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泰安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市委、市政府主管機構編制的工作部門,是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列市委機構序列。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機構編制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管理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研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2、負責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總量管理;擬訂全市行政編制分配、調整方案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總量控制方案;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審批和縣(市、區)編制使用總量管理;負責推進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實名制動態管理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機構編制、人員與財政預算相結合管理機制。

4、擬訂市級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審核市級機關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草案;審核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和縣(市、區)鄉鎮機構改革方案。

5、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市級機關機構設定、職責配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負責市級議事協調機構設立或調整的審核工作;協調市級機關各部門之間和市級機關各部門與縣(市、區)之間的職責分工;審批、審核縣(市、區)副科級以上行政機構設定和調整事項。

6、推進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市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級機關(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編制標準;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市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級機關(單位)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責配置、經費來源、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審批、審核縣(市、區)事業單位設定和調整事項。

7、監督檢查全市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機構改革方案以及部門“三定”規定的落實情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工作考核評估制度;負責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

8、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依法對市屬事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擬訂市屬事業單位考核管理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9、負責全市機構編制統計工作;建立健全機構編制信息化管理體系;指導全市機構編制系統信息化建設。

10、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內設科室

(一)綜合科

組織協調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辦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保密、安全等工作;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辦機關和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調研信息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擬訂全市機構編制管理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綜合調研工作;研究提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辦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信息宣傳工作。

(三)行政機構編制科

負責市級機關及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市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市級機關機構設定、職責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等事項;負責市級議事協調機構設立或調整的審核工作。

工作規範:

(一)市級機構改革

①擬定方案。根據省委、省政府《山東省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科室牽頭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泰安市市級機構改革方案》。

②研究審定。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提報市編辦主任辦公會、市編委會研究審議後,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審定。

③上報審批。根據市委、市政府研究意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起草《關於泰安市市級機構改革方案的請示》,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同時抄報省編辦。

④組織實施。根據省委、省政府批覆,起草《泰安市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報市編委會研究審議,市委、市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召開市級機構改革工作會議,部署機構改革工作;制定部門“三定”規定,市編辦審核,報市編委會研究審批,以市委辦公室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各部門“三定”規定。

⑤評估檢查。對市直各部門、各單位機構改革“三定”規定執行情況進行評估檢查,督促落實各項改革要求,規範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進一步查找體制機制存在的問題,加強制度建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二)行政機關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①受理。市直各部門單位提報申請,包括與申請事項相關的機構、職能、規格、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等情況,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及其他相關材料,科室受理登記。

②調研。根據提報的申請事項,查閱有關規定、依據,與部門溝通、對接,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③研究審定。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分別提報研究審定:

屬於市委、市政府研究審定的事項,提交市編委會研究審議後,提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審定(需要報省審批的,根據市委、市政府研究意見,以市委、市政府或市編委名義起草檔案,按程式報省委、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審批);

屬於市編委會研究審定的事項,按市編委會工作程式籌備會議,寫出《提交市編委會研究事項》,提交市編委會研究審定;

屬於市編辦研究審定的有關事項,由市編辦主任辦公會研究審定。

④行文批覆。按照研究確定的事項,行文公布:

屬於市委、市政府審定公布的,代市委、市政府起草檔案,報市委、市政府領導審簽後行文公布;

屬於市編委會審定公布的,起草市編委檔案,報市編委領導審簽後行文公布;

其他機構編制事項,起草市編辦檔案,報市編辦領導審簽後行文公布。

⑤存檔。對市直各部門單位機構編制公布檔案和原始報告及匯報檔案存檔。

⑥評估檢查。對批覆的機構編制事項執行落實情況,進行專項評估檢查、跟蹤問效。

(三)行政(政法專項)編制管理

①全市編制總數分配。根據省編委核定編制意見,提出市縣鄉行政編制數分配意見,報市編辦主任辦公會、市編委會研究審定後,以編委或編辦檔案核定各縣(市、區)、鄉鎮編制總額,並報省編辦備案。省編辦明確市、縣、鄉編制數額的,按照省編辦核定的編制分配意見執行。

②市直行政(政法專項)編制分配。由市直有關部門提報方案,結合部門的職能任務、編制數量、人員在崗情況,並通盤考慮平衡市直相關部門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後,報市編辦主任辦公會、市編委會研究審批,以編辦檔案下達。

③補充行政編制的分配。根據補充計畫的使用要求,科室提出初步意見,經市編辦主任辦公會研究,報市編委領導審定同意後,以編辦檔案下達,並報省編辦備案。

(四)事業機構編制科

負責市屬各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市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級機關(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編制標準;審核市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級機關(單位)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責配置、經費來源、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等事項。

工作規範:

(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

(1)調研分類。通過對事業單位的全面調研,合理劃分事業單位的類別,經編辦研究後,分別提交市編委會、常委會研究審定。

(2)擬定政策。針對不同類別的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改革政策措施,規範精簡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放權搞活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改企轉制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相關政策報市委、市政府或市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3)進行試點。選取部分單位進行改革試點,探索分類改革的措施和路子。

(4)全面推開。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擬定改革方案,經市委、市政府或市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全面展開。

(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

(1)受理。科室收到市直各部門呈報的機構編制方面的請示後,收集有關材料並進行專題調研,徵求相關方面意見並提出處理建議後,提交編辦辦公會議研究。

(2)審定。按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需市委、市政府審定的有關事項,提交市編委會議審議後,再提交市委、市政府審定;屬於編委和編辦審定的事項,按照程式規定,根據會議研究確定的意見辦理。

(3)批覆。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由市委、市政府或兩辦行文公布;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等的核定,市直各部門所屬副縣級以上事業單位機構調整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等的核定事項,由市編委行文公布;其他機構的調整事項,由市編辦行文公布。

(4)監管。批覆成立後,要對事業單位的開展工作情況和運行情況進行不定期考核監督。根據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責任務,在考核整體運營情況的基礎上,對其主體業務情況作出評價。

(五)縣鄉機構編制科

負責縣、鄉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縣、鄉機構改革指導意見,審核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備案鄉鎮(街道辦事處)機構改革方案;擬訂市以下各級編制分配方案;審批、審核縣(市、區)副科級以上行政機構設定、調整事項;審批、審核縣(市、區)事業單位設定、調整事項;負責縣(市、區)編制使用總量審批工作;指導縣鄉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

工作規範:

(一)縣鄉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1)受理。縣(市、區)編辦與科室預先溝通機構編制事項,經科室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縣(市、區)編委研究提報申請,科室受理登記,查閱有關規定、依據,開展專項考察調研,徵求相關方面意見,提出處理建議。

(2)研究審定。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分別提報研究審定:屬於市委、市政府研究審定的事項,提交市編委會研究審議後,提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審定(需要報省審批的,根據市委、市政府研究意見,以市委、市政府或市編委名義起草檔案,按程式報省委、省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審批);屬於市編委會研究審定的事項,按市編委會工作程式籌備會議,寫出《提交市編委會研究事項》,提交市編委會研究審定;屬於市編辦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審定的有關事項,由市編辦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審定。

(3)行文批覆。按照研究確定的事項,行文公布:屬於市委、市政府審定公布的,代市委、市政府起草檔案,報市委、市政府領導審簽後行文公布;屬於市編委會審定公布的,起草市編委檔案,報市編委領導審簽後行文公布;其他機構編制事項,起草市編辦檔案,報市編辦領導審簽後行文公布。

(4)監督檢查。配合有關科室,對各縣(市、區)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公布檔案和縣(市、區)編委原始報告存檔。

(二)縣鄉編制使用計畫審批工作

(1)受理申請。各縣(市、區)編辦於每年11月底前報送下一年度行政編制使用計畫和事業編制使用計畫,科室進行匯總;

(2)制定計畫。科室統籌考慮近年來縣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總量增幅、用編計畫的批覆數量以及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情況,徵求相關方面意見,提出各縣(市、區)行政、事業編制使用計畫意見,報市編辦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審定。

(3)行文批覆。按照研究確定的編制使用計畫,起草市編辦檔案,報市編辦領導審簽後行文批覆。

(4)監督檢查。年底前各縣(市、區)編辦將編制使用核准函上報科室備案,配合有關科室對各縣(市、區)編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批覆檔案和縣(市、區)編辦原始報告存檔。

(三)縣鄉行政(政法)專項編制管理工作

(1)縣鄉編制總數分配。配合有關科室,根據省編委核定編制意見,提出各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政法專項編制數分配意見,報市編辦主任辦公會、市編委會研究審定後,以編委或編辦檔案核定各縣(市、區)、鄉鎮編制總額,並上報省編辦備案。

(2)軍轉幹部編制分配。根據省編辦下達全市每年度軍轉幹部編制數額和縣(市、區)接收軍轉幹部人數,配合有關科室提出初步分配意見,提報市編辦主任辦公會研究,報市領導審定同意後,以編辦檔案印發核定各縣(市、區)軍轉編制,並將分配情況上報省編辦備案。

(四)縣鄉機構改革工作

1、縣級機構改革

①制定實施方案。根據省委、省政府《山東省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科室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泰安市縣級機構改革方案》。

②研究審定。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提報市編委會、市委、市政府研究審議,並根據研究意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起草《泰安市縣級機構改革方案》,上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同時抄報省編辦。根據省委、省政府批覆,制定《泰安市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經市編委會研究後,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審定。

③審批方案。根據市委、市政府《泰安市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召開全市縣級機構改革工作會議;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縣(市、區)機構改革實施方案》,上報市委、市政府審批,並抄送市編辦;科室提出初步意見,報市編委會研究後,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審批;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批覆通知。

④組織實施。根據市委、市政府批覆通知,由縣(市、區)分別組織實施。⑤檢查驗收。對各縣(市、區)機構改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起草《泰安市縣級機構改革評估工作報告》和《泰安市縣級機構改革總結》,上報省委、省政府,同時抄報省編辦。

2、鄉鎮機構改革

①制定改革方案。根據省委、省政府《山東省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科室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泰安市鄉鎮機構改革方案》。

②研究審定。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報市編委會、市委、市政府研究審議,並根據研究意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起草《泰安市鄉鎮機構改革方案》,上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制定《泰安市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經市編委會研究後,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審定。

③審批方案。根據《泰安市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召開縣(市、區)鄉鎮機構改革工作會議;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縣(市、區)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報市委、市政府審批,並抄送市編辦;科室提出意見,提報市編委會研究後,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審批;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起草批覆通知。

④組織實施。根據市委、市政府批覆通知,由縣(市、區)分別組織實施。

⑤檢查驗收。對各縣(市、區)鄉鎮機構改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起草《泰安市鄉鎮機構改革評估工作報告》和《泰安市鄉鎮機構改革總結》,上報省委、省政府,同時抄報省編辦。

(五)縣(市、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指導協調縣(市、區)開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縣(市、區)制定分類改革方案後,報科室備案。

(六)縣(市、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

指導規範縣(市、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配合有關科室調度督導縣(市、區)及時更新、維護、上報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信息。

(六)監督檢查科

指導全市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市直各部門“三定”規定的落實情況,以及市以下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方案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省、市下達的編制總額執行情況;負責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承擔民眾來信來訪和“12310”舉報電話的受理等工作;負責全市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監督檢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執行情況;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使用審批工作和財政統發工資涉及的人員編制、實有人數審核工作。

工作規範:

(一)全市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

(1)擬定方案;

(2)根據管理許可權報批立項;

(3)發出通知,必要時可以不事先通知;

(4)組織實施;

(5)報告檢查情況;

(6)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二)全市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綜合協調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實名制管理工作

(1)市直部門、單位向機構編制部門報送有關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材料;

(2)對部門單位提報的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3)審核後,部門單位上報《泰安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實名制登記表》,納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

(三)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使用審批工作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使用審批工作總的是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管理的意見》要求,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公務員招考編制使用

(1)受理申請。對市直各部門(單位)提報的編制使用申請進行匯總;

(2)制定編制使用計畫。在市直各部門(單位)報送編制使用申請的基礎上,根據編制員額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報的考錄建議計畫,經市編辦主任辦公會研究審議,報市領導同意並上報省有關部門批准後,下達當年度公務員考錄編制使用核准函;

(3)辦理增人編制使用手續。公務員考錄結束後,根據《關於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管理的意見》的要求,辦理錄用人員增人編制使用手續,出具編制實名制管理卡,將增人情況納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系統。

2、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安置編制使用

(1)部門申請。對安置部門提報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建議計畫進行審核;

(2)研究審定。在安置部門提報的編制使用建議計畫的基礎上,根據編制空額情況,制定安置計畫,經市編辦主任辦公會研究並報市領導審定後,下達編制使用核准函;

(3)辦理增人編制手續。根據市安置部門出具的相關手續,辦理錄用人員增人編制手續,出具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卡,將增人情況及時納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系統。

3、市直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編制使用

(1)部門申請。對市直部門(單位)提報的年度編制使用申請進行匯總;

(2)研究審定。在各部門(單位)上報的編制使用申請的基礎上,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報的事業單位招聘建議計畫,研究制定市直事業單位招聘編制使用計畫,經市編辦主任辦公會研究並報市領導審定後,下達編制使用計畫;

(3)招聘結束後,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錄用人員編制使用手續,出具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卡,將增人情況及時納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系統。

4、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增人編制使用

(1)部門申請。市直各部門(單位)單位提報年度編制使用申請;

(2)審核研究。在各部門(單位)上報的編制使用申請的基礎上,審核編制使用單位編制、實有人員狀況及要求使用編制的情況,報市編辦主任辦公會研究審定;

(3)辦理編制使用手續。根據研究意見,辦理編制使用核准函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卡,將有關材料存檔備查,並及時調整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信息庫。

二、下屬單位

(一)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負責研究擬定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上級主管機關授權,負責中央、省屬駐泰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監督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細則的行為;指導和監督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屬事業單位考核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工作規範:

1.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

(1)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設立登記請求。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或從泰安機構編制網下載相應表格,按要求如實填寫好後,把相關表格和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提交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申請設立登記的單位是否屬於登記的範圍和本登記管理機關的管轄範圍;提交的檔案、證件是否齊全、有效;《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填寫的是否準確、清楚。

登記申請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3)審查。審查是設立登記程式中的核心環節。在這一環節,要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檔案、證件、材料和其他有關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鑑別,並做出綜合判斷。需要進行實地查驗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4)核准。對審查環節的工作進行“覆核”,根據覆核情況,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做出最後決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發證。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核准的登記事項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被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憑證書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

(6)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准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2.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

(1)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登記請求。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或從泰安機構編制網下載相應表格,按要求如實填寫好後,把相關表格和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提交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是否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的管轄範圍;提交的檔案、證件是否齊全、有效;《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填寫的是否準確、清楚。

(3)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檔案材料進行全面審核,需要進行實地查驗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4)核准。經過審查後,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變更登記要求的,應作出核准變更登記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核准變更登記的決定。

(5)換證。對核准變更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同時換髮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6)公告。事業單位的變更登記事項,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3.事業單位註銷登記

(1)申請。申請註銷登記的申請人根據相關規定,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或從泰安機構編制網下載《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申請書》,按規定如實填寫後,連同應提交的其他檔案,一併提交登記管理機關。

(2)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對,材料齊備並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3)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檢查。

(4)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審查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作出核准註銷登記或者不予註銷登記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

(5)收繳證書和印章。對核准註銷登記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印章等。

4.事業單位年檢登記

(1)自查。事業單位應在規定的報送年度報告的時間之前,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或從泰安機構編制網下載《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並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報告書》規定的事項,進行全面的自我檢查。

(2)申請。事業單位在自查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填寫《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在規定時間之內,將填好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連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3)受理及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收到事業單位報送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後,首先要審查其《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填寫是否規範,提交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有效;不規範、不齊全的,要告知事業單位重新填報或補充提交有關材料。對填報規範、材料齊全、有效的,則進入實質性審查。

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要求事業單位提交補充材料和有關檔案,可以要求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有關人員說明情況,也可以根據情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調查。

(4)核准並作出結論。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審查情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對合格事業單位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標記;對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相應處置。

(5)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二)市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中心

負責建立全市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台帳,以機構編制資料庫為平台,對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員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指導規範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單位網上名稱工作;負責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網上相關信息的分析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統計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管理業務系統、辦公系統軟體開發利用的組織協調等工作;負責辦機關電子政務、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工作規範:

(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登記工作

①調查摸底。組織各機關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的機構編制及實有人員情況進行認真核查,摸清底數,對本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部署。

②安排部署。召開會議,下發通知,組織各機關、事業單位對實名制資料庫進行集中學習培訓,並下發軟體。

③信息收集。各機關、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實名制資料庫中登記機構和人員編制信息,並列印《機構編制實名制信息登記表》。

④信息公示。各機關事業單位利用電子顯示屏、政務公開欄等形式,將《機構編制實名制信息登記表》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公示期為7天。

⑤信息審查。各機關事業單位攜帶《實名制信息登記表》,將已經公示並經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簽字確認的《機構編制實名制信息登記表》上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核領導和非領導實配數、非領導職數,界定人員身份和崗位,經組織、人社部門蓋章後再上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查。

⑥信息錄入。各機關事業單位對照經組織、人社、機構編制部門審核通過的《機構編制實名制信息登記表》,將信息錄入實名制信息資料庫。

⑦信息導出接收。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將信息數據導出後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將所屬事業單位信息全部審核接收完畢後,連同本部門信息一併導出,形成資料庫檔案,上報機構編制部門。

⑧數據匯總。機構編制部門匯總各機關事業單位數據,建立本級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系統信息庫,並逐級將審核後的數據上報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進行匯總,同時將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數據資料送組織、人社、財政、社保部門監督。

(二)政務和公益域名註冊工作

①申請註冊。各級黨政群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市、縣(市、區)編辦報送專用中文域名註冊申請材料及電子檔案,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統一報送,同時抄送中央編辦域名註冊管理中心,也可通過該中心網站“集中註冊入口”線上提交。註冊申請材料為: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信息報送表》、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證書複印件和職能界定檔案。

②受理與審核。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申請材料分別由市、縣(市、區)編辦審核,並將審核通過的申請材料及電子文檔匯總後報省編辦,同時抄送域名註冊管理中心,或通過該中心網站“集中註冊入口”線上提交。市、縣(市、區)編辦對域名註冊申請進行初審,未通過的,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③繳費與開通。申請單位將費用直接繳至國家域名註冊管理中心,註冊收費標準為:註冊“政務”域名收費300元/年,註冊“公益”域名收費200元/年。國家域名註冊管理中心收到費用後,為申請單位開具發票,並辦理域名註冊開通手續。

(三)機構編制統計工作

①工作部署。召開有關會議或下發通知,部署機構編制統計工作,並提出具體要求;

②填報匯總。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編辦如實填報統一制發的表格材料,機構編制部門匯總數據,寫出統計分析報告,報機構編制部門領導審核後,按要求上報省編辦;

③備案留存。維護好統計資料庫,整理、彙編、印製《泰安市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統計資料》。

(四)信息化建設工作

①網站建設。根據工作需要,製作網際網路網站和內部辦公網。

②信息發布。各科室(單位)負責人負責各科室(單位)上傳信息資源的組織和審查工作,經分管領導審批簽字後,報送實名制管理中心登記建檔,實名制管理中心對審查上傳的內容進行發布。

③網站管理。對內外網伺服器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證網站每天24小時正常開通運轉;機關工作人員所用電腦加強病毒、黑客安全防範措施,安裝安全軟體實施保護。

④網站監督。定期檢查信息採集報送、運行管理及更新維護情況,並將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編委領導

主 任:王雲鵬市委副書記、市長

副主任:李希信 市委副書記

委 員:辛顯明 市委常委、副市長

陳 剛 市委常委、秘書長

唐福泉 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姚霆 市政府秘書長

李千弘 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編辦主任

李誠實 市財政局黨委書記、局長

袁久亮 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黨委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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