定和完善黨政機關資源消耗定額標準,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建立黨政機關資源消耗統計監測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目標責任管理,完成情況納入節約型機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控制資源消耗設施運行,推進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倡導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開展節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
黨政機關應當帶頭推廣套用節能技術產品和節能環保辦公用品,重點推廣套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節能型辦公設備,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推廣套用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提高節能產品採購比重。
第五十三條 最佳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黨政機關及其經批准舉辦的大型活動、大型會議或者設立的臨時機構等所需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優先從現有資產中調劑使用,確需購買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報廢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應當按規定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五十四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信息資源整合和開發利用,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推進黨政機關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運營,降低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運行成本。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五十五條 各級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創新方式方法,將社會宣傳、理論宣傳、新聞宣傳、文藝宣傳、網路宣傳、典型宣傳、文明創建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類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大採訪報導力度,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對嚴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行為給予曝光。
注重發揮文藝作品、公益廣告等的影響力和引導作用,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報制度,不定期通報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各類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進教材、進課堂,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五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於參與的活動,引導幹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及時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併進行。
第五十九條 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
第六十條 各級黨委辦公室(廳)、政府辦公室(廳)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科學發展綜合考核等一併開展,督查考核結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採取明察暗訪、集中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通過公開舉報電話,開通網路舉報信箱,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省委巡視組應當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納入巡視監督內容,加強對被巡視地區和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六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貫徹落實《條例》和本辦法工作情況作為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嚴格依法進行處理,並將檢查情況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匯報。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接待、會議活動等公務支出的審計力度,重點關注公款吃喝、公款旅遊、超標準購置公車等公款消費中奢侈浪費問題,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形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契約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六十四條 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准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民眾對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六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保證追究效果。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造成浪費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範圍、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造成浪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照職責許可權追究相關人員、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
(一)干擾、阻礙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追究: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七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和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照職責許可權予以糾正、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七十三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全省地方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3日發布的《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