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2018年9月19日,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魯辦發〔2018〕49號)。
主要內容
該辦法共9章53條,堅持問題導向,以全面推進集中統一管理為核心,以合理配置、集約使用、規範管理為主線,進一步理順職責分工,完善管理體制,著力構建了權屬明晰、規劃科學、配置合理、使用規範、處置順暢、監督有力的辦公用房全過程科學管理體系。
(一)明確管理範圍。《辦法》中所稱的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於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定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同時,將技術業務用房一併納入統一管理範圍。
(二)完善集中統一管理體制。《辦法》確定辦公用房管理部門負責主管本級、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規定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規劃建設、統一權屬管理、統一配置調劑、統一維修管理、統一處置管理、統一物業規範的“六統一”管理體制。
(三)規範權屬管理。提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推動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釐清使用單位的權責義務,明確提出按照統一技術標準,建設涵蓋全省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織密辦公用房信息“一張網”,下好上下管理“一盤棋”。
(四)從嚴加強配置管理。明確規定要加強辦公用房規劃引領,最佳化布局,倡導逐步推進集中或相對集中辦公。從嚴控制辦公用房配置“入口”,首次明確了辦公用房配置方式按照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的優先權順序,同時,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適當上收並從嚴控制審批,強調配置資金應通過政府預算安排。
(五)強化使用和維修管理。明確要求使用單位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要求領導幹部個人辦公用房配備情況要進行年度備案,不得超標使用,不得擅自多處辦公,退休後不得繼續占用。對大中修審批程式的管理和核查、維修項目的組織實施等進行了系統規定,以指導和推動全省辦公用房維修審批更加專業化、規範化、科學化。
(六)創新處置管理。多渠道創新辦公用房閒置資產“出口”,提出跨層級調劑使用、轉換用途服務民生、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統一招租、公開拍賣、拆除等6種處置利用方式,打通不同層級、不同系統間調劑渠道,鼓勵將閒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通過市場化方式,依法依規、科學合理處置使用,推動辦公用房閒置資產有效利用。
(七)推進辦公用房標準化管理。從推進辦公用房管理法治化、標準化、信息化、績效化的角度,提出建立健全信息統計報告、資產清查盤點、使用憑證、項目審核備案等制度,制定建設標準、租金標準、維修標準、物業服務標準等具體標準。
(八)突出全方位監督考核。建立健全內外結合、上下聯動、懲防並舉的綜合監督體系,建立巡檢考核制度,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等相結合;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公開內容、公開方式;針對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列出違規清單,確保照單究責,動真碰硬、有責必究。
辦法全文
山東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辦公需求,降低運行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山東省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物業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於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定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制度規定,強化監督管理;
(二)科學規劃,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最佳化布局和功能;
(三)規範配置,科學制定標準,嚴格審核程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統籌調劑餘缺,及時依規處置,避免閒置浪費;
(五)厲行節約,注重莊重樸素、經濟適用,節約能源資源。
第四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規劃建設、統一權屬管理、統一配置調劑、統一維修管理、統一處置管理、統一物業規範。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由省機關事務局負責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監管、維修、處置、物業規範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投資安排等,省財政廳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
市級及以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各市、縣(市、區)參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相關機構承擔辦公用房管理職責。
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對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實施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二章權屬管理
第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均屬國有資產,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權、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施分級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的權屬管理工作,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委託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權屬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名下,並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辦公用房權屬申報資料不全的,應當由使用單位(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補辦。
辦公用房權屬已經登記到使用單位名下的,由原申請登記單位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按照要求變更登記至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第八條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准,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確因歷史資料缺失等問題無法登記的,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應當將現有辦公用房相關檔案資料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
第九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資產管理分台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產管理總台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保總台賬信息與使用單位分台賬信息賬賬相符,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信息賬證相符。
第十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定期統計匯總辦公用房管理情況,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並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省機關事務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按照統一技術標準建設涵蓋市、縣(市、區)的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動態管理。
完善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資料庫,實現與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享共用,按照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部署要求逐步納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填報本單位辦公用房信息數據,確保信息數據準確、完整、真實。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工作,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並移交權屬管理單位。權屬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最佳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統籌推進資源共享和集約利用。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因為機構增設、編制調整等原因新增辦公用房需求的,應當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第十五條採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並按照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六條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明確租賃地點、面積、期限等事項,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人員編制、辦公用房配置標準等核准後,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需要集中統一租賃辦公用房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統一租賃並統籌安排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並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採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翻建、擴建、改建和購置。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遵循莊重、樸素、適用、安全和節能原則,根據黨政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結合城市發展規劃,分類統籌安排,打破部門、系統界限,實行集中或者相對集中建設。不得以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建設辦公用房。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省和計畫單列市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政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省級其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不含危房翻建項目),經省機關事務局提出審查意見後,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危房翻建項目,由省機關事務局核報省政府審批。
計畫單列市其他黨政機關、市(不含計畫單列市)級黨政機關和縣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審查後,由市級人民政府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
縣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審查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其省行政主管部門報省機關事務局審查後,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市、縣(市、區)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其市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查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九條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後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定,核發辦公用房使用權證。
辦公用房使用權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於出租、出借、經營等。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權證由省機關事務局統一監製。辦公用房使用權登記按照申請受理、權屬審核、核准登記、頒發證件等程式進行。使用單位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資料。辦公用房使用出現權屬調整、使用單位名稱變更、坐落位置或者門牌號變更、房屋滅失等情形的,使用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交申請,進行相應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
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照年度通過政務區域網路、公示欄等平台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幹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照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第二十二條領導幹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嚴格按照規定審批後,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於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並在免去兼任職務後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後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採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採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第二十四條項目批覆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併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後可以繼續無償使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後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已經占用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使用單位應當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並將相關情況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註冊後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承擔辦公用房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做好辦公用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
第五章維修管理
第二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省機關事務局、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市級及以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各市結合實際統一制定,並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九條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維護和維修,所需經費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突發災害,不能滿足辦公需求需要進行大中修的,應當嚴格按照現場勘查、評估論證、造價審核、批前公示、計畫編制、竣工核查等程式進行管理。
使用單位或者辦公樓(區)集中統一管理單位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辦公用房建築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壞程度、單位建築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審批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所需經費,由各單位根據綜合預算原則納入各部門年度預算。
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因素造成辦公用房質量安全或者使用狀況突發異常需要進行的應急性大中修項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先行組織搶修,事後及時辦理相應備案審核手續。
第三十二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規章規定的程式組織實施,嚴格執行計畫審批、招標投標、契約管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制度。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破壞或者改變原有建築結構;不得擅自調整維修內容、擴大維修規模或者提高裝修標準。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組織做好辦公用房維修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備案、工程決算、資料收集歸檔等工作,並將相關檔案資料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實施內容和標準進行核查,並督促使用單位及時變更報備辦公用房使用管理信息。
第六章處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辦公用房狀況、城市規劃需要、使用單位需求等情況,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進行統籌處置,不斷最佳化和合理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源。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處置利用的方式包括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和拆除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餘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市更新、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
(四)經專業機構鑑定屬於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辦公用房閒置的。
第三十五條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嚴格按照程式報批,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城市更新、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應當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准,由權屬管理單位、使用單位與房屋徵收主管部門研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簽訂有關補償安置協定,按照資產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同一區域內閒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應當加強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省機關事務局批准後實施,調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與市級及以下黨政機關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審核提出意見,經省機關事務局會同省財政廳批准後實施。
市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同級或者上下級之間,以及市級及以下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參照上述條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具備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將閒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閒置且不便調劑使用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統一招租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協定出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出租應當按照資產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辦公用房。
第三十九條閒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確需拆除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財政部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
第七章物業管理
第四十條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包括辦公用房及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辦公樓(區)的安保、保潔和綠化等公共性服務,代收代繳等公眾代辦服務和機關所要求的特約服務等。
第四十一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和完善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準和相關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十二條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除安全或者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應當通過向社會購買的方式,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購買,逐步實現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積極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辦公樓(區)集中統一管理單位負責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日常管理,應當制定辦公樓(區)物業服務管理細則,對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情況進行日常監管。
第四十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或者辦公樓(區)集中統一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準和管理制度,依據規定的物業服務標準編制經費預算,所需經費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八章監督問責
第四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切實履行辦公用房使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四十六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維修、處置利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審批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畫、預算的;
(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等審批程式的;
(三)為使用單位超標準配置辦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置辦公用房的;
(五)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的;
(六)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七)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或者失職瀆職情形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
(二)未經批准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
(三)不按照規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的;
(四)未經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
(七)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或者未經批准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黨政機關技術業務用房在權屬管理、維修審批、處置利用等方面,按照本辦法執行。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式,項目申報前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土地、人防等審查意見。
第五十條各市及省級機關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各民主黨派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機關事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承擔。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9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