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四川商會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商會簡介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常年在山東有近60萬“大四川”人,創辦企業5000餘家,涉及建築、建材、酒店、地產、物流、機械製造、醫藥、化工、傳媒、貿易、汽車、養殖、生物研究、通訊、食品、服裝、文化等行業。投資總額約60億元,總資產近100億元,年產值逾600億元,吸納就業80萬人,年納稅約15億元。
山東省四川商會成立於2011年10月29日,在全省異地商會中是一支年輕隊伍。本會決心以“誠信守法,服務會員,攜手拼搏,奉獻齊魯”為宗旨,以“凝聚鄉情,規範自律,助推發展,共贏未來”為使命,精誠團結,共同努力,為山東和家鄉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創造商會的美好明天。

商會章程

(2011年10月29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山東省四川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四川(含重慶直轄前在四川出生的今重慶)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登記註冊的各類投資企業依法自願發起聯合組建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密切會員與政府部門間的聯繫,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川魯兩地經濟交流合作,為川魯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建立同其他社團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五條 本會接受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山東省青島市莆田路1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誠信守法,規範經營;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商貿機會、資金融通、法律政策、人才培訓、投資諮詢等方面的服務,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會員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三)積極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交流會、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表彰為川魯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先進會員;
(五)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川魯兩地企業界人士聯手經商牽線搭橋、提供服務,促進兩地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六)鼓勵會員投身公益事業,參與公益活動;
(七)接受川魯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四川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本會只設單位會員,不設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入會人的身份證等複印證件;
(三)由本會秘書處審議批准;
(四)批准後,向入會人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分享本會提供的信息,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為本會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為川魯兩地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四)接受本會交辦的任務和相關事項;
(五)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
(二)會員如超過一年時間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退會;
(三)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予以除名;被除名的會員,三年內不得再加入本會: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自身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制度和章程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等職務。聘任秘書長,聘請顧問。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議形式以鄭重、便捷、實效、節儉為原則。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
9-11人(為會長辦公會成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可增加或減少開會次數。緊急情況下可採取書函或其他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人選。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由理事會聘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不少於3人組成的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贊助、捐贈;
(三)技術資料或者科研成果的有償轉讓費;
(四)舉辦展覽、培訓和技術、法律、信息服務等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及收益,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或本會實體機構的商務發展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三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如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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