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水利廳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內設辦公室、科技與對外合作處、人事勞動處、財務處等多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省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統一管理水資源、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等。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省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起草全省水利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省和跨市地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省水資源、水質監測公報;管理全省水文工作。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擴建排污口應事先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各市地間的水事糾紛;受省政府委託協調處理省際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指導水庫庫區移民扶貧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編制、審查省內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監督實施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水利工程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較大河、湖、庫及河口灘涂、海堤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地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人畜飲水、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省水利隊伍建設。

(十一)組織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區劃、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承擔省水資源與水土保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擔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較大河、湖、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及職責

辦公室

1、協助廳黨組和廳長組織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廳機關各處室和廳直各單位的工作;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2、負責廳黨組會、廳務會、廳長辦公會議的組織、記錄及會議紀要的整理、印發;

3、負責起草或組織有關處室起草綜合性檔案和重要會議文稿;

4、負責廳機關政務督查工作,組織對年度主要水利工作任務、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定 事項進行責任分解、督促檢查,及時向廳領導反饋工作落實情況,指導全省水利系統 政務督查工作;

5、負責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委員提案和上級領導批辦件等事宜;

6、負責組織和進行全省重大水利問題的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指導全省水利 系統調查研究工作;

7、負責廳機關政務信息工作,及時掌握全省水利工作動態,編寫水利政務信息,指導全 省水利系統政務信息工作;

8、負責廳機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起草制定廳機關有關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落實;

9、會同有關部門籌備和組織全省性水利會議;

10、負責廳機關的文書公文處理工作,主管廳機關並負責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11、負責廳機關機要、保密工作,承辦廳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2、負責信訪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會同有關處室共同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指導廳直單位的信訪工作;

13、會同有關處室共同做好廳里的接待工作;

14、負責指導廳機關、直屬單位及市、縣水利部門的辦公自動化建設;

15、負責全省水利規劃、建設、管理重要項目的技術指導,組織研究解決綜合性的水利技術問題;

16、負責廳機關行政值班工作,保證廳機關內外聯繫暢通;

17、負責廳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及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廳直單位檔案管理工作;

18、負責廳機關保衛工作,對全省水利系統公安保衛工作實行行業指導;

19、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1、組織實施科教興水戰略,編制水利現代化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本行業的制度創新、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政策;

2、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指導中試基地建設、產學研基地、成果轉化基地建設;

3、編制水利科技攻關、科技推廣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4、負責水利科研成果的鑑定、推廣和獎勵,指導科技情報工作和科技信息網路建設,組織弓I進國內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5、承辦省科技進步獎水利專業組、省農業專家顧問團水利分團日常工作;

6、負責全省水利技術監督,管理行業標準、計量工作,制定和執行行業技術標準確認行業技術機構計量認證和工程與產品質量認證工作,負責項目科技諮詢、技術查新參與技術論證和質量驗收;

7、會同有關單位做好科研推廣經費的分配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科教基金籌措與管理;

8、指導廳屬學校工作,制訂廳屬學校的招生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教師職稱的評審、專業設定等工作,承辦水利院校的成人大、中專招生工作;

9、負責全省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10、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因公出國管理和對台(含港、澳)事務管理工作,指導辦理出訪手續,進行出訪工作評估;

11、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等業務活動;指導協調我省水利行業引進國外技術、資金,承攬國外工程項目,輸出技術和勞務工作;

12、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引進國外智力、國際間人才交流工作,組織、指導引進國外專家和派出培訓項目的實施;

13、歸口管理廳機關、直屬單位國(境)外人員來訪工作;

14、負責全省水利系統外經外事機構的協調聯繫工作;

15、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小清河管理局

(一)擬定並組織實施小清河管理辦法和有關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幹流河道堤防和骨幹建築物的歲修和大修計畫;

(二)編制幹流河道灌排工程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灌排工程建設項目;

(三)協調水文觀測並負責水質監測和水質污染通報工作,實施引水調水計畫;

(四)協助防汛部門制定小清河防洪預案,統一進行幹流洪水調度;

(五)協調處理工程進行管理中市地之間和單位之間的水利矛盾和糾紛;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閘壩堤防行車費、河道維護費、水費等徵收辦法,並實施徵收使用的管理;

(七)檢查各市地、縣(市、區)管理資金投入和分配使用情況,並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八)承辦小清河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人事勞動處

1、指導全省水利系統職工隊伍建設,組織擬定全省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中、長 期規劃;指導全省水利系統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2、指導全省水利系統專業技術幹部和經營管理幹部隊伍建設;

3、組織擬定廳機關、直屬單位幹部職工隊伍建設規劃,綜合管理廳機關、直屬單 位人力、人才資源開發及人才(智力)引進工作;

4、制定廳機關、直屬單位幹部職工教育規劃、計畫,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在職 幹部、職工非學歷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5、負責貫徹執行人事政策法規,制定實施意見、辦法,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加 強人事制度建設,強化依法管理;

6、負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貫徹執行,對廳直單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7、負責實施廳直單位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辦廳直單位領導班子考察、 調整、配備、管理、監督及思想作風建設;指導廳直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8、負責廳機關公務員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制度,承辦廳機關公務員錄用、考核、任免、培 訓、交流、工資保險福利和辭職辭退等工作;負責全廳後備幹部管理工作;

9、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職能、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10、負責人事勞動工資統計,編制用人計畫;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 幹部、復員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

11、負責廳管幹部、職工的調配、考核、晉升、任免、獎懲和退休等工作;

12、負責廳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考試、聘任;承辦省水利專 業技術職務中、高級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3、負責組織國家、省、廳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推薦、選拔及管 理工作;

14、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勞動工資計畫編制、申報、下達和監督實施工作;

15、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職工工資、退休費、退職費及各類津貼、補貼、撫恤金、遺屬生 活補助的調整及管理工作;對企業工資進行巨觀調控和監督檢查;

1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定水利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的規劃,指導水利行業技能人才開 發工作;歸口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定和技師評聘工作;

17、負責全省水利系統的獎勵表彰工作;

18、負責廳機關、指導廳直單位勞動保護、安全生產;負責全省水利系統傷殘職工評殘工作;

19、負責廳管幹部、職工人事檔案、科技檔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工作;指導廳 直單位檔案管理工作;

20、承辦人事信訪接待工作;

21、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幹部掛職鍛鍊、社團管理、出國人員政審、統戰僑務等工作;

22、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政法規處

1、負責組織水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的規劃、調研、起草、協調、報批和審查承辦水法規的解釋工作;指導全省水利政策研究;

2、負責組織會簽外部門的法規、規章草案和對上級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

3、負責水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省重要水事活動和對重大水事違法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4、協調各處室的水行政執法活動,指導全省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執法隊伍和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檢查、監督;

5、負責省水政監察總隊的日常工作;

6、負責全省水利規費徵收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

7、承辦水事糾紛協調處理的有關工作;

8、負責組織全省水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行業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9、研究提出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組織擬定有關規章和改革方案;

10、負責水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廳行政複議、應訴的具體事務;

11、協調、配合與公、檢、法、司等有關部門在水利執法方面的工作;

12、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水利史志編輯室(水利宣傳中心)

1、負責全省水利宣傳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宣傳活動;

2、主辦《魯水縱橫》;

3、負責《中國水利報》、 《中國水利》、《淮河報》,等報刊山東記者站工作;

4、責水利圖片、音像、攝影、展覽等宣傳工作;

5、責組織全省水利系統史志、年鑑、大事記等的編纂、評審、鑑定和出版工作;

6、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水利工程管理局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制訂全省水庫、河道、堤防、 閘壩、水電工程方面規章制度及其管理規劃和年度計畫;

2、對水域和水庫、河道、堤防、閘壩工程的安全進行行業管理、技術指導,處理工程事故隱患,提出年度歲修經費分配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保持工程安全和正常運用;

3、對全省水庫大壩安全和水電站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4、組織指導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確權劃界工作;

5、會同看關部門制定水、電、漁、河道采砂、河道維護、堤頂管理規定及閘壩行車費的徵收辦法,並實施徵收使用的管理多;

6、協調處理省際間、市地間水事糾紛多;

7、歸口管理水庫漁業和水利旅遊業;

8、負責水電、邊界、水產年度經費計畫安排和監督實施;

9、參與審查河道、病險水庫治理加固的規劃、設計和工程實施,中的質量監督、竣工驗收;

10、負責組織水利工程的抗震及交通戰備工作;

11、對全省水利工程潛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處

l、負責對全省水利事業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負責部門預算的編制;制定水利事業經費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制定水利事業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廳機關政府採購工作;

2、擬定全省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管理、監督國家和省撥水利經費的使用負責廳機關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及廳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3、指導水利行業的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廳直屬單位的會計管理工作;

4、負責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會計核算和使用監督工作;

5、負責全省水利價格收費管理工作的行業指導,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水利價格收費政策,制定我省水利價格收費辦法和配套措施,研究提出水利價格收費稅收等財政經濟意見;

6、負責水利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產權登記、產權糾紛的處、清產核資等工作,對國有資產的運行進行監督管理;

7、負責各類水利財務報表的制定、布置、匯總、編審;根據水利部及有關流域機構省財政廳等部門的要求,組織編審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為部門領導提供會計信息資料;

8、對全省水利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實行行業指導,對資產經營者的獎懲、業績評價等提出建議;

9、負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行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管理制度與方法的制定、貫徹實施;

10、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負責行業內審工作;

11、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規劃計畫處

1、負責研究制訂全省水利發展巨觀戰略、組織編制全省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

2、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水中長期供求計畫;

3、負責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及專項規劃編制、評價、審批工作的歸口管理和指導,負責協調流域綜合開發;

4、負責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項目的水資源及防洪論證工作;

5、負責編制中長期水利建設計畫;負責年度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編制、上報、下達、調整和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全省大型和省以上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審查和立項申報;

7、負責全省大型和省以上投資重點中型水利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與審批,負責施工圖設計的審批管理,組織管理水利建設發展後評估工作;

8、負責全省水利基本建設投資政策的調研,擬定水利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有關規定和辦法;

9、負責組織協調、歸口管理與水利部及省有關委、廳相關的基本建設規劃、計畫管理工作;

10、負責國家商品糧基地及其它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編制及年度計畫的審查上報

11、參與全省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年度施工計畫的審批,參與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12、負責全省水利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計畫的管理工作;

13、負責全省水利工程設計招標、設計監理的管理工作;

14、參與全省水利工程概預算定額的制訂工作;

15、負責全省水利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工作;

16、負責全省水利統計行業管理及水利綜合統計工作,編制出版山東省水利統計歷史資料和出版《山東省水利統計年鑑)工作;

17、配合國家計委、水利部和省計委對水利項目的稽查工作;

18、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水利物資管理站經濟管理局

(水利經濟管理局)

1、負責全省水利經濟的計畫、統計、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等行業管理,是水利廳經濟管理工作的綜合部門;

2、負責全省水利經濟發展戰略研究及中長期水利經濟發展規劃的制定;

3、負責有關水利產業政策的調研,制定,並組織實施;

4、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全省供水項目的論證、 申報及管理工作多;

5、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依法收費工作的協調與監督, 負責各地應交省廳資金的收繳工作;

6、負責全省國有水利資產的運營管理多協調有關部門對水利生產經營型資產進行開發與管理;

7、負責全省水利物資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全省水利漁業(水庫養魚除外)建築建材、水土資源等項目的開發、 經營與管理;負責或參與組織水利行業的經貿活動;

8、負責全省水利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 回收、管理及監督;

9、歸口管理廳直企業,負責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和經營管理、考核;

10、對全省水利企業實行行業管理, 負責組織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產品鑑定評優及部分企業資質考核審定;

11、負責指導全省引資、合資等外向型企業的發展;

12、負責指導水利企業協會、水利企業家協會工作;

13、負責全省水利經濟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利經濟管理人員的培訓、信息與諮詢服務;

14、承辦廳水利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15、完成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建設處

l、對全省水利工程建設實行行業管理;主管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對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實施、竣工驗收進行質量監督;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規程規範、技術標準和概(估)算定額標準,結合我省水利工程特點和工作實際,制訂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

3、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4、組織協調省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負責水利廳為建設單位的項目建設;

5、主管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辦理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批手續,負責水利廳為建設單位的項目的招標組織工作;

6、主管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7、負責全省水利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及建築業統計工作;

8、審核(審批)項目法人、施工、監理、諮詢單位及其它中介組織的資質和執業資格,對資質和執業資格進行動態管理,並負責組織相關培訓工作;

9、負責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開工的審批(審查)工作;

10、主管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驗收工作,主持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11、組織水利系統優質工程、文明工地的評比工作;

12、負責全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施工計畫管理,審批(擬定)大型和重點中型項目的年度施工計畫,參與提出全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建議計畫;

13、對全省水利安全生產和文明工地建設進行行業管理;

14、開展技術革新,總結推廣套用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

15、指導協調全省水利扶貧和水庫庫區移民工作,具體負責東平湖移民的巨觀管理工作;

16、負責管理水利部移民辦公室移民周轉金的發放、使用、回收等工作;

17、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土保持處

l、負責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2、負責省級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有關政策的起草工作;負責相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及會簽;

3、負責全省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搞好相應的水土保持工作;

4、負責編制全省水土保持區劃、規劃(包括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重點項目規劃等)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5、負責國家及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6、負責全省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技術規程和標準的編制工作;

7、負責全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預報工作;組織編制全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報告,及時向省政府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依法公告;

8、負責全省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治理開發的管理工作;

9、負責省屬及跨市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綱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論證、審批工作;負責承擔國家級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初審工作;

10、負責國家、省屬及跨市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

11、負責監督國家、省屬及跨市開發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實施,並參加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12、參與查處跨市水土保持違法案件,承辦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以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等工作;

13、承擔水土保持案件的行政複議及應訴的基礎工作;協調處理水土流失防治糾紛;配合司法機關查處水土保持刑事案件;

14、負責乙、丙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的資質審批;負責甲、乙、丙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的資質的考核等管理工作;

15、指導全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隊伍建設和法規體系建設;

16、負責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重點治理區的劃分、公告和管理工作;

17、負責提出全省水土保持補助經費的分配方案,並進行監督管理;

18、負責全省水土保持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全省水土保持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9、負責全省水土保持宣傳、培訓及綜合統計工作;

20、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幹部處

1、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離退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廳黨組的部署,結合我廳實際,擬定工作規劃和實施計畫;制定和完善離退休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落實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負責離退休幹部活動場所管理,協助老年協會、老年體協制定年度活動計畫,開展豐富多彩的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並協調有關部門,積極組織離退休老幹部繼續發揮餘熱;

4、負責廳離退休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5、協助機關黨委搞好離退休幹部的黨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做好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6、負責離退休幹部專項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7、負責離退休幹部的信訪工作;

8、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健康查體及健康療養的服務工作;

9、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離休幹部護理費的審批工作;

10、負責離退休幹部專用車輛的管理及經費開支,保證老幹部服務用車的及時與安全;

11、負責對廳直單位離退休工作的業務指導及培訓;

12、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廳直機關黨委

l、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係,領導廳機關、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2、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中央、省委、省直機關工委和廳黨組的決議;分類指導廳機關、直屬單位黨組織圍繞中心工作開展活動,發揮作用;

3、組織廳機關、直屬單位黨員、幹部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4、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對黨員進行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5、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協助廳人勞處、駐廳紀檢組、監察專員辦公室抓好廳機關處室和廳直各單位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和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工作;

6、配合各處室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動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呀建設;了解反映民眾的意見,維護民眾的正當權益,幫助民眾解決實際困難;

7、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8、協助廳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民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廳人勞處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9、領導直屬機關紀委工作,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10、領導廳機關、直屬單位工、青、婦群團組織的工作,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11、按照廳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安排,做好全省水利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落實各項工作;

12、負責組織全省水利系統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及文明單位的命名表彰;

13、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服務中心

1、負責廳機關的後勤保障工作多;

2、負責全廳後勤服務工作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多;

3、負責廳機關固定資產、物資設備、植樹綠化等管理工作;

4、負責廳機關房產建設、管理、維修、水申、暖管理以及車輛管理和調度工作;

5、負責廳機關行政、事業經費以及其他有關財務管理工作;

6、負責廳機關職工醫療保健、義務獻血工作以及廳愛委會的日常工作;

7、負責機關職工幼兒保教工作;

8、負責家屬委員會工作多、負責廳機關待業青年的管理工作,辦好廳待業青年服務社多;

9、承辦來廳聯繫工作人員和有關會議人員的食宿接待工作,對外實行有償服務;

10、負責廳機關的文印工作;

11、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信息

劉中會廳長、黨組書記

職責:主持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生產和水利改革發展全面工作。

分工:分管廳辦公室、廳人事處。

馬承新副廳長(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局副局長,正廳級)

曹金萍副廳長

職責:負責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村水利、科技教育、外事、水利移民等工作。

分工:分管廳農村水利處(省引黃辦公室)、廳科技與對外合作處、山東水利職業學院、省水利移民管理局、山東水利技師學院。 聯繫山東水利學會。

張建德副廳長、黨組成員

職責:負責分管領域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政策法規、行政許可、水行政執法監督、水土保持、機關後勤管理服務、淮河流域水利管理、防汛抗旱等工作。

分工:分管廳政策法規處(行政許可處)、廳水土保持處、廳機關服務中心、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省政府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王祖利副廳長、黨組成員

職責:負責分管領域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基本建設、質量監管、水行政執法、安全生產、水資源管理、膠東調水等工作,協調涉及黃河事務和南水北調向膠東地區輸水等工作。

分工:分管廳建設處、廳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廳水政與安全監督處(省水政監察總隊)、省膠東調水局、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中心。

劉魯生副廳長

趙青一級巡視員

職責:負責分管領域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財務審計、河長制、湖長制、離退休幹部、水文、水利工程管理、水利信息化、水利宣傳、企業改革發展等工作。

分工:分管廳財務審計處、廳河長制工作處(河湖管理保護處)、廳離退休幹部處、省水文局、省水利工程管理局、省水利信息中心。 聯繫水發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水務投資有限公司。

高希星二級巡視員

職責:負責分管領域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小清河管理等工作。

分工:分管省防汛抗旱物資儲備中心、省小清河管理局。

宋書強二級巡視員

職責:負責分管領域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水利科學研究、外經等工作。

分工:分管省水利科學研究院、省水利外資項目服務中心。

直屬單位

廳機關服務中心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7號

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局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7號

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

山東省濟南市華陽路30號

省海河流域水利管理局

山東省濟南市北園大街47號

省膠東調水局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7號

山東水利職業學院

山東省日照市濰坊路677號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7號

省水利移民管理局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7號

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山東省濟南市山師北街2號

山東水利技師學院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新村西路186號

省水利勘測設計院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1號

省水利科學研究院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5號

省水利工程管理局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7號

省水利物資管理站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7號

廳外經項目辦公室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7號

省小清河管理局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7號

省水利信息中心

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7號

省農林水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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